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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真是靠民主上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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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9: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来普遍流传着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的,这一观点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定论,它给了那些反对民主、妖魔化民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最好的例证:正是民主的一人一票的普选制造就了希特勒,赋予他掌控国家的权力,从而导致他上台后犯下了人类历史上最为骇人听闻的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也正因如此,民主选举不仅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而且也证明了民主制是不可靠的,即使民主制也会选出一个独裁者,也会造成可怕的不堪设想的后果。

的确,这一事例似乎使民主陷入了悖论。然而在事实上,这一观点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只是简单地从表面现象得出的轻率结论,有必要澄清一系列关键性的重大历史事实,并对这一观点予以逐一驳斥。

这个问题需要先从三大方面的历史事实来进行剖析。

其一:违背宪法与民主的程序夺取最高的权力

当时的德国在实际上仿效了美国的总统制,拥有实权的民选总统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总统有权指定总理并责成其组阁。宪法规定总统有紧急状态下的独裁权。希特勒上台前,在历次全民普选的民主选举中,从来没有获得过半数以上的选票。1932年3月在角逐这一最高权力的总统职位的大选中,希特勒得票30.1%,而兴登堡则得票49.6 %。但在第二轮关键性的决赛中,兴登堡得到过半的19359983张选票,占53%,当选国家最高领袖——总统。希特勒则得到了13418547张选票,占36.8%。始终没有过半。

同年7月,纳粹党在国会选举中获得13745000张选票,占全部选票的37.4%,在国会608个席位中拥有了230席,一跃而成为第一大党。11月重新举行的选举,虽然丢了200万张选票,丧失34个议席,尽管是国会第一大党,并不等于希特勒纳粹党获得了最高权力,也不等于他必然能担任德国的内阁总理,更不等于他获得了总统兴登堡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选举结束后,当时的希特勒只是被总统兴登堡任命为副总理,置于总理冯·帕登(Von-Papen)之下。但被希特勒所拒绝。他要求的是总理的职位。兴登堡从来没有对希特勒怀有信任,他始终认为纳粹党是一个激进主义和粗俗本性的政党。

兴登堡和希特勒曾于1932年8月13日在柏林举行了一次会议,会谈的内容由总统的内阁总理奥托·迈斯纳 (Otto Meißner)所记录和保存。在这次短短的会谈上,希特勒坚决地要求他和他的党获得国家和政府的全面和完整的领导权。

对此,兴登堡总统坚定地否决了希特勒的要求。他明确地回答希特勒:他没有理由在上帝面前、在良心面前,将国家和政府权力移交给一个单独的政党,尤其是一个对异见者抱有偏见的政党。

从当时魏玛宪法的民主程序来说,兴登堡是希特勒获取最高权力的最后障碍。无论纳粹党的势力已经何等地强大,但希特勒还是无法逾越这道最后的障碍。1933年1月30日,兴登堡在各方包括来自儿子方面巨大的政治压力之下,并在希特勒同意用抑制党卫队的方式来换取军队的支持作为交换的条件下,尤其当兴登堡和他的助手们以为可以用“驯顺”的策略(taming strategy)来对付希特勒的时候,最终同意"按照完全合乎宪法的方式把总理一职的重任委诸阿道夫·希特勒",然而这并不等于希特勒已经完全地获得最高的权力。

但是在1934年8月2日,87岁的总统兴登堡元帅去世后仅三个小时,希特勒就立即迫不及待地就宣布取消总统职衔,无视和摈弃了民主与法律的程序,将总理与总统的职务合并为一,称为元首兼国家总理。只是在这个时刻,希特勒才成为至高无上的元首。

在没有新的选举的情况下,希特勒接管了总统的权力在技术上和法律程序上是违反了“魏玛宪法”以及“授权法”的。而“授权法”则明确禁止他以总理的权力干涉共和国总统的最高权力。

1932年“魏玛宪法”有一个修正案,规定在新的选举之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而不是总理来代理总统的权力。然而,当希特勒成为法律本身的时候,再也没有人敢于反对了。

德国人选择希特勒,不等于他们选择了侩子手,他们只是按照自己正常的愿望来选择。然而民意是可以被利用的。当需要民意的支持才能获得权利时,野心家和阴谋家们是永远不惜努力来利用它的,一旦获得权力,民众就同权力分离,就会蜕变为权力的工具和人质、就会轻易地被挟持,去做一切实际上违背自己意愿的事,但一切已为时已晚了。

