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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摆乌龙,挑战中国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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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00: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黄山松 于 2013-9-15 00:44 编辑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国安徽省境内的一家市级法院,位于美丽的黄山脚下,但他们法官的行为并不美丽,笔者发现这家法院在2012年2月22日签发的一份的民事裁定书(2011)黄中法执字第10-3号竟然大摆乌龙,挑战中国的法律底线。

围绕这份裁定书,他们一共摆了两条乌龙。

第一条乌龙是不顾事实。这份裁定书事实描述部分清楚地写道“2011年11月22日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以9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但查阅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却发现,这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是2011年12月12日,最后核准时间是2012年2月14日,换句话说,2011年11月22日,这家公司还没有注册,世界上不存在这个公司。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在胆大,竟敢捏造事实,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第二条乌龙是越位。大家知道,在足球比赛中,攻方球员不可以等在对方门前等待己方球员送球射门,攻方球员与球门之间必须有对方防守球员,违反这个规则的行为叫越位。我们发现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黄中法执第10-3号裁定书就有这种越位的犯规行为。该裁定书裁定,“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霞高路1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归买受人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但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却清楚地显示,这家公司的法定经营场所正是黄山经济开发区霞高路19号,换句话,这家公司已经事先在标的物的地址上埋伏等待了。笔者纳闷的是,这家公司的老板如何在没有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把公司经营地址注册到标的物的地址上?又如何说服黄山市中院接受这个越位的事实,下一个越位的裁定?我们不得其解。

除了大摆乌龙,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然违抗上级规定,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实施细则踩在脚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拍卖的次数有严格要求,规定不动产拍卖只能进行三次,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举行了四次,分别是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1月17日和2011年11月22日。在第四次拍卖会上,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应价,没有竞价,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343号文件第26条规定,这场拍卖会属于流拍,拍卖结果无效,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根本不顾安徽省高院的规定,也不顾拍卖法关于拍卖公开和竞价的原则定义,竟然判定这个拍卖结果生效,并在裁定书下达前夕帮助买受人偷梁换柱,把实际买受人改为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

更为可笑的是,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代行征税职能。他们不仅帮助2011年11月22日拍卖会的实际买受人叶超金偷逃国家税收,还把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的543,360元营业税款扣在法院账户至今不入国库。这笔营业税款是黄山市地税局委托法院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应优先偿付的税款,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扣下,但拒不转入地税局账户,黄山市地税局三次发函催缴,法院置若罔闻,不予理睬。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还是践踏国家法律的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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