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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养老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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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1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又要开了,从去年到今年,反映基层老年法律工作者的养老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看来明年,后年两会还得继续反映。

    乡镇法律服务所成立已有20多年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群体大部分已经成为中老年人,我们的老年该怎么办?
    当今,无论干部、职员、教师、医师,60岁以上均有退休养老保障;农民村支书记,村主任任职10年(含10年)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省民政厅、财政厅也已联合下文,从1991年10月1日至今的,一律享受象征退休待遇;中、青年农民打工族也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进入了“社保”的轨道。
   《宪法》和《劳动法》规定,“要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基层法律工作者”面临着实际困难。

    基层法律服务群体,不少人已经执业20多年,部分人已经进入老年,部分人将要进入老年,年青人最终也要进入老年,即使未到老年,也难免有其他意外事故。
    我们群体的老年,因为没有养老保障,尽管已经是“夕阳西下”,还没离开“火线”,尽管力不从心,还得年年参加市局培训注册。来自各县参加培训的人员之中,年年都有三三两两的银发老人聚谈老来难的话题,无不长嘘短叹,心灰意冷。中年人也有后顾之忧。
     我们这行职业也是紧张、高度的脑力劳动,老年人随着血管硬化,大脑供血供氧不足,常常头晕目眩,案件在手就有沉重的压力,心有余而力不足。心脑血管疾病,如同“死神”随身,常因情绪不稳,就会心跳、血压波动,随时威胁生命安全。冒死办案又有何奈?如果不接受业务,就要退出法律服务所之门,面临着的只有冷漠与无情了。辛劳几十年的收获是什么呢?望着那成堆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荣誉证和奖状,只能画饼充饥.毫无价值。退所就像被“开除”一样,可叹又可悲!往后,黄昏晚景,路在何方?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邹瑜部长在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写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作用在于:第一,它是乡镇人民群众发展商品经济的保驾护航队;第二,它是基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卫士;第三,它是一支活跃在广大农村的法律服务队;第四,它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的法律宣传队,能够把司法行政业务贯彻到基层中去。它的优越性:一、它不增加国家编制,不增加国家行政经费,不增加农民负担;二、农民认为“离得近、谈得拢、叫得应、信得过”,便民利民,省时省钱。三、土生土长,了解民情,联系群众。以上作用和优越之处就是价值,而且在每次表彰、工作和学习会上均已得到各级党政分管领导的充分肯定,这种低成本、高效益的价值为何得不到认可、为何得不到社会的保障?同样为祖国的事业效力,同样为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同样作安定团结的第一道防线,就应同样得到关爱和福利的享受,也要有退休养老保障。
    退休待遇与工资待遇是两回事情。工资待遇是工作和劳动的报酬,退休待遇是公益(福利)享受(没有劳动何谓报酬?),所以,同样是钱,其性质不同。工资报酬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的问题。公益享受是对公共利益的消受,是按需分配的问题。工资待遇要付出劳动代价,要成本核算,公益(福利)的资源是劳动剩余价值的积累。有编无编,每个公民在各自的岗位把自己点点滴滴的劳动剩余价值集液积累到祖国的公共财政。这种共同共有的财产,按照社会主义法制是共同关系发生的,供共有人平等享有,应当按需分配。所以,工资待遇的取得,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自发挥自己的职业能力,不增加国家行政经费,不增加农民负担,能够自强自立。而退休待遇,则人人都会走上老年,老年人就会能力退化。能力退了,身体衰了,同样需要退休,同样应当在公共财产中得到分享。可是这种公共的东西,只按“编制分配”,而不“按需分配”,把共同共有的东西只给编制人员享受,无编就没有。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何在?岂不是把无编人员共同共有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吗?
    有编就有财政保障,无编就无财政保障,形成一种社会等级和社会地位。按照编制享受,表面上好像合理合法。其实,有编不一定都是有功之臣,无编不一定都是无用之辈。因为:有编就有财政保障,所以,工作拿钱,不工作也拿钱,工作退休,不工作也退休;到了年龄退休,不到年龄也退休(退养),照样从公共财政拿钱,并随国家经济的发展,拿钱也成正比。无编,要挖尽潜力工作,只对公共事业有利,不拿公共财政的钱,可是,工作卖命,老了,累死也不能从公共财政沾边,随着年龄的增长,收入会成正比,直至为零。这种反差明明是公平缺失,却是因为有政策,成为合法化了。这就是合法的不公。

         不列国家编制,并不意味不要考虑养老保障。


    当年邹瑜部长的讲话,他讲“法律服务所的优越性,不增加国家编制,不增加国家行政经费,不增加农民负担,符合精简机构的原则”这句话,是指优越性而言,不是孤立的意思。他还说“要正确对待法制建设的新生事物。”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是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出现的新事物。“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者对待新生事物的态度,满腔热情地欢迎它、扶植它,使它不断发展壮大……”“法律服务所要全面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等等。连贯全文,并非不要养老保障。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第一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年近古稀,有的已有70多岁了,可是他们还在执业,因为他们没有养老金,(除少数政法机关退休人员)生活仍需自食其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退休养老成了我们国家的一个死角,至今无人过问。

    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收费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并按规定首先交纳国家税金;业务收入的6%,其次协会费7%,最后除去法律服务所的开支经费,这笔费用占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年业务收入的30%至40%,业务高的法律工作者月收入超过2000元还需交20%的国家所得税,业务量少的几位尚能温饱而已,眼看国家一般公务员年满60周岁退休,每月退休金有5000--6000元,而我们法律工作者不能退休,如果退休没有养老金足以生活,那岂不只能活活饿死。

