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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武纬的上诉状、起诉书和被殴打致伤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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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潍坊武纬的上诉状、起诉书和被殴打致伤的说明

一、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武纬,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0702198710121036,系东辉燃气具服务中心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蔡家庄小区1号楼8单元102室.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判决书陈述的打人经过与事实不符,缺乏合法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一.许晓清和谭卫东诬告武纬,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

1,谭卫东前后自相矛盾的陈述:


2011年4月11日谭卫东的询问笔录说:【警察问:你妻子许晓清的伤是怎么造成的?】谭卫东说:”当时他把我拉到了一边,我也没注意她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2012年许晓清和谭卫东正式给法院的起诉书却说:武纬同谭卫东发生撕扯,许晓清报警时,武纬起身打了许晓清右眼部一拳,致使其右眼眶骨折。

事实只有一个。谭卫东对主要事实的叙述,前后矛盾。这充分说明,他是编造的谎言。



2,许晓清前后自相矛盾的陈述:

2011年4月12日,许晓清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说:谭卫东和武纬打起来了“我过去拉架的时候被男青年打了,他用右手捣了我右眼部一拳”。




2012年许晓清和谭卫东正式给法院的民事刑事起诉书却说:武纬同谭卫东发生撕扯,许晓清报警时,武纬起身打了许晓清右眼部一拳,致使其右眼眶骨折。

许晓清对主要事实的叙述,前后矛盾,说明,她是编造的谎言。

在法庭上,武纬陈述了事件经过,他没有打许晓清的右眼眶一拳,武东辉同意武纬的陈述。四位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没有一位的陈述,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符合。




二,谭卫东掐武纬的脖子,许晓清协助谭卫东殴打武纬,这是杀人未遂

谭卫东自己多次承认,他掐了武纬的脖子,这是杀人未遂。常识告诉我们,掐脖子,是会在瞬间将人掐死的【请看附件】。谭卫东双手掐着武纬的脖子, 这属于杀人行为。幸亏武纬挣扎解脱,否则,就被谭卫东掐死了。 许晓清.谭卫东二人殴打武纬.掐脖子.咬手指扇巴掌压住往死里掐。武东辉拉不住二人打一人,说:快掐死人了。许.谭看到武纬脸色变了,才住手。我的铁证[录像.照片.病历.鉴定]。

谭卫东是杀人未遂罪犯,许晓清是协助杀人的同案犯。虽然杀人未遂,也必须依法惩处。判决书回避掩盖谭卫东、许晓清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却判处正当防卫的武纬有罪,适用法律错误。






三,谭卫东、许晓清殴打武纬,导致武纬神经崩溃。

武纬的神经病,是谭卫东、许晓清殴打、掐脖子造成的,二人必须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请参阅鲁司鉴登字370706180号.潍精 鉴所[2013]精鉴字 30号共22页第21页第二行.鉴定内容[2011.4.8日事件发生后.表现明显妄想.情感障碍及行为异常.似有幻觉.症状内容与案件明确相关.目前仍未完全缓解]

判决书掩盖这一事实,没有惩处谭卫东、许晓清,反而判被殴打导致神经病的武纬有罪,适用法律错误。





四,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事实依据,和许晓清、谭卫东的自诉状自相矛盾。

如上所述,谭卫东、许晓清正式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在陈述许晓清被打这一主要事实时说:武纬同谭卫东发生撕扯,许晓清报警时,武纬起身打了许晓清右眼部一拳,致使其右眼眶骨折。

武纬说:他没有打许晓清右眼眶一拳。

武东辉也证明,武纬没有打许晓清右眼眶一拳。

但是,检察院的起诉书却说:武纬同谭卫东互殴时,许晓清上前拉架,被武纬打了一拳,将眼眶打成骨折。我们知道,任何证据,都要当庭认证才能确认。我们四个当事人,没有任何当事人在法庭陈述的事实经过,和检察院的公诉书一致。因此,检察院的公诉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五,在东明路派出所逼供下,武纬.武东辉形成的笔录,虽然有“打一拳”,但是,这一拳打在什么地方?没有说打在许晓清右眼眶上。


这一笔录,是东明路派出所副所长高伟逼供诱供得到的,武纬、武东辉在法庭已多次申明,这是非法的无效的。但法院还是采纳这一笔录。



六,许晓清、谭卫东提供的证据,如病例和药费单等,未经过合法的验证。武东辉多次提出验证,遭法官拒绝。武东辉查阅了部分病历和药费单,发现是假的。要求法院将病历和药费单复印件等证据给我们一份,我们要求核实。

法庭以未经验证的所谓证据,作为判决武纬的依据,是不负责任的。




七,武纬被殴打导致精神崩溃后,在治疗期间,在取保候审期间,仍被关进看守所70多天,与神经正常的犯人关押在一起,期间五次被殴打,被五人同时殴打,导致鼻梁骨骨折的轻伤。脚腕因长期戴脚镣,而破损溃烂浮肿。经常4-5天得不到水和食物,不让睡觉,导致体重从170多斤降到不到100斤。这是许晓清、谭卫东对武纬掐脖子、殴打、诬告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 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武纬

代理人:武东辉

2013年5月27日



二、起诉书
起诉人;武纬.男26.汉族.高中.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蔡家庄小区1号楼8单元102室.

