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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07: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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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民主的虚伪、人权的缺失、经济的腐败
当前,在新形势下,中国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腐败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村干部腐败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很多,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但是中共各级党委纪委 ,一直没有有效措施,也一直未能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前“村官”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
(一)在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
近年来,随着北仑区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增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空前,特别是在通村道路机耕路建设、农村饮用水改造建设、农村水利建设、村级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发展迅猛,为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些工程建设主体多为村一级,或是由街道(乡镇)委托村级实施,对工程建设监管十分松散,工程造价没有科学的预算,承建工程虽有招投标程序,但是串标现象普遍,工程验收不落实,后续质量保证不到位。一般都是该村村民挂靠公司投标中标;即便村外业主中标,施工时经常受村民非法阻扰,被迫让股份共同承包施工;更多的是村干部、街道(乡镇)干部、游手好闲村民三方共同参股施工;5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完全由村书记一人说了算,要么把工程承包给自己亲戚朋友承建;要么是谁给好处多,就承包给谁,个人再从中捞取好处。
例如:春晓镇海陆村的村支书丁宏彪,自己购买50万挖掘机,参与爬山岗采石挖掘;同时,参股承包了垛子岭隧道工程,还股了村里两条村道改造工程。建设村级大会堂工程造价150多万,由于违规占地10亩建设停工,成了半垃圾工程,造成村级经济80万巨大损失,村民年底股份的分红成了泡影。为了继续中饱私囊,他又动用村级经济数十万,建设村后山的山间小路,欺骗村民建设资金来源于区人大拨款。每次建设村级工程时,他总是编说资金来源上级拨款或区领导资助,或是向镇政府争取的资金,而事实上都是动用村级积累资金建设,他将村里的集体积累和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化整为零,通过村级改造工程,借助资金运作和各项建设,逐步流入到自己的腰包。短短4年时间,从一名家里没有20万积蓄的农民,一跃成为资产300万的富人,不但给儿子在新矸购买100万商品房,也购买35万皇冠小车,自己也购买20万大众帕萨特小车。他哪里来这么多钱?
(二)在集体资产处置中的腐败现象。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一方面村级集体资产很多没通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无规范的帐务管理,特别是几经合村并组、村级小学撤并等农村改革,原始资料先后遗失,群众对集体资产关注兴趣淡化,对有些闲置集体房产、集体山林、村办企业等的处置,完全掌握在村干部手中,根本不通过村民代表大全讨论,甚至不通过村支两协商,也不报请镇党委、政府批准就擅自处置,有些资产潜移默化地转为村干部个人所有,有些以很低的价格买给他人或直接用来抵债,经手干部则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例如:海陆村的上任村书记丁春怡(也是春晓镇政府事业干部),曾经兼职海陆村书记,他在任职期间,将海陆村小学学校用房,以低价出售给自己。海陆村的上任书记丁荣华将海陆村里的6000余亩海涂(村里海滩涂是解放前村里固有的,当作口粮田分配的,按照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未经村民签字,私自代表村集体签字给国家征用,原来每户村民有20—35亩的海涂,搞些海产养殖每户每年有1.5万至5万元不等的经济收入,后来北仑区围垦海涂时,无偿给政府征用,村民只是获得平均每户500元的养殖海产品的赔偿资金,而失去海涂长期使用权的赔偿资金没获得一分补偿。政府为了感谢村书记丁荣华签订补偿协议,让他60岁退休后,继续聘用为春晓镇临时工,年薪2.5万/年使用至今,现已经70周岁了。同时,丁荣华又拉上其亲戚丁宏彪接任海陆村村支书,继续为其家族敛财腐败。这就是当今农村腐败的一例典型,也反映了中国基层民主的虚假。
