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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普京被枉法违宪黑劳教,一年无人权迫害变成老太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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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00: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状 控 告 人:赵国莉,女,38岁,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龙岗区布龙公路半岛苑3栋101室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主任 案 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 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弄虚作假作出的京劳审字(2006)第20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经济赔偿 事实与理由: 被控人明知控告人人户分离却将决定书送达其所控告的公司邀功,证明其为了利益丧心病狂的迫害控告人,证明此地无银三佰两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官商勾结狼狈为奸为了金钱出卖良心,被控人利欲熏心的贪赃枉法,纳税人用血汗钱养活他们,其却恩将仇报,滥用职权残害人民,他们像吸血虫一样张着血盆大口吞食噬着人民的血,血被榨干后他们又去吃奸商腐烂长蛆的肉,喝血邪恶昏官,举头三尺有神明,难道你不知善恶有报吗? 被控告人为了私欲,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严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请求对依法对被控人严惩不贷,为杜绝腐败滋生作榜样! 被控人用控告人的"控告状"《一切为了人民众的利益,要人权,要就业权,要生的权利》这篇文章对维权的控告人打击报复迫害,证明了其仇视人民的利益人权的阴暗心理,被控告人侵犯人权是逆天而行的昏官,是全球热爱和平,热爱民主法治公平正人权人民的公敌,依法应受到全球公审! 被控告人利用政府人民给予的职权,假公济私,损人利己达到剑财的卑鄙无耻的目的中饱私襄残暴的残害人民!严重的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多种法律法规,请求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为人民伸张正义,沉冤昭雪! 2006年5月25日,被控告人在控告人无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颠倒黑白,草菅人命,用莫须有的被告诫三次和荒唐透顶离谱得沾不到半点边的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3项第5项作出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其用法律错误,荒缪得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真是名副其实的昏官庸官啊!被控告人栽赃陷害的手实在是太卑鄙劣等,被控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执法犯法。 东城区公安分局伙同北京劳教委、北新桥派出所,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深圳市政府好处后,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权代法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以莫须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非法行政拘留我7天,期间转为刑事拘留,如此践踏法律,侵犯人权,充分体现了人治北京! 2006年3月22日下午18时许,我去东直门三里屯为事时,在路途中听广播普京回国的消息,经多次打听才走到俄罗斯使馆后门对面人行道时,出于好奇停了一会儿观望普京(离使馆后门有20多米许,1人站在路边的),观望期间,不一会儿北新桥派出所来了两辆警车,下来4个警察及数名协警,在无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及传唤证下(口头传唤也没有),对附近路过一行人手持警械,电火闪闪的警棍强行将我及行人带到北新桥派出所非法盘查,并非法搜查我随身携带的物品(物品中有申诉材料),期间,我质疑了非法搜查我物品的民警,并出示身患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病症的医院诊断证明(见医院诊断证明书),凭什么限制我人身自由及搜查?激怒了他们的公权力,在公权力澎涨下将无辜的我非法拘禁于3月23日上午12时许,此时该派出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82条规定,叫我在行政传唤证上签字,期间北新桥派出所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深圳市政府的好处费后,绞尽脑汁,利用手中职权,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以莫须有的扰乱秩序罪,非法行政拘留我7天(传唤、拘留均未在24小时通知家属),因我无违法事实,拒绝在行政拘留7日处罚书上签字,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侵犯人权对无辜的我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我致休克,威逼我承认他们作出的莫须有的事实,我无违法事实,对他们的莫须有的罪名要控告,遂即他们滥用职权从行政传唤变成刑事拘留3天(未出示给我看),将我殴打致伤休克后用警车将我送到东城看守所非法拘禁,到看守所后因我有伤及先天性的疾病,看守所看到我医院诊断证明书后拒收,被控告人眼看策划的阴谋示得逞,我再次遭到北新桥派出所民警用暴力手段掐我脖子、打我的头部致休克后,与看守所密谋,以此案是东城区公安分局局长亲自批示要治她的,采取法西斯的手段强行将我押到看守所里面,入所前未体检及对伤情检查和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疾病诊断。东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深圳好处后,指使看守所继续迫害我,我患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疾疾症,须靠醋酸可的松片维持生命,不给我维持生命的药片醋酸可的松,致使身体多个器官衰弱多次患病,进食极度困难,他们为一心治我死地,对我鼻刺48次,如此侵犯人权,已是他们的神圣职责。 2006年4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我因病肾上腺皮质增生疾病,东城区看守所(亚洲第一、黑暗之罪),不给醋酸可的松片,身体多个器官衰弱患严重疾病不能进食,奄奄一息,拒不送我到医院抢救,反而是惨无人道给我戴上脚镣手铐(日夜戴着脚镣手铐80斤,睡觉不能直身),用长10cm多长的锈钢针48次鼻刺迫害,九死一生,预审科徐某预审时说一个小上访的,怎么又是脚镣又是手铐,像一个死刑犯。我无违法犯罪事实,却遭到如此惨无人道的迫害、酷刑,如此践踏人权,这就是他们“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丑恶嘴脸! 2006年6月6日,东城区公安分局伙同北京劳教委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作出对我劳动教养一年,且是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项、第5项之规定作出的(罪名莫须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当着一名京籍吸毒人员王x的面交到我手中,劳动教养是共产党人治侵犯人权具体的表现,《公民 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第13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的权利,《宪法》第33条、第37条规定未经司法审判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第41条规定,公民有权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但被控告人为达到掩盖犯罪的目的及报复陷害的目的,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栽脏陷害,以莫须有的罪名枉法劳教我一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北京劳教委将府右街三次告诫伪证也作为其处罚依据,荒唐之极,荒唐的告诫如下:府右街派出所仗着为中南海保驾护航的特权及在西城区公安局分局张兵局长的操纵下,以权代法对路过中南海附近的公民实施暴力抓捕(无任何法律手续)到该所,期间多次殴打无辜的公民殴打致伤、致残不计其数,其迫害公民的手段更是极其恶劣,人治府右街派出所在此体现! 2005年12月7日、2006年3月11日、3月14日,我路过中南海附近时,被府右街派出所以莫须有的事实,强行带到该所,期间该所非法搜查我随身携带的物品,并将我关押该所大院里,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宪法》第33条、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但府右街派出所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滥用职权置《宪法》不顾,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并非法搜查我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此践踏法律,侵犯人权,充分体现了被控告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丑恶嘴脸!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3次),府右街派出所未书面,口头告诫我(见证人证言),而2006年3月26日府右街派出所出伪证给北京市劳教委以我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告诫3次(告诫书号为97570、134667、135096),所谓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众多人参与,且有组织,有负责人实施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而我1人去西单办事途经新华门时,无辜被府右街派出所盘查为由,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下带到该所,中南海未挂牌,我根本不知中南海是什么单位,也未明文规定公民不得过路,难道我途经中南海新华门正常行使的路权也有罪吗?我正常行使路权,却被府右街派出所以权代法,以莫须有罪名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伪造告诫书3份来栽赃陷害、迫害我,如此执法,侵犯人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被控告人作为作为公务员,应秉公执法,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做遵纪守法护卫者,但被控告人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权代法,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以莫须有的罪名迫害于我,其行为以触犯《刑法》第254条、第397条、第399条;《公务员法》第53条;《行政公务员处罚条例》;《警察法》第22条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为我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本案现已经有十名证人证明原告无违法,一审二审不举证质证,中国司法腐败!

此致 控告人:赵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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