    为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司法部早在1986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颁发过(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件,即《司法部、财政部有关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情况地若干补充规定》里边详细规定了律师及其工作人员的退休医疗等事项; 又在1991年颁发了司发(1991)第065号文件;(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创办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地通知) 唯独至今没有为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颁发过类似文件,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是司法部管辖, 是一母所生, 律师所尽的义务,所作的贡献, 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样做到, 如果社会上不再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司法部早就有权把它取消掉,可是至今还是没有取消,在待遇和地位却是厚此薄彼,这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公平公正却是背道而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太不公平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养老保障陷入尴尬困境,只能由公共财政埋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自各行各业,脱离了原来的干系,成为一个专业群体。既不是工、也不是农,既不是商、也不是政,虽然是事业性质,却没有事业编制与经费,既与律师不同,也与教师医师不同。就是邹瑜部长说的,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生事物。既无行政经费,也没有增加农民负担;既没有工商企业资产,也未接受任何方面的津贴和投资;既要便民利民、又要省时省钱;既要在农村面对低收入人群低廉收费服务,又要作很多无偿援助(比如赡养、抚养纠纷,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还有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因此,既与各行各业的保障政策挂不上钩,而想自身解决社保统筹金又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各行各业都有解决退休养老保障政策和途径,惟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养老保障仍然没有着落,成为“真空地带”,造成寻求无门。

    我们踏上基层法律服务之路已经接近二十多年了,有的已经进入白发苍苍的老年时期,肩不能挑、手不能提、体力、脑力都已衰退,不会打工,又不会务农。再多再好的惠农政策无法惠及我们,“以人为本”的春风,没有吹向我们。我们不但得不到任何照顾,还要与年轻人一样承受一定的负担,颇不符合常理。我们的养老问题陷入尴尬境地。迫切希望,我们也要公平的政策,获得养老保障。

    政策是为人着想的。能为哪种人着想,就能以哪种政策调整。譬如:从事基础教育的民办小学教师,一个庞大的人数;从事基层行政工作的村支书和村主任,更是人数庞大,当时都不是国家编制,也都不是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现在都已从政策上解决了他们转编和一定的生活补贴。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从不接受任何津贴和投资,既要便民利民又要有时省钱和法律援助,多不容易,为什么没有引起重视?难道因为人数少就小视?但它也是个职业群体,是和谐社会的细胞。

    基础教育、基层工作、基层法律服务,都是公共事业,凡是从事公共事业的老年都能幸福地生活,我们的老年却不一样,该去何处?在坚持“以人为本”、在高度文明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在注重社会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在执行三农政策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老年保障从情理上也应与时俱进。所以,对于从来没有任何方面的津贴;和财政经费投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群体的养老保障,没有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就应由公共财政埋单。

    谁来为基层法律服务群体争取公平、平等的社会地位,解决老年生活保障?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的法律服务队,作为一支活跃在广大农村的法制宣传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皆由国家司法部制、省司法厅审批颁证、地市级司法局主持培训和注册、县司法局直接领导与管理,具有从中央到地方四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隶属关系明确,它既要不失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尊严与社会形象,又要不断发展壮大,只有依靠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站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的席位上,做好政府工作协调,争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群体的公平和合法的社会地位,取得应有的社会保障。也折射出司法行政的地位。鉴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没有任何外援资金,只靠服务收费,既要便民利民又要省时省钱,而且在低收入的农村地区,还要做很多无偿的服务(赡养、扶养、特别困难者、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等)要想自身解决社保统筹金,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有的农村基层政府,上有行政经费、下有地税征收却已债台高筑;有的农村村委组织,上有种种拨款、下有各种摊派的经济来源却已负债累累,法律服务所怎能不穷?所以,只有盼望司法行政系统看在它是司法行政在基层的法律服务队伍,把司法行政贯彻到基层去这一关系上,就要以政府机构的一个席位,做好政府工作协调,为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保经费,为解除我们这个群体的老年困惑,只望司法行政担当这个责任。
政府是公权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群体也要感受到政府的温暖!

      就业和社会保障都是解决民众生活问题。就业,老人已没有能力。社会保障,养老问题是我们的急需。我们一生的劳动工作,毕生的汗水和精力用到哪里去了?在中国国土、在祖国这个大家庭。即使算不上什么贡献,也有劳动剩余价值。即使算不了突出的社会价值,而作为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作为“下岗”和“失业”,作为社会的累赘,也应有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这几十年的汗水和精力、几十年的法律服务工作,对社会起了一点点作用,就要按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所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从情理上也应公平地,给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群体解决养老保障的政策,使我们已经迈进老年行列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得到一份及时的雨,和温暖的风,也使年青有为的基层法律服务群体不失自信和自尊。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机构之一,看在“法律服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的法律服务队”,念在“它把司法行政业务贯彻到基层中去”这一关系上,希望能情系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老人,以人性慰人心,能与我们心相近、情相通!

    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老人,也能与其他各行各业的老人一样,平等地生活在中华大地、共沐党的阳光、共乘时代的列车、共度小康社会、同享幸福晚年!

     为此,我代表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拜托你们各级领导, 新闻媒体,十八大党代表,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把我们的愿望上达中央,并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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