(三)在对上争取资金中的腐败现象。
积极争取外援本来是促进村级发展的有力举措,但有些村干部凭借社会关系,把对上争取资金作为自己谋利的手段,常借“打通关节”向区领导、街道(乡镇)干部送“红包”、送物品的名义,将集体财务揽入个人腰包;有的表面上看是为营造发展环境,实则是花集体钱,谋取个人的利;有的村还自定“激励政策”,干部在外争取资金的40%甚至60%奖励给个人,虽在外争取了部分资金,却大部分落实入了个人腰包。这些目的不纯的“争取外援”成了很多干部“洗钱”的途径,有的甚至使村集体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例如:1999年海陆村上上任村书记丁如林,任职期间,接受上级政府10万支助资金,不将资金纳入村帐户管理,直接归为自己所有,并到北仑大矸街道购买商品房。2004年上任书记丁荣华任职期间,有150万村级资金不知去向。现任村书记丁宏彪明知,村级每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可从爬山岗采石场收取每立方1元的村级经济补偿费共计1200万,丁宏彪为了自己能够在爬山岗采石场做点挖掘工程,就将每立方0.5元资金,600万送给镇政府,用作镇政府领导小金库使用。另外600万资金仍旧没有进入海陆村账户。
(四)在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交通便利村,土地是炙手可热的紧俏资源。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土地综合开发,但当前农村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农村土地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有些村干部便趁势钻政策空子,凭借自己是村干部的优势,充当了土地经营的“二道贩子”,低价买、高价卖,或者默许他人违法建设建筑,从中谋取暴利。为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在农村是严格控制农民在耕地上建房。有些干部却绕开土地主管部门,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擅自批地给群众建房,个人从中捞取好处。
例如:春晓镇宣化峙旁边的(凤三村)集体土地厂房旁,个别厂长为了扩大再生产,私自违法搭建简易建筑,引发前后厂房户主的纠纷,被村民举报后,违章建筑户直接向村干部送2万好处费,就此了事。现任海陆村村书记丁宏彪,将建设垛子岭隧道工程时,挖掘出来的海陆村山林地泥土,私自装运,卖给了海口村海边的砖瓦厂用作制造砖瓦的原料,这个收入要么归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要么补偿给村集体所有。10万元泥土费,却装入村书记丁宏彪的个人腰包。
(五)在计划生育中的腐败现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干部都应该带头执行。但我们有些村干部不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为一些违法生育对象充当“保护伞”,对违法生育问题隐瞒真情,甚至帮助对象户出点子,回避检查,一旦既成违法生育事实,以自己之前不知情为托辞完全推拖掉自己的责任。更有甚者,有些村干部本人我行我素,想超生就超,抱着大不了不干了的思想,严重扰乱了计划生育秩序,助长了违法生育的嚣张气焰。
例如:个别村干部,将自己空置的农村住房,出租给外地民工,收些房租,发现民工违法超生,为了防止断租金,一般不予上报。这些情况在四川、河内等内地的贫困县市区尤为突出。
(六)在财务管理中的腐败现象。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虽不再直接向农民收钱,但村级仍有不同于一般单位的正常资金收入,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对外争取的捐助款、有村级房地产出租等经营收入等;还有上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许多落实到村(社区),又各自通过不同的途径,下拨各种名目的资金,造成资金管理混乱。由于资金来源渠道多,村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资金比较容易,相对隐蔽,方式多样。有些村经济往来除正常帐之外,还设立帐外帐。有的村干部将一些生活用品、手机等个人费用向“小金库”报销,侵占村级资金;有的借“开展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送“红包”、送物品,送之有余自己落腰包等。有的通过加大费用和虚列、虚增开支等手法,冒领公款占为己有。有的虚列一些村基建、小工等费用,套取村级集体资金等。