代理人:武东辉 ,男,住址同上。电话13326361572



起诉理由.和请求:

2011年4月8日,武纬和父亲武东辉到许晓清和谭卫东夫妻家维修热水器。谭卫东故意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殴打武纬,掐武纬的脖子差一点将他掐死。许晓清也殴打武纬。事后,谭卫东、许晓清报警,诬告武纬打了他们。由于谭卫东掐武纬的脖子和谭、许二人的殴打,以及事后的威胁恐吓诬告,造成了武纬的 精神疾病。经“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在2013年5月21日鉴定,第21页第二行.2011.4.8日.事件发生后.表现明显妄想.情感障碍及行为异常.似有幻觉.症状内容与案件明确相关.确认被鉴定人武纬”目前患应激相关障碍,处于发病期,无服刑能力。”

武纬被殴打导致精神崩溃后,在治疗期间,在取保候审期间,仍被关进看守所70多天,与神经正常的犯人关押在一起,期间五次被殴打,被五人同时殴打,导致鼻梁骨骨折的轻伤。脚腕因长期戴脚镣,而破损溃烂浮肿。经常4-5天得不到水和食物,不让睡觉,导致体重从170多斤降到不到100斤。这是许晓清、谭卫东对武纬掐脖子、殴打造成的严重后果。


因为武纬的精神疾病是谭卫东和许晓清殴打、掐脖子杀害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36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 必须给予谭卫东和许晓清刑事民事处罚。




起诉人:武纬


代理人:武东辉




2013.5.27



附: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武纬的轻微伤鉴定报告和病例。

2011年4月11日谭卫东的询问笔录

2011年4月12日许晓清的询问笔录

武纬被打鼻梁骨骨折的病历与收据

武纬戴脚镣脚腕破损溃烂浮肿的照片与病历与收据

武纬鉴定的付款收据

武东辉为许晓清鉴定所交的费用收据


三、武纬在潍坊市看守所被虐待、殴打致伤



2013.5.24日下午约4.10分,被殴打诬告陷害致神经病的武纬从看守所里出来,我和妻子以及武纬的舅舅三个人去接的他。我从面部表情观察,武纬受到残害,腿脚不利索,面部消瘦。我就问他:你脸上有伤,怎么回事?武纬说:被打的。那你腿和脚伤又是怎么回事?武纬答:带脚镣带的。你身上脖子一道伤痕,被打的.....

我们马上到了潍坊人民医院,做初步检查.脚脖子和腿浮肿,脚脖子几处破皮,伤口烂进去6毫米,整个左腿下肢浮肿.我问武纬什么时候戴的脚镣?他说:进去一个月后戴的。武纬是2013.3.11日被关进潍坊市看守所一大队的,一月后也就是4.11日后,给他戴上脚镣的.戴了半个月。我问:因为什么给你戴的?武纬答:有个犯人打我,我跟管教干部说:有人打我。那个管教干部讲:有人打你,这事不管。随后就给我戴上脚镣。【请看受伤部位照片一大张,病历】。因为管教干部不但不管,反而给他戴了脚镣,致使更多人打武纬。2013.5月初,5名犯人继续殴打武纬,造成现在耳朵里面有淤血,鼻骨骨折[请看病历,单据]。武纬前后五次被殴打。

我们怀疑,管教干部可能受人指使,不是在“管教”,而是借用刑事犯人的手,对不认罪的武纬,进行逼供。武纬还受到其他迫害,如:几次连续 4至5天不给吃饭,体重从170斤减轻到100斤。

2012年5月29日在奎文法庭上,因揭露东明派出所副所长高伟,邮政干部许晓清和谭卫东,制造证据,殴打诬告陷害武纬,已经将武纬折磨成精神病。鲁司鉴登字370706180号.潍精鉴所[2013]精鉴字第30号,潍坊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2013.5.21出具鉴定结论,第21页第二行[2011.4.8日事件发生后,表现明显妄想,似有幻觉,症状内容与案件明确相关] 。武纬被折磨的精神崩溃了,还要遭受如此15天脚镣手铐的折磨迫害。管教干部让犯人打他 。我要求贵处进行调查,给予处理。

请求人:武东辉【武纬的父亲】

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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