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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为何拒不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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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1 14: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黄山松 于 2013-8-31 15:04 编辑


              致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武的公开信

张武院长:
您好。

首先申明,本人选择在海内外媒体发表公开信,呼吁您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纠正贵院执行局的严重渎职和枉法裁判行为,实属无奈之举,因为在这之前,我们曾有四次见面,但您客气的背后却是敷衍搪塞,拒不纠错,任由错案继续存在,经济损失继续扩大,政治影响继续恶化,法律的尊严继续遭受侵害!

本案的所有证据都已经在历次的投诉和见面时提供给您,而且作为法院,你们一定保留了更为完整的案件卷宗,同时,由于公开信的题材限制,本文并不出示证据之类的文件。我们只是希望您本人读到这封信后能够公开回应,我们双方隔空对话,让海内外所有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公众参与互动,看看您我双方到底谁是谁非?

为了让公众了解案件情况,我们对案件事实部分做一个简单回顾。2011年8月,贵院执行局决定对我公司位于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高路19号的25亩土地和约7500平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进行公开拍卖。之后,贵院技术室对土地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委托安徽通正拍卖公司实施公开拍卖行为。通正拍卖公司在当地的黄山市日报刊登了三次广告,公开宣布的拍卖日期分别是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8日和2011年11月17日,其中前两次因无人报名流拍,第三次拍卖会有三位竞买人报名参加,但现场因无人举牌而再次出现流拍。贵院执行局却在2011年11月22日举行了第四次拍卖,拍卖现场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应价,并无他人竞价,且举牌应价的是作为自然人的竞买人叶超金先生,安徽通正拍卖公司据此与叶超金先生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但贵院在2012年2月22日做出的拍卖生效裁定书里却白纸黑字地把标的物裁定给没有参加拍卖会的另外一个法律实体“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而那家公司不可能参加拍卖会,因为它是在拍卖会举行之后20天才申请成立,84天后才最后核准的公司。对上述事实,您没有异议吧?

我们想问您的问题一共有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强制拍卖的次数是如何规定的,能进行四次拍卖吗?不动产拍卖如果第三次出现流拍后应该怎么办?是否应当终结拍卖委托进入变卖程序?

2) 国家《拍卖法》第三条对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是如何进行法律定义的?是否确立了公开和竞价的两个强制性原则?安徽省高院是否在2006年10月11日发布了要求全省法院遵照执行的343号文件?那份文件的第26条是否明确禁止一人举牌的舞弊行为?

3)贵院执行局明知买受人是自然人叶超金,为什么要不顾事实在(2011)黄中法执字第10-3号裁定书中把标的物裁定给没有参加拍卖会的第三方“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你们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想帮助叶超金先生空手套白狼,获取不当利益?你们这样做的后果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其实,事件发生后,我们一直在尽力阻止贵院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拍卖会现场,我们当场口头制止,但贵院派出的监拍法官一哄而散,纷纷离开拍卖现场。两天后,我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异议,正式提出贵院在组织拍卖活动中的两个违法事实,即四次拍卖和一人举牌等问题,但贵院却在2011年12月9日驳回我们的异议,对四次拍卖问题进行无理狡辩,声称2011年11月17日的第三场拍卖会不是因为无人举牌而流拍,而是因为有竞买人提出问题,拍卖公司无法回答而“中止”。我们无法理解,贵院的法官难道没有学过法律,不知道拍卖会现场拍卖公司没有义务回答问题,更不能因为竞买人提出问题而中止拍卖吗?贵院法官是否真的不知道竞买人在拍卖会之前签署了“拍卖须知”,而那份“拍卖须知”里明确规定此次拍卖属于现状拍卖吗?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我们在异议书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一人举牌的违法问题,贵院为何在驳回裁定中避而不答呢?是自知理亏还是有意回避?

接到贵院的驳回裁定书,我们虽然知道那份裁定书非常荒谬,不顾事实,罔顾法理,但我们不吵不闹,非常冷静地对贵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第二次阻止,向安徽省高院执行局提出了复议。贵院使用了什么高明手段使安徽省高院在2012年1月9日也做出了同样的荒唐裁定,您能告诉我内幕吗?安徽省高院本应下达给我们的裁定书,贵院为何一直密藏,拖到2012年2月22日才与贵院的生效裁定书同时交给我们?你们的目的何在?是为了等待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最后完成工商注册手续,以便把标的物直接下给他们呢?还是刻意保守秘密,使我们失去宝贵的维权时间呢?抑或两者兼备?

即便在贵院的拍卖生效裁定(2011)黄中法执字第10-3号下达后,我们仍然保持高度克制,一方面离开自己辛苦建造的办公楼和厂房,任由所谓的买受人进场入驻,另一方面,继续依法维权。2012年5月初,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由于我们的材料证据确凿,法理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当月立案,交由该院执行局具体办理。这是我们对你们违法行为的第三次阻止,此时,你们又动用了什么手段,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办法官王宝道丧失职业道德,至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给我们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对我们的再审申请拖延不办达一年半之久?你们多次“理直气壮”地声称最高院已经支持了你们的做法,请问张院长,支持您这个观点的证据何在?贵院有什么理由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支持你们的错误裁定?难道你们把王宝道法官也拖下了水,让他赐给了你们尚方宝剑?

贵院在拍卖活动中徇私枉法,与买受人勾结坑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国家利益的事件不止一起,仅贵院执行局法官自我炫耀的违法拍卖就有三起,包括屯溪外滩酒店的拍卖和歙县立品康食品有限公司土地和厂房的拍卖,那两起违法拍卖活动造成债权人和国家利益巨大损失。在我们公司土地房产拍卖中,贵院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我们作为债务人的巨大经济损失,项目停顿,订单无法交付,投资利益全部化为乌有。更严重的是,此案中的所有债权人居然也个个受损,无一幸免,他们也在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难道就是贵院口口声声宣扬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果真如此,债权人为何也要维权呢?原告和被告破天荒地站在了一起,您能解释其中的原因吗?

实际上,贵院在拍卖之前的查封也是不合法的,你们查封依据的法律文书标的价值是325万元,即使把后来被迫加入执行行列的法律文书价值全部加起来也不过800万左右,仅相当于我们1500万资产价值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规定的第21条对此作了什么规定,你能回答我吗?贵院的查封是否属于超值查封?当时,我们多次依法对该项查封决定提出异议,并提供可以变现的动产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贵院为何屡次拒绝?在第三次拍卖会举行之前,我们还多方融资,主动提出先还部分欠款,余款一年还清的执行和解建议,贵院为何置之不理?这难道也符合法律规定吗?

此外,贵院至今仍然扣住本应交给黄山市地税局的543,360元营业税款是什么道理?难道这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由法院保管更为妥当?

好了,写到这里,我想张院长已经明白了事件的经过和我们的诉求,当然更明白事件的严重性。如果您认为贵院的拍卖行为确有错误,请您尽快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之规定,纠正错误,依法立刻撤销贵院的(2011)黄中法执字第10-3号裁定书,返还我们的合法财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政治形象。如果您仍然认为贵院的拍卖行为没有错误,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也请您据理反驳,我们会恭候您的回应,大众也会对您的回应充满期待,毕竟您是法学博士,理应比我们的法律水平高得多。如果你既不纠错,也不反驳,只能说明你决心与中国的法律对抗,与公平公正为敌,无视法律的尊严,继续保护贵院渎职犯罪的法官。假如真是那样,我们只能大呼一声,黄山市中院,你到底是正义的天堂还是法律的地狱?


美国华侨,黄山创联洗涤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木松诚心恭候。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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