例如:这些年搞文明村、科级村、新农村等五花八门,非常之多,每项评比都有资金下拨。梅山乡梅港村的书记以村集体投资名义,开办梅港渔村酒店,将集体资金套为己有,导致酒店连年亏损,现在被政府征用获得1200万赔偿,村干部又想动用该笔赔偿资金,建设1500万工程的村级大会堂,由此引发村民强烈不满,村民于2009年9月集体静坐梅山大桥建筑工地,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和开发建设,最后,不得不动用200名警察、武警镇压,暂时平息事态。近10年来,春晓镇海陆村的村务公开成了虚设,不但是村民小组会议,还是村党支部会议上,还是村级公示窗上,都是没有具体公开每年、每笔村级集体资金的收入和来源,没有科学规划论证村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没有节约使用资金情况的监督,也没有村级建设工程的质保期间,常常造成豆腐渣工程,建成完工不到1年,就仍旧由村级资金出资补修,而不向建设工程承包人追偿索赔。
三、导致“村官”腐败的原因探析
导致村干部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素质低、思想意识差。
一是村干部素质不高、作风不正、办事不公,许多村民把当村书记当作谋财之门、谋私之路,而且为了当上村书记,都是向镇长、镇书记行贿获得职位。二是对权力认识错误。村长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自治”权,无人可以制约,法律管不到,不捞白不捞。因此,村长选举中普遍存在行贿拉票现象;三是心理不平衡,一些干部认为自己有本事,付出多,回报少,不捞点油水不合算。尤其是拿自己的待遇与乡镇干部比较。
例如:海陆村的现任村支书丁宏彪是个村里小混混的人,就是因为上任村书记丁荣华是他亲戚,故而极力帮助其当上村书记的职位。全区各村干部来源村流氓的很多,素质非常低下。乡镇领导也是选择能够摆平村里日常小事的村民,任命为村书记,其目的在于征地拆迁时,村干部能够维护乡镇政府利益,欺诈压迫村民,损害村集体利益。
(二)村级管理缺乏民主,村务公开不够明确透明。
一是暗箱操作。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财务;有的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得多,不利于“工作”。二是村级财务管理失范。由于村级组织没有配备正规学习培训的财务专业人员,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普遍较乱,监管不力,不该支付的钱支付了,不该截留的钱截留了。现在,虽然已推行了村级财务“双代管”,但由于村会计服务中心人手不足,审核把关不严、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缺乏监督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原因,使村级财务整体监督乏力,村民知情权落不到实处。最关键是村民不能事前知道村级经济的收入情况,也不知道建设村级工程的必要性和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因此,就谈不上如何监督。
例如:现在的海陆村虽然按照上级规定公开财务,但是只公开支出的部分,不公开收入的帐户,村民根本不知道村级经济状况,自己每年按照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能够分到多少红利;有些虽然公开了进出帐目,但是,没有明显公开具体的收支明细帐目;有些账目虽然公布,但是村民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看不懂,更谈不上监督;缺乏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和公布。
(三)村干部廉洁教育无效。
近年来,廉政教育在村干部层面几乎是个空白,很多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党风廉政是领导干部的事,村干部官小、权小,与腐败不沾边。因而多数干部没有自我约束意识,放松了对世界观、生活观的改造,就容易导致违法乱纪问题。
例如:当前,村干部都出身农民,文化水平低下,公德意识淡薄,在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只是学会享乐主义和腐败腐化,根本谈不上自律和廉洁。当务之急,是出台法律和措施,不让村干部有腐败的机会,而不是靠他自律。北仑区约260村(社区)干部都是私家小车,请问,仅靠2-3万的正常工资收入,他们能够养活村干部的家庭吗?他不利用职权腐败,能够生存吗?
