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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9 2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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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警察“王登朝”贪污罪的司法会计分析
作者:陈叔军(高级会计师,司法会计鉴定人)
一、案情简介
王登朝,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三级警员,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人防护卫第七部经理。
2012年11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登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被告人王登朝贪污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831,040元,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
2012年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在进行中。
二、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王登朝通过调配1,627名保安员,在完成了市保安公司实际所需的644名保安员的安保任务外,还帮助张某枝完成了祉庆物业所负责的安保任务。张某枝已向其支付了祉庆物业完成合同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王登朝对市保安公司多支付的人民币2,831,040元的用途及去向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其辩护人所提交的书证只能证实是王登朝从张金枝领取的款项中的消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2,831,040元没有直接的关系。
三、本案疑点
王登朝从张金枝领取的款项中的消费是什么性质?是王登朝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消费,将影响本案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作出认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完整。无疑,大运会保安员的工资、费用支出需用完整的会计记录才能真实反映其经济活动。任何把工资、费用支出分割来反映大运会保安项目是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按照法理的观点,大运会保安项目的工资、费用支出具有关联性。
四、本案贪污罪的关键点
1、保安员工资的开支情况
首先确定1,627名保安员的工资总额;其次确定1,627名保安员的工资如何在祉庆物业和市保安服务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确定实际情况分配金额是否合理。
2、费用的开支情况
首先确定费用总额;其次确定费用是否真实发生,费用票据是否齐全;最后确定费用应由谁承担。
3、确定王登朝所收钱款与保安员工资开支及费用开支的会计上的完整性,法理上的关联性。
五、二审解决建议
1、本案涉案金额较大,票据繁多,会计专业问题相当复杂。侦查机关没有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本案中的会计问题也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辩控双方争执分歧较大,实乃本案的一大遗憾。
2、为此,建议二审法院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贪污罪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同时允许被告人聘请专家证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
3、不管王登朝是否因为维权获罪,其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款,是财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如查明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作者声明:本文是以有限的资料,个人名义作出的,与本人任职单位无关。本人保留署名权,放弃其他著作权的权利。欢迎转载,转载时务必请保留本人署名及完整文章(包括本声明)!以本人20年深圳工作生活的经验,以及曾担任过深圳法院、侦查机关、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司法会计鉴定的经验,本人对深圳法治充满信心!本人真心希望本案回归到贪污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而减少其他无谓的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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