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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我家“文革”房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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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0: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家祖上自解放前在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14号置办了一栋房产,共计132平方米。然而这栋房产在万恶的旧社会还得以保存,在可歌的新社会却被管房产的部门强占,这不能不说是个可笑的讽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家祖房被当地房管所代管,全家被迫还要交纳房租,到1970年房管部门又强行要我家搬离祖屋,迁至附近一低矮破平房里居住,然后将我家祖房出租牟取利益,为了达到永远强占我家祖屋的目的,武昌区房地部门没有征得我家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房私拆、翻建!在1981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期间,当地房地部门拒绝向我家发还祖房,我家多次讨要遭到武昌区房地局无理拒绝,无奈之下,我家只有将房地部门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却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我们的正义诉求。自2004年竟然动用单位公务人员将我两个要求查看祖房档案资料的儿子打伤。走投无路的儿子肖昌海只有将自己吊在老房子二楼向社会控诉。得到人民公仆吴天祥的关怀。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打动武昌区房地局某些得到我家祖房出租暴利的狼子野心。他们密谋在1998年将房屋的一部分卖给了武昌建筑设计所。
为了阻止我家上访,房地部门动用了上至“国保”、公安局,下至街道、居委会。在200710月将我儿肖昌海秘密关押30多天。2008215听说我儿要去北京上访又一次无端关押至今!而我经常受到居委会的监控。试问人权何在?!天理何在?!
武昌区房管局19811987年对我家落实中央“文革产”私房政策中,违背国家《宪法》、中央政策、《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及《城市私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和偏差。给我们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其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如下:
1
非国家征收、征用、私拆、翻建我武昌大成路原14号民宅。
2
武昌区房地局在1981——1987年落实中央文革私房政策中,违背国家征收,欺诈私购。
3
落实对象错误。侵吞本该退还的房屋租金。
4
1998年贩卖假权证于武昌建筑设计所。
为了确保所有权归属,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家对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实行登记制定。无论是因任何合法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都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因房屋买卖、赠与、分割、分析、交换以及继承而发生的房屋产权转移时,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因改建、扩建、翻建、部分拆除等所引起的变更,需要办理房屋现状变更登记。任何人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而武昌区房产局在非国家征收、征用,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不屑于与业主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擅自私购、违规翻建我家私房实属欺骗、违法。故我武昌大成路原14
号房屋产权从过去到现在,从未发生过有效合法的变更和转移,至今仍是我家私有财产的事实无法改变!
武汉市房管局和武昌区房管部门打着中央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的名义,采取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封锁档案,私拆民宅,欺诈收购,贩卖假证等多种可耻手段,强夺我家私产至今拒不发还。以达到鱼肉人民,牟取暴利的目的!为讨回公道,我们已上访多年。
这不仅是我们家的不幸遭遇,这也是弱者走投无路,无可奈何的抗争。否定文革,清退文革中挤占的私房,中央早有文件规定。“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私产、人权入宪也已有时日,作为人民政府能够置若罔闻吗?与民争利是否忘乎所以?
这不仅是对我们家的进一步迫害,更是对国家宪法的挑战,是向党和中央政府摸黑!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见兴衰。
我们强烈谴责,抗议武汉市房管局和武昌区房管部门的不道德行为!恳求全人民和政界的精英们为我们家主持正义和公道!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黄幼兰
地址:武昌文明路951
200832
要求返还武汉市江汉区原统一街159号私有房产的诉求


我叫孙明明,是原江汉区统一街159号业主端汉清的儿媳妇。
武汉市江汉区原统一街159号砖木二层楼建筑面积204.38平方米,产权所有人端汉清,端汉清于1948年病故,产权由其妻及其子女(六人)各继承一份,1952年其妻及一女儿赴台,这二人所继承的份额被非法代管;1966年“文革期间其余四人所继承的份额全被无偿接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制定了落实私房的政策,“中办发”(8075号文规定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方针要确定原业主的产权,无条件退还产权,然武汉市房产局违反国家宪法和中央政策及《城市私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但不返还我家的私房反而在1986729在‘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及“文化大革命”结束十多年后将“文革”期间被无偿接管的私有房屋进行“补改”,实属荒唐。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文规定1964年以后对出租的私房不再进行改造,显然86年的“补改”是个错误,应当纠正。
为了确保所有权归属,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家对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实行登记制度。无论是因任何合法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都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故我武汉市江汉区原统一街159号房屋产权从过去到现在,从未予他人办理过产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至今仍是我家私有财产的事实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城市私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是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请求主持正义的人为我做主严惩侵占私房的违法犯罪行为,返还我江汉区159号私房。让我们能正常的安居乐业。
此致

敬礼
申诉人:孙明明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钢新村13932
20080301
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武汉市
严禁并纠正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物权的申诉

-----------------,您好
我们是武汉市多年重复上访的私房业主,在过去历史政治运动中,我们的祖屋被一些不具备资格,不合法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人假借国家政府名义,以各种方式和借口无偿占有和强行非法低价收购,蒙冤半个世纪了!当时这些大量的私人房屋的产权,是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转移变更手续,而将我们祖辈用劳动血汗购置的房产无偿占有,是违背了社会主义时期的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事实上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非法侵占。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开始了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对在历次政治运动期间,被非法没收,挤占和错误接管的私房,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精神,归还房主的私房产权。但是,有些政府的房管部门的官员在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驱动下,在执行党的,国家的既定政策上大打折扣,致使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因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踏上充满艰辛和坎坷的上访路,诉讼法院,法院不予受理,到各级政府上访,可还是转到地方政府房管部门。
可是,房地部门为了部门和集团的既得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做法:
一,
抵制和拖延执行国家的私房政策,致使大部分非法侵占的私房仍处在无偿占有的不法状态。
二,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一九八七年滥用职权,将全部无偿占有的私有房地产权非法转移和变更到自己部门名下,未经过原产权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签字和认可,只要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非法无效的行为。而这种暗箱操作的恶果,蒙骗许多不知内情的人,错误认为这是党和国家行为。一个地方房管部门没得到党和国家的名文授权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数额巨大的合法私有房地产非法转移和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在19971998年将其“划拨”到各区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名下,并滥发房地产权证知法犯法,必须给我们所以私房业主一个明确的交代!只要公开我们的房地产档案,就会证实我们上述的事实。
尊重历史是尊重客观的,合法的,保护人民利益的历史,无偿占有私房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强盗行径,损害人民利益的历史是会遭到谴责的,应该纠正!

面对现实是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法律轨道,澄清事实,明晰产权,依法行政,保障物权。
特此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武汉市严禁并纠正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物权的违法行为。

此致

敬礼







武汉市私房业主

200833

(武汉市近百名私房业主亲笔签名暂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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