(四)村干部用人机制缺陷。
目前,多数农村优秀农村青年纷纷外出打工,愿意立志当村干部的人不多,现任村干部也不太注重对接班人的培养,村干部缺乏竞争力。所以现任村支两委虽然也是实行三年一换届,但换来换去还是一班老人手,特别是村支部班子基本上属于“终身制”,任职时间长了,常以“老干部自居”,养尊处优,容易产生一种“土皇帝”的优越感,我行我素,极易导致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二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自治组织,目前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实行了村级直选,然而,由农民自己选出的村委会主任却不能兼任村集体经济的负责人,也就是村级经济的决策和执行权掌握在村书记手里,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权掌握在乡镇政府任命的村支部书记手里,村民选举村长毫无实权,不能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掌权者,这就是中国村级基层民主的虚假表现。三是村支部书记是由街道(乡镇)党委任命,可以由街道(乡镇)可以派人兼任村书记直接代管村经济,也可从村党员中挑选并任命。因此,村书记不能代表村民的民意和利益,他是街道(乡镇)领导利益的代言人,是拿着村级经济的薪水,干着损害村级利益的坏人。四是村级没有一个相应的权力制衡机构,对于村书记和村长没有权力制衡机构和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村干部都会逐渐将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占为己有,村干部做违法乱纪事情也毫无顾忌。
例如:白峰镇政府结对联系某村干部普遍反映,村干部到白峰镇政府办事,到了中午吃饭时间,一般不愿镇政府食堂吃饭,非得联村镇干部或镇领导,请他到外面饭店吃饭,否则,联村干部或镇领导,到村里办事或联系工作,就会受到很多阻拦的事情。春晓镇海陆村村书记丁宏彪曾公开场合向村民宣布,自己当了村书记,就给自己亲戚和朋友发财。得知有村民说他经济问题,就公开打人,欺压村民。这样的村书记还谈什么素质和自律,更谈不上为村民利益牟利。海陆村村书记丁宏彪与前任春晓镇书记梁国林共同承包工程,私下共同分赃,形成了私人利益关系网,梁国林将丁宏彪的儿子安排到北仑浦发银行工作。
(五)权力法制监督缺失。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占集体财产行为,因《行政监察法》监督主体方面原因,不能实施监察,法律监督处于半真空状态。村级行政管理,还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条款,涉及对象都不包括村干部。对于村干部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明确定性。当前,中国应当制定一部针对农村特点的法律,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法律,正确处理好村长、村书记、村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利。
(六)权力党内监督缺失。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主任都让村书记兼职了,因此,在村级经济的管理权上,基本都是村书记说了算,村民直接选举村主任没有经济管理权,成了村民选出的傀儡,不能够代表村民说话和谋取利益。而村书记按照党章规定,既可上级党委任命,也可以是村党支部选举产生,一般都是乡镇(街道)党委决定,直接任命,因此,被任命的村书记经常只对上级负责,不对村民利益负责,其行使职权腐败,只要行贿乡镇领导,就可不顾村民利益。街道(乡镇)党委对农村党支部监督,只是形式主义,每年考评街道(乡镇)干部时,请村干部给乡镇干部打分,乡镇干部为了获取考核高分,还如何得罪村干部、监督村干部。至于农村党支部的村党员监督,更是空谈,中国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先是党员发表意见,最后还是村书记集中意见决定,许多村书记不管党支部会议是否同意,不管村民小组会议是否通过,开会议通报走过场,然后个人决定实施。农村党员也没有按党章规定向上级党组织(乡镇党委)揭发、检举党支部成员和其他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乡镇书记收了村书记好处费,本来就是利益一体者,不会处理村书记,只会打击报复举报者。
(七)权力群众监督缺失。
主观上,中国长期愚民政策教育和宣传,导致群众监督弱化,村民因权力监督意识淡薄而不愿行使监督权;许多村民因人熟、关系好等亲缘、地缘关系而不忍心行使监督权;有些村民害怕打击报复或日后办事不便等原因不愿出面检举监督;客观上,因村务未有实际性公开,村民不知具体腐败情况,也没有确凿证据而无法行使监督等情况。当前,有些地方政府组织村民成立监督理事会监督村干部,但是这样的组织还是不能有效监督村支书,只是形式上监督村主任,没有实际监督效果。有关专家认为,村级管理的关键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开民主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认真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到既依法选举,又严格监督,把那些真正能代表百姓利益的优秀人才选上来。其次,村民民主选举的干部具有村务决策的实权,掌握村级经济的决策和签字权,因为,村级经济本来如同企业一样的社团组织,并非政府组织机构,村集体经济也应掌握在村长手里,当村长懈怠职责或失职或腐败或损害村集体利益时,村民通过罢免村长,重新选举村长,实现维护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其三,要重点抓好村务公开、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集体现场投票唱票表决、群众评议及党内监督五方面内容,让村干部的行为处于"阳光"之下。其四,企业虽然设立党支部,但是经济经营决策大权依然掌握再公司经理和厂长手里,村党支部也是如此,村支部书记只管党务和宣传教育事宜,监督村长履行职责,维护村民利益,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行使村务和村经济具体事务。
(八)乡镇纪委履职不到位。
