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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经过“大乱八十年,流血数百万”(康有为语)的法国大革命,人类社会告别了古典时代,进入了一个我们今天称之为“现代”的阶段。
对于法国大革命,激进的狂热分子和理性的自由知识分子从来褒贬不一。但不论是激进派还是保守派,都得承认,这场革命的最重要的后果便是为现代社会确立了平等人权的信仰。现代之区别于古典时代,便在平等人权四字。也正是基于对平等人权的信仰,许多人攻讦儒学不遗馀力。
法国革命是以自由平等博爱并称的,但令人玩味的是,中国的自由知识分子没有谁指斥过孔子,近代以来最优秀的自由知识分子潘光旦本身就是一位儒教的信徒。对孔子、对儒学的攻讦,皆是来自讲平等的民主人士。
法国大革命流血数百万购得的自由平等,其实不过是废除封建领主、废除封建主狩猎、审判等权利、免除农奴人役税、保护财产、取消长子继承制、平民可以进入仕途、教会不得征收什一税、准许宗教言论出版的自由、限制国王虐杀、开国民议会民权选举等数端。而中国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康有为指出:
若废藩权,停旧藩之狩猎、裁判,免隶农人役税,民得为文武官,则我国秦汉时已久去其弊,得此平等自由二千年,在罗马未现之先。
六朝寺产弥天下,经唐武德沙汰僧尼,已尽夺寺产矣,在日耳曼混一之先。
其馀保人民财产,听诸子分产,听信教自由,听出版言论自由,则自汉晋唐以来,法律已具有而久行之。故佛道景教大行于六朝之时,听人信仰,出版言论之过悖谬者,非有时而不禁,而数千年无有立文部察人出版之事,则比今立宪国号称听人自由而文部检查者,且更宽矣。(《列国游记》P322)
古代中国人,实在是过得最自由的。康有为满怀深情地感慨道:
我国人以孔子经义之故,经秦汉大革之后,平等自由已极,今知之,应大呼孔子万岁,应大呼中国人在地球万国先获平等自由二千岁而已!(《列国游记》P323)
由于当时的思想条件的限制,康有为没有思考过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他也不知道,从政治学上说,他所列举出的法国大革命的成果,除民权选举外,都应归入自由的范畴。或许正因为康有为没有对来自平等的责难提出有力的驳斥,关于孔子是否合于现代社会的问题,——具体说也就是孔子是否合于平等人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代儒家。
陈独秀的说法是最能代表一般浅学之士的立场。在《宪法与孔教》一文中,他说:“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虽君主国亦以此为主宪之正轨,民主共和,益无论矣。然则共和国民之教育,其应发挥人权平等之精神,毫无疑义。”他认为中国要想适应当世、救亡图存,惟有“建设西洋式之新国家,组织西洋式之新社会”一途,而西洋式社会国家之基础是什么呢?陈独秀认为是“平等人权之新信仰”。而孔子所提倡的,却是别尊卑明贵贱的阶级制度,因此与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
陈独秀的这见解,晚清新学之士说得很多。康有为则认为我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於西洋一千年以上。《法国游记》比较中法两国的法治,指出:
中国刑虽重,然自汉文帝、隋文帝后,已改肉刑,法律统一,举国从同,贵贱平等,虽帝者无道误杀,尚畏史书。其余自亲王宰相,不得妄杀一人,有者科罪,讼事惟知县乃得决狱,佐杂官不许问焉,违者罪之。其知县不平者,可上控于知府;知府不平者,可上控于臬司;臬司不平者,可上控于督抚;仍不平者,可上控于都察院,且叩阍焉。虽亲王宰相督抚,皆可控也。又有御史可风闻入告,以达民隐。天子杀罪人,须经秋审三次,必须三宥,不得已然后杀之。(《列国游记》P315)
清代恭亲王执政时,他的儿子载澂贝勒犯了罪,也得被囚禁于宗人府;同治皇帝恨一个人恨到骨子里,想下旨杀掉这个人,结果被大理寺的人顶了回去。这些都是史有明文记载的,只要对传统不抱彻底的偏见,总应该承认,中华帝国的法律并不就是蛮荒落后的罢?
平心而论,古代中国的法律,既没有康有为所说的那么好,但更不如陈独秀说得那么不堪。D·布迪、C·莫里斯所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就精当地指出,儒家崇礼,而礼是根据着等差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它主张应根据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所处的特殊环境,而给以区别性的对待。法律遵循的则是普遍性原则,即它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具有法律以外的特殊身份。中国的法典在具体制定时,更加尊重礼的等差性原则。(《中华帝国的法律》,P21)然而,这种等差之所以存在,并不是为了保护特权。事实上中国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并没有权利的概念。法律严惩那些对儒家基本伦理道德提出挑战的犯罪行为,比如根据《大清律例》,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但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若是因为儿子违反父母教令,则判父母杖一百,若是父母无故打死儿子,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
从曹魏时期以后,法律中加了一个特别的审判程序,就个特别程序叫作“八议”。以后历代沿袭。八议制度规定,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明清时,八议制度有变化,取消“流罪以下减一等”,仅保留权贵犯罪一律由皇帝裁决的规定。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分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样的制度,并不就是承认有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它主要强调的还是每一个阶层的职分。《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特别提及:
儒学理论要求官吏应在道德方面成为平民的模范。与其相应,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犯罪,官吏应承担较之平民更重的刑事责任。例如,清代法律规定,超量挥霍浪费,官吏杖一百,平民则仅笞五十。再如,清律规定,官吏诱奸其管辖范围内的妇女,要比普通人诱奸妇女加重二等处罚。官吏嫖娼,要受到处罚;但对于平民嫖娼,法律则没有规定应给以何种处罚。(P25)
由此可见,根据了一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便说中国的法律不符合法的普遍性原则,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当然,我们更不必为孔子曲讳,硬要指孔子的精神不违平等。事实上,孔子的观点是:人生而有差等,并且决不该平等。
所有对孔子、对儒学提起诉讼的人士,都是基于平等人权的“现代”的立场。问题是,现代就一定会比古代进步吗?在历史上从来就不乏九斤老太所讲的“一代不如一代”的情况,现代人的物质享受当然远越古人,但现代人却永远不及古人那样容易感到幸福和满足,而在人文思想方面,现代人比古人更无知,现代也更少美德的拥有者。而这一切的根源,便在于平等精神的泛滥。[/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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