其二:利用暴力和恐怖的手段夺取政权

从表面现象来看,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是按照合法程序被选民推上台的,但希特勒及其纳粹党争取合法途径夺权的几乎所有手段,都是非法的,都是对宪法原则的公然践踏:远在1921年7月,希特勒取得对纳粹党的领导权后,立即着手建立纳粹党的武装力量。同年8月,专门负责在他举行集会时维持“秩序”的那些武斗队演变成为一个身着戎装的准军事组织。正是这个武装力量,在希特勒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了一个肆意破坏民主宪政的冲锋队。

到1933年为止,冲锋队在全国挑起的武斗案件达4万起。连续不断地制造了恐怖事件。他们进行的殴斗、谋杀、爆炸和暗害活动扼杀了一切进行政治讨论和反对者的政治空间,是德国陷入了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更为严重和混乱的局势。冲锋队为希特勒上台冲锋陷阵,立下了汗马功劳。不久,希特勒不断壮大自己的贴身卫队党卫队以取代冲锋队位置,而党卫队只效忠希特勒一人,同时具有军事性质和秘密警察性质。到三十年代中期,党卫队的4.5万名秘密警察已分布全国,监视着敌视政府的一切活动,它的6.5万名保安警察和280万名风纪警察,保卫着希特勒的安全;它的4万名看守人员在20座集中营和附近的160座劳动营残酷迫害无辜的“犯人”和反法西斯战士,它的10万名保安处情报人员,密切地监视着国民的思想动向,几乎控制着整个德意志民族。

由此可见,希特勒在实际上是一直以破坏和摈弃民主程序的各种强力的手段来夺取最高权力的,而不是依靠遵守民主的程序和法则达到这一目的的。

德国历史上的 "魏玛宪法"从纸面上来说,几乎是二十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之一,"结构之严密几乎到了完善的程度,其中不乏设想巧妙、令人钦佩的条文,看来似乎足以保证一种几乎完善无疵的民主制度的实行。"(《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85页)然而“魏玛宪法”的失败,不等于民主制本身的失败。这只能说,民主制不是天生完美的,它的发展和成熟是一个过程,但这不是因此而取消它和否定它的理由。

其三:摧毁民主的基础 巩固独 裁的政权

当希特勒还在上台之前就已经用非民主的、暴力的手段建立准军事组织来遏制镇压一切反对者(这一点兴登堡早已觉察和警惕并反感)的时候,魏玛宪法的民主基础就已经被破坏了,在这样民主基础被破坏的情形下,纸面上的民主必然会被强权所征服,成为形式,沦为工具,至于上台后的种种手段,只是对民主制的彻底破坏而已。

一旦希特勒接替去世的兴登堡总统职务后,立即公然违宪地将总理和总统职务合并为一,夺去了最高的国家权力,立即开始公开地使用掌握在手中的国家机器解散各党派、宣布纳粹党为德国惟一合法政党、取缔工会和一切结社、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为迎合自己的支持者而大力开展迫害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剥夺犹太人的所有合法的公民权。所用这些手段,都在彻底摧毁民主的社会基础和必要条件,正是依靠这些手段,巩固了他个人的独裁的极权。

民众的选择需要承担责任,也需要付出代价,但德国人选择希特勒,不等于他们选择了侩子手,他们只是按照自己正常的愿望来选择。然而民意是可以被利用的。当需要民意的支持才能获得权利时,野心家和阴谋家们是永远不惜华丽的辞藻和欺骗的手段来利用它,掌控它。在这个时候,似乎权力还掌握在拥有选票的民众手里,而一旦达到目的掌控了权力,民众就丧失了选择权,不仅同权力分离,而且置于权力的掌控之下,就会蜕变为权力的工具、人质、就会轻易地被挟持,去做一切实际上违背自己意愿的事,但是已经晚了。

希特勒的上台只能说明当时的民主制的不完善不成熟。而民主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民选只能保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但不能保证不出独裁者,但这不是民主制的是与非的问题,而是怎样完善民主制的问题。

民主是一个整体,由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所组成的一个整体,它应当是一个全面的完善的整体的体系,两者缺一不可。普遍的、平等的、公开的选举制是民主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民主决不是一选了之那么简单,经由普遍平等公开的选举制产生的代表掌控了国家的权力,不是民主过程的终结中断,而是另一个过程的开始,掌控了国家权力的民选代表,即使由普遍的平等的公开的选举制产生,但如果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督,或者说一旦他脱离了民主的监督制度,脱离了制度对他的监控,照样会产生独 裁者。权力具有这样的特征,但却被人们所一直忽视——权力的异化作用。在缺乏和违背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在民主制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权力的异化现象,权力就会脱离权力的赋予者的意志,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民主体系的一个绝对不能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丧失了有效的民主的监督制度和可靠的程序,就会形成这种异化的现象,造就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希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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