当前,各乡镇街道配备的党政班子达15至20人,科室只有10个左右,干部配置成倒挂金字塔,捞钱指挥的人多,实际干事人少。每个街道乡镇的正式干部和临时聘用工合计平均达200人,每年财政开支达1元以上,行政成本之大、效率效益之低。各乡镇(街道)纪委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委员,享受副处级、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事实上乡镇(街道)纪委都是形式机构。首先,乡镇机构改革后,纪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都分管一项甚至几项重要工作,纪委业务则成了附带工作,没有精力、挖掘村级干部腐败的案源;其次,也不懂不熟悉村工作和其中腐败环节,又无比较专业的人员来办理,没有能力监督;再次,当前农村正处在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村(社区)书记都是乡镇书记任命,乡镇(街道)党委主要精力在抓经济建设,即使发现了轻微违纪现象,为了征地拆迁等基层工作方便,往往只是作组织处理,而不用纪委来“大动干戈”;其三,乡镇(街道)作为基层政府,没有太多的法定的审批和处罚权,基层领导常常与村干部串通一气,在村级工程建设和乡镇(街道)工程建设中,合伙谋取不正当的不合法利益,监督不能(甚至参与腐败)因此,作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很难依法依照党纪,深入查处村级干部的违法案件,否则,拔出萝卜,带出泥土。
例如:1、梅山乡在处理梅港村梅港渔村饭店的问题上引人深思,梅港村书记承包梅港渔村经营亏损就转给梅山乡镇政府,当获知即将被征用时,梅山乡政府又将梅港渔村承包给村书记,期待征用时高估价格赔偿,村书记和乡镇领导共同分得脏款,损害公共财政,获取非法暴利。2、白峰镇财政所长挪用公款800万,抄房产一案,作案时间长,金额巨大,白峰镇两任纪委领导干部都没有发现情况,也没有及时查处,充分反映了乡镇纪委干部得失职,但是失职得干部还能升迁和重用,白峰镇纪委副书记林高明被调任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纪检干部失职无人监督和处理。3、当前,区纪委成了第二组织部,干部提拔都向乡镇纪检干部下放,许多机关纪委干部不懂农村工作,何谈监督农村干部腐败问题,只是多了一个吃财政的看客。
四、“村官”腐败现象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自治机制,强化源头治腐。
应当参照公司制度,设定村长、村民、村书记的三者职权。一是村长负责制(相当于总经理厂长),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村主任应当兼职村经济合作社的主任,否则,村主任无法行使职权,也不可能代表村民利益,也不能为村民谋利。村级经济按照《宪法》规定,是村民集体所有,理应由村民集体选举的代理人行使职权;按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村集体经济或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组织,应当由股东(村民)选举不能让上级党委下派的党支部书记兼职,因为村书记代表的是上级党委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村民大会是村级最高权力机构(相当于股东大会),可以选任和罢免村长,同时以立法形式,对村长的任期作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科学定位村书记和村党支部的职权(相当监事或监事会),村级自治和经济独立,村书记可以上级委派,也可以选举产生,但只能从村民党员中产生,村书记是监督村长行使职权,监督村长的职权行为符合村民利益。四是要规范“村官”的报酬。村长和村书记的报酬经常由乡镇(街道)党委决定,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由乡镇(街道)参照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和村级事务的情况,出台村干部工资指导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干部报酬,具体而言,村长和村书记每年宣读年履职情况,由村民集体现场集体投票,以得票率高低,决定村干部是否称职,分别分档次决定报酬。
(二)加强干部教育,提高干部素质。
一是要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上级党委政府要有计划、定期下基层,通过举办各类村民培训班,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教育村民权利义务教育,使村民懂得如何行驶权力和如何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二是要针对一些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培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其在思想上打牢防范根基。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三是通过举办业务技能培训班,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掌握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的专项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三)规范村务管理,加强民主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要进入“审计流程”,每年实行定期审计;建立农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并加强考核;加强村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公开内容,增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尤其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项目、重要收支等,要强化公开的程序和内容,让村民心明眼亮;严格收支两条线,须规范票据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双代管”,可以由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结算,由乡镇纪委和村民理财小组监督,每笔资金都要入账和票据结算,杜绝账外账和现金结算。二是改革村干部的职务消费,实行村级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制,改革村干部工资制,实行村干部工资与村级集体资产经营增值挂钩的绩效考核制。