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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益:吴从美案举报控告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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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2: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的联系电话是:010-69071509,手机13520232026。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
邮 编:100026
 
我作为李令、刘合什布、杨鲁坡等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认为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吴从美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期间,了解到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明知当事人无辜,故意制造冤狱,致使当事人吴从美被非法拘禁至今长达10个月之久。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构成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府的政治声誉及执政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令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刘合什布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鲁坡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邱 云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计兴快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杨元宗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方运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沙晓刚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 勇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维稳办主任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紫发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庄明青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文达明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黄丽萍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朱天国 职务 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干警

提出对以上相关责任人的控告,是基于控告人相信,国家机器无意识,国家的正当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赐而来的,也不是任何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要通过体制内外坚守天理、国法的良知正义力量历经艰苦卓绝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战胜违法意志得来的。每一个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律师、记者、教师、社会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愿意付出一份努力,愿意改变个人违法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历史与现状,并且相信未来中国,公民意志一定能够战胜专制意志,愿意看到因法治中国的早日到来,自己及家人、子孙后代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持久的保障,改变没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势群体”的现状。并且愿意看到,国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觉醒、法治精神日益彰显而得以真正强大。通过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最终使法治中国的梦想早日实现!由于上述信念,控告人在自己当事人身陷囹圄之时,此前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迫害、非法劳教,而今又被非法抓捕、非法拘禁10个月并且被枉法裁判有期徒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对强权恣意妄为,控告人别无选择,只有穷尽法律手段对滥用权力者、违法渎职者追究到底,让其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控告人坚信,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
 
控告人希望通过控告追诉的努力,让违法者欲将人为制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图大白于天下;让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吴从美这样一位年近七旬、白发苍苍、手无缚鸡之力朴实善良的普通农村妇女,仅仅因其个人信仰(吴从美是法轮功信仰者)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劳教非法迫害的事实,这场残害百姓、惨无人道的游戏仍在继续进行当中。控告人认为,对包括吴从美在内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其坚持信仰就进行劳教、判刑等种种迫害做法都是违宪违法的行径,这种行径、这场运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根据宪法、党章可知,这种做法根本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行为,实施这种倒行逆施行径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地位多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家敌人!这一行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国家分裂,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历史的公审;控告人希望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明白,手中掌握权力者一旦违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将为祸甚重,希望掌握权力者能够引以为戒,审慎严格依法办事,善用手中权力。让胆敢将司法、行政权力当作侵害公民权利、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之违法者们明白,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冤狱的伎俩不能得逞,将普通百姓当作人血馒头的罪恶行径一定会付出代价受到严惩!
 
本控告人介入吴从美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程序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看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案件、拼凑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倒果为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最终本案历经一审审判没有任何物证,吴从美家中持有的物品与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也没有任何关联性,办案机关强加罪名、罗织事实,没有具体的指控只有笼统指控,其手段拙劣行径卑劣令人发指!仅仅因为吴从美是法轮功练习者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破坏法律实施这一错误的罪名构陷当事人(关于吴从美无罪冤屈的详细法律意见请见附件《对法轮功学员吴从美被判冤狱的法律抗议书》)。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以刑法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追诉定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本案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吴从美及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在遭受异常的打压迫害的情形发生以后为了生命、生存与尊严被迫的申冤与抗争,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为了达到个人非法目的、非法利益不惜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作为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对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别人残害百姓、倒行逆施的行径不仅不应该配合、执行、纵容而且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各种错误意志、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种种恶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作不屈不挠的抗争;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黑白、善恶对错、天理良知的底线,什么是正当的国家意志?什么是违法的个人意志?如何做才更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执政党;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制造冤狱、迫害无辜必将遭到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严惩;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人类社会走到今天,是如何告别蒙昧、争斗、暴力、野蛮而逐步走向文明进步的。

控告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通常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知法犯法。产生如此强烈的违法意志不惜公然违法,往往只有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盖更严重的错误罪责才可能发生,对此希望受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真相。
  
鉴于,李令作为吴从美一案侦查机关领导,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狱,造成当事人吴从美被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李令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仍签署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一系列文件,这些罪证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刘合什布领导的检察机关发生对吴从美枉法追诉造成吴从美被非法逮捕、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刘合什布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杨鲁坡领导的人民法院发生对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杨鲁坡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邱云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的审判长无论对本案枉法裁判本身当事人被非法羁押的事实还是剥夺当事人上诉权恶意压案,当事人上诉后不依法向二审法院移交案卷导致当事人被超期羁押二者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枉法裁判罪、非法拘禁罪,对枉法裁判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计兴快、杨元宗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的合议庭成员,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做出有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

鉴于,王方运、沙晓刚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的公诉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枉法起诉导致当事人被枉法裁判的恶劣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张勇作为会理县维稳办主任,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作为见证人故意做伪证导致无罪的人被枉法裁判,结合其特殊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伪证罪。

鉴于,王紫发、庄明青、文达明、黄丽萍、朱天国作为吴从美枉法裁判一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干警,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吴从美的无辜,却制造事实、制造证据、牵强附会,致使无罪的人受到枉法裁判被长时间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枉法追诉、伪证及非法拘禁罪。

上述被控告人明知上级个别人的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上述被控告人同时构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吴从美一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诉、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种种违法犯罪情形并非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是少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官员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权力的个人行为。控告人始终坚信,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都愿意坚持法治与正义。通过受诉机关以及相关领导的努力一定能够将少数害群之马绳之于法,使个人责任与国家机关、人民政府的责任得以区分,使个别人之违法犯罪行为不由政府背黑锅买单。让人们充分了解,个别人的犯罪违法并非就等同于政府犯罪违法,政府不但不会包庇、纵容之而且必将严惩之,以使政府声誉、国家利益真正得以维护,以使中国社会的断裂和扭曲,尤其近年来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创伤能够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得到平复和医治!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

2013年 3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附:《对法轮功学员吴从美被判冤狱的法律抗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3/09/0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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