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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不关心,公务员吓不倒的一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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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4 11: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据悉,届时各级行政机关被要求要“切实抓好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略读原文,有些纳闷:
  
   一,条例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条例罗列公务员以上情形,如果是犯罪,一定有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条例中的处分只要一句话,那就是被判有罪的如何处理就行了,何必多此一举。如果法律没有认定是犯罪,应遵循无罪假设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由法院认定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而并非“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二,条例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就公民的赡养、抚养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以外还有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公德,这些构成了人们起码的行为准则。连这些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都违背了,只要舆论曝光就足以让其得到应有的惩处,无须这么规定,好像在公务员队伍中虐待、遗弃、拒不赡养等是个十分普遍、相当严重的现象。恰恰相反,衣食足而知礼仪,顾家爱子女、孝敬父母等是公务员中最普遍也是为数不多值得称赞的美德之一。如果一定要这么规定,还有诸如上班不能赤膊、不能粗言野语等等好多好多,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得进入条例。

   “包养情人”一词出现在严谨的《条例》中确实令人啼笑皆非。情人、爱人都是舶来语,英语sweetheart都可以套用。我们至今还有不少的人称自己的配偶为爱人,莫非给自己的sweetheart一点钱花是错了?如果一个未婚的公务员“包养”一个同样未婚的“情人”,不行吗?如果公务员婚外性行为不是包养对方,而是被对方包养了,难道就允许了?

  三,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过去经常见到的词句“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加上“涉嫌”一词,虽然略有改进,但仍然跳不出有罪认定在前,人治因素为主的怪圈。

   四,人治因素还体现在多次出现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等字眼上。这样的结果,一定会出现同一行为同一程度而不同的人有不同处分,或同一个人被不同的“执法者”执行,有不同结论的情况。人治因素加上弹性处理,本身就是给腐败提供温床。以腐查腐,以腐治腐,终究是腐。

  五,当今社会婚外性行为比比皆是,公务员队伍毫不例外。公务员中手握大权的者除了“嫖娼卖淫”外,比普通百姓更优越的一条,是可以得到“良家”的投怀送抱,数量程度与权力大小成正比,公众知情度与官位高低成反比。没听说专为“二奶”“情人”而被处分的公务员,而是某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捎带出来的;没听说那案件最初的“审理过程”,只听到都说没有“逼供信”,那是“组织没有掌握,他(她)自己交代”的;中央都说了,公务员腐败只有1.7‰。所以,这条例是吓不倒98.3‰公务员的。

  六,就一个非公务员来说,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无法一一认知,那有心思理会什么条例?,如果有做调查的话,也许有80%以上的非公务员漠然置之。当然这数字是瞎蒙的,因为没有用最科学、最有效、国际最通行的抽样或普查方式进行民调。我们无须用这玩意,只要听听“委员”“代表”或领导说说就行了,他们的呼吁就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他们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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