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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在《独立评论》贴出一篇关于毛继东的故事。我通常不回应刘路的帖子,又加上我拒绝在《独立评论》上贴,实在是懒得同老九率领的那帮土匪为伍。但刘路提供的关于毛继东的故事,我还是忍不住要回应一下。确切地说,是要狗尾续貂,接着续。
这毛继东的名字令我想起朱德胜。那是我上中学时的一个邻居。瞧这俩名字起的:朱德胜!毛继东!令人想起井冈山上的朱毛大军。我敢说,这哥俩要碰到一块儿,保证会桃园三结义,还要昼夜兼程赶赴井冈山聚义厅,进而是杀进东京,夺了鸟位!
这朱和毛怎么就那么容易结对搭配呢?记得我上小学的时候,有几次在雪地上发现的反标就是“拔掉猪毛”。还有一个杀猪匠在杀猪的时候,就是告诉徒弟说“要先拔掉猪毛”,就被反革命被判刑了。
我这里要讲的朱德胜是比那个杀猪匠还冤。
我上中学时是吉林省辽源市第十三中学,又称“二工读”,因为那原本就是我们那里的第二工读学校,那就相当于是半个劳教所,专门收容要判刑还不够年龄的学生。我之所以进了那个工读学校,并非因为我是不良少年,而是因为我家走“五七”道路,刚刚回到城里,就随便选了一个离家最近的学校,也就稀里糊涂地进了这么一所工读学校的变身。
离我家较近的另一所中学是七中。那所学校应该是比“二工读”要好多了,至少是没有工读学校的外号。我家邻居的孩子们大多都去那所学校读书。
朱德胜就在七中读书。他应该是比我高一个年级。朱德胜是我们那里很有才的孩子。他在十五、六岁时就写了一部小说,叫《东辽河畔》,那可绝对是朱德胜的亲笔,绝对不是他爹的捉刀代笔!我们那里最多能出赵本山这种低级骗子,绝对不生产韩寒那种高级劣种!朱德胜的小说是手抄本。比我高一两级的同学和邻居大多都看过那本手抄本。
大概是在1976年初,我们学校的学生突然被集合起来,随后被拉到七中的操场上开公审大会。带上来的犯人第一个就是朱德胜!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一个大牌子,上面写着“现行反革命犯,朱德胜”。
判决书上讲,朱德胜成立了忠义救国军,自命为司令,朱德胜是17岁。据说朱德胜是16周岁,公安给他虚报了一岁。否则,判刑了就太不尽人情了。大会公开宣判朱德胜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
朱德胜还有一个政委,是社会青年,19岁,于是就被判19年。
判决书中还提到了朱德胜的小说《东辽河畔》,说那是他们忠义救国军的反革命纲领。还指控司令和政委多次到附近山上去看地形,并找到了几个山洞,准备到那里去打游击。
公审了司令和政委后,还宣判了几个忠义救国军八大金刚。更让人恐怖的是,大会不时地点到朱德胜班上的几个同学到台上陪绑,这些陪绑的人也有被劳教的。
这个公审大会让我吓出一身冷汗,令我终身难忘。我时刻都担心下一个被叫上去陪绑的可能就是我。因为我曾经同这朱德胜也上过山,也在山洞里打过冲锋仗,那是我们儿时最最喜闻乐见的游戏。我们都愿意跟朱德胜一道去打冲锋仗,因为他总能任命我们每一个人担任一个高官,让我们每个人都开心。
我后来看了《林海雪原》之后我才明白,感情这朱德胜给我们封的官都是座山雕崔旅长的部下,或者是许大马棒的小跟班啊!感情那朱德胜都是在剽窃革命样板戏呀!
就是这样去玩玩儿童游戏,居然就能成为反革命!居然就能被判17年!这如何能不让我毛骨悚然。如何能不让我心惊胆战!那些八大金刚们也就是朱德胜在游戏中给这些孩子们封的官,居然就都成了反革命集团成员!
我一想起朱德胜,我就庆幸我自己没有被共产党判成“老九”,若果真判了,我应该被判15年,因为我当时15岁。
后来我听说朱德胜被平反出狱了。他同父母搬回了北京。我不知道他现在在哪里。如果他还活着,我相信他一定会成为一个出色的作家,至少要比莫言出色!
