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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的新闻报导,高院决议七岁以下才要加重刑责,这个决议让我听了很生气和错愕。为何是7岁?高院的标准何在?因为七岁标准既不符法律认定儿童年龄的十二岁,也未达法定未成年龄的十四岁,“到底七岁标准哪里来的?性侵八岁就不用加重吗?”
我想,高院是以《民法》中对于未满七岁的儿童一概认为“无意思能力”作为判定,但是,如果法律上的未成年是订在14岁,这也比较符合现在青少年的发育现况(14岁大概生理已经发育),高院的这个7岁标准从何而来?美国的洁西卡法案有近40州赞成性侵14岁以下儿童,要被重判25年,且不得认罪协商、假释,为何台湾只认为性侵7岁以下才罪大恶极,而不扩大保护儿童的范围至14岁呢?
而且,最高法院的“法匠们”,10年是重刑吗?(中间还可能假释呢!)为何你们总是不能身(深)切的体会被害儿童的创伤?总是比较站在性侵加害人这边?难道你们不知道数据显示这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8成以上吗?我呼吁司法部应该公布台湾近10年性侵害犯的再犯数据、性侵害案件(含14岁以上)被轻判,以及这些被轻判、假释中又再犯案的数据,让此议题由公民公开讨论,不是你们几个关起门来,说了算!!
7岁以下,有待商榷,我呼吁台湾人连署,应该比照美国至少14岁以下,通通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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