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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法律是残害幼女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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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0: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弹性法律是残害幼女的元凶


      中国有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这里边虽然已经有了“情节一般”和“严重恶劣”、轻则三年重则死刑的弹性,总算还是一桩罪:强奸罪。如果这一法条获得严格执行,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以起到保护未成年女性作用的。

      
       但是,自蛤蟆当政以来放纵了贪污腐败和淫乱,一些贪官污吏搞女秘书、女演员、女主播,搞腻了,就搞女大学生,再搞腻了,就搞高中生、初中生,直至把魔爪伸向未成年的小学生,俗谓“老牛吃嫩草”。真是天良泯灭、人性尽丧,罪孽之重,抽筋扒皮都不为过!
      “反腐倡廉”是党的既定方针,因此这类东西有时候不免栽倒,贪污、受贿罪本来已经够受,再加上强奸罪,那就非常可怕了。于是为了保护这些东西脑袋不被敲掉,有一个自己就是贪官污吏的家伙(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刻意炮制了一个“嫖宿幼女罪”。规定:“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最重判决在十五年以下。”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补充条款:“‘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言下之意再明白不过:如果“行为人”矢口咬定他不知道他所奸淫的女孩未成年,那么“司法机关”就会不予立案!他干了100个、1000个都没有事!
       明明白白,这个法条如同超能橡皮筋,或长或短任意拉,它起到的作用只是保护那些衣冠禽兽轻而易举地逃脱刑责!
       因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贪官污吏们才有恃无恐,只要职位、权力在手,他们只管大吃“嫩草”不误!所以官员奸淫幼女案件一年年越演越烈,势态越来越严重!




















[ 本帖最后由 淮南老樵 于 2013-6-2 10: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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