刘刚
2013年1月30日
下面是毛继东的判决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内有毛继东案件的材料链接) 2013-01-29 21: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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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路 “判决书在此”2013-01-29 21:42:58 [点击:8]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1)冀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士吉,化名毛继东,男,1944年5月25日生,天津市武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石家庄市**小区* *栋* * *室。1999年8月12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士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0)石刑字第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士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士吉化名“毛继东”,于1997年9月,1998年5月和12月,分别给中共十五大秘书处、中央党校第二期理论研讨班、中共中央党校《求是》编辑部邢贲思教授发信,邮寄自己撰写的《中国你被引向何方》、《马克思主义还是普鲁东主义》、《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之一至二十)、《马列毛主义反修战士严正声明》、《炮打谣言大师――江泽民》等25份材料,并在《马列毛主义反修战士严正声明》、《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炮打谣言大师--江泽民》上标注“欢迎翻印、张贴、传播”等字样,在材料中,王士吉大肆攻击邓小平理论和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诋毁我国家领导人,要求现届中共中央“总辞职”,并煽动“组建左派革命组织,重建中国共产党”。
1997年5月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王士吉在石家庄市先后草拟“发起成立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倡议书”、“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声明”、“关于党旗、党徽、及国旗、国徽新图案的设计说明”、“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临时中央委员会致现届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公开信――兼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等6份材料,准备组建“马列毛主义左派革命组织――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1998年12月,王士吉赴北京将“发起成立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倡议书”、 “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 《中国你被引向何方》、《马克思主义还是普鲁东主义》、《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之一至二十)等24份材料当面交给刘桂民(原中央副主席汪东兴的秘书),并请转呈华国锋、汪东兴。1999年4、5月间,王士吉在石家庄市多次与明镜出版社香港办事处联系,并于4月24 日和5 月4 日两次向该办事处发出特快专递,邮寄“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声明”、 “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临时中央委员会致现届中共中央常委会的公开信――兼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等材料,寻求境外出版代理人,被明镜出版社拒绝。同年5月16 日,王士吉自己在正定县永进综合化工厂内宣布成立“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自任总书记。5月18日,王士吉化名毛继东在北京分别给中央党校、中央电视台李修平、解放军报社李讷、首钢党委宣传部、北京大学学报去信,邮寄“ 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共革)临时中央委员会致现届中共中央常委会的公开信――兼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是反革命暴乱,还是北京公社人民大起义――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之一”、“北约道弹轰跨了邓、江迷梦――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续一”、“ 马列毛主义反修战士宣传口号”等4 份材料。在上述材料中,王士吉多次煽动“组建全国统一的马列毛主义的左派革命组织,全面领导反邓反修反复辟,重新夺回无产阶级政权,重建中国共产党,进行第二次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并“提出重建党的工作不能将修正主义中央控制下的党内民主当作唯一的斗争方式,不能采取以往常规的斗争方式,必须从组织外部对修正主义中央进行冲击”。
上述事实,均有提取的大量署名“毛继东”的有关材料,有中央党校、首钢公安处等单位的证明,证实收到署名“毛继东”的有关材料,有提取的王士吉化名与香港明镜报联系的通讯单据和书证以及对王士吉的字迹进行刑事科学鉴定并予以确认,当庭被告人王士吉亦对化名“毛继东”所撰写的大量材料并邮寄有关单位及香港明镜报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此,被告人王士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属实。
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士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对事实进行歪曲,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王士吉所提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为保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士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士吉上诉主要提出: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构不成犯罪。采用证据有误,从家中搜出的有些没有邮寄过的文字材料是个人思想资料,没有向任何人公布,不应定罪,寄给明镜出版社办事处的文章 ,未取得证明,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士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一审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经查,上诉人王士吉于1997年至1999年间先后书写大量文章,其内容歪曲事实、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诋毁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并将其中部分文章寄个人和单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所诉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国家安全机关从上诉人家搜查出王士吉书写的大量文章,有的虽然没有寄出和向外人公布,但这些文章属于其进行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不能仅视为其个人思想资料而不定罪。河北省国家安全厅证明,王士吉寄给明镜出版社香港办事处的文章已被截获存在于河北省国家安全厅。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士吉书写大量造谣、诽谤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以将其中的一部分邮寄他人或单位、出版社,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王士吉上诉所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 (章)
审判长 吴 君
审判员 侯秀文
审判员 赵桂云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荣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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