三是加强对村级重点领域、热点问题的监管。当前,要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根据建设工程资金大小,由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全体会议集体现场投票、现场唱票决定,是否决定建设,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工程验收、质量保证,都应应当公开张贴。工程建设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张贴公开规范合同文书,并采取村民监督、纪委监督的方式进行。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参与工程建设的,一律予以免职,并取消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质保期间出现问题,必须由承包单位出资修复,村长免职。
(四)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
一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在执法执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按管辖的权限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执纪,坚决查处村级案件。也就要在村级公共场所公开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受理电话、人员等等;二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在党内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乡镇(街道)纪委要定期到村里召开村支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题)方式,摸底村干部的腐败苗头和履职情况,要公开乡镇纪委的联系电话和举报方式;三是要加强群众监督。引导村民学法、用法,敢于检举揭发村官的种种非法行为,每年投票考核中有10%以上村民投诉举报不合格或30%村民小组代表认为腐败的,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随时罢免腐败村长和村书记。
(五)推进机构改革,落实权力制衡。
改良共产党一党专政下的政治体制。当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症结还是村民不能监督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上级党委纪委又不愿损害本身既得利益,有力监督村干部得腐败行为,其根本原因是监督体制的问题。一方面,要改革党中央纪委的设置,应当将纪委(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直接负责于当中央,由上级直接监督、罢免,直接监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只有纪委行政体制顺畅,才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其次,要改革村级机构的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可以改革村级行政管理模式,参照公司管理模式。即:村民大会就是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村民小组代表就是懂事会议,村长就是总经理,村党员干部就是监事会,村支书是监事,监督村长依法、依照村约规章行使职权。
共产党应当还权于民,使村级管理真正做到自治,尤其是经济管理权,必须还权于民。村级自治必须要有规范和制度,国家应当及时调研情况,并且以法律形式予以发布。目前,上级党委政府任命村支书,并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掌握村级经济决策和执行权,让村民选举的村主任没有实权,村民不能通过自己选举的代理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同时,乡镇干部伙同村支书贪赃枉法,坑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的主要原因。当前,村民无权监督村支书,上级党委纪委有懈怠监督的现象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所谓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仅靠个人自律的村书记腐败,是必然腐败,也必然不会为村民负责。现在,地方政府廉价暴力剥夺农民房屋和土地,在高价卖出的政府经营行为,进一步盘剥着中国农民的利益,大多数的农民没有医疗、养老、失业保障,还要被剥夺维持基本生计的土地和房屋,地方政府的黑暗统治可见一斑,中央政府却无能、无力、无为。长久以往,必将失去民心,失去执政地位。
例如:白峰镇书记钟世详见到百姓上访,就从后门溜走,不敢面对百姓和群众,称职吗?人民公仆见到人民还要逃跑,还能称为公仆吗?当前,乡镇街道的多数干部都是以征地拆迁为最重要工作,其他工作应付就行;乡镇干部多数以下乡联系工作为名,到处办私事和游走。软弱无能的乡镇干部只能充当村干部的配角,让村支书记使唤。
就全国而言,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就是靠低价掠夺和剥削农民的土地,再伙同房产资本家,高价房子卖给百姓,并获得高额GDP政绩,巨额财政供官僚挥霍无度,百姓生活毫无保障,中央却容忍这样畸形的经济发展。
从上述中国最基层的街道(乡镇)与最基层最大众自治组织——农村的关系,以及反映的腐败问题和根源,可以看出政党执政能力的缺乏,对百姓的剥削,政治民主的虚伪,人权毫无保障。所谓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成坏人。中国的政治体制就是让好人没法生存,让坏人春风得意。朱镕基总理说过政治民主从村开始,但是尚未开始,又被扼杀了,中国继续走向专职独裁的黑暗社会。温家宝总理说:没有政治体制改革,就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但是迟迟未见改革和动作。中国的明天将何去何从呢!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呢!
一位基层老党员的心得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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