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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中国政府难以正视的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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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09: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旺报 【顾尔德】
   
      不少人预测富士康与本田效应会带动中国一波工人藉由「罢工」来争取加薪。罢工两个字加引号,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用语中没有这个词。
   
      1949年建国之后,中国法规与官方文件中极少出现「罢工」两个字。1957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以及隔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是少数例子。
   
      罢工两字极少出现
   
      1956年被毛泽东形容为「多事之秋」,当年2月赫鲁雪夫在苏共十二大提出秘密报告批判斯大林,震撼国际。风暴吹向中国,据中共元老薄一波的回忆,1956年9月到隔年3月,中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参与事件的人数最多近千人。学校罢课,10几、20万户农家要求退出公社。刘少奇当时形容:「人民内部的矛盾开始在紧张起来,开始在发动起来。」
   
      当时全国总工会发表了上述有关罢工请愿报告。报告把矛盾归因于「企业行政上的官僚主义」。毛泽东在57年1月分指出这些闹事不是「反革命」,而《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强调这些冲突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的矛盾,而不属于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的矛盾」。毛泽东在2月发表《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话,后经改写于6月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之名出版。这场重要社会矛盾被以「人民内部矛盾」定调处理,但也认为闹事者是要被教育的。从此近20年间,「罢工」两字不再出现在中共官方文件中。
   
      1975年,四届全国人代会进行54年立宪后首度修宪,才在宪法28条把罢工列为公民自由。这看似落实公民权利的一大进步,但还原时空背景却发现原来是文革左倾高潮的产物。代表中共中央对人大提出修宪报告的张春桥在报告中说:「修改草案还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同时,根据毛主席的建议,草案第28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
   
      经济右转取消罢工
   
      邓小平等人掌权后陆续修正文革「左倾错误」,先在1980年修宪取消「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接著在82年修宪取消罢工权。取消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职工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根本上一致,因此不需要通过罢工来解决劳资纠纷。这当然只是官方说法,1980年代初中国大力推动扩大企业自主权、实施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体制试验,取消罢工权实际上是在配合经济体制向右转。从此,「罢工」不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名词。
   
      又过了10年邓南巡重启改革开放,中国才又制定了《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在《工会法》中只规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则用了「集体劳动争议」这个名词。这些相关法规,以及前两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未对罢工做出规范,只强调透过集体协议与仲调来处理劳资关系。
   
      从历史脉络检视,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随著经济情势的发展,都会订定出相关劳动法规。但是「罢工」这两个字早在半个世纪前已被毛泽东用「人民内部矛盾」给「和谐」掉了,之后虽一度随著文革左倾浪潮再现,随即又被「改革开放」修正掉了。「罢工」还是中国政府无法面对的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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