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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滥杀百姓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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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5: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从网易上看到一则警察持枪杀害无辜的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某(33岁),2013年10月28日晚上10点半,警察胡某先用枪支顶住一食客头部,后询问米粉店女老板“有无奶茶”。在得到“没有”的回复后,男子将女老板击毙。男店主闻讯出来,亦被击中肩膀。开枪者为醉酒状态,死者为螺蛳粉店女老板,已有数月身孕。同样是在广西贵港市辖区内,2011年7月21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公安分局五山派出所所长谭宁江饭后乱开枪致群众1死1伤。

  警察开枪杀害百姓的案件岂止上面报道,2010年1月12日,贵州警察张磊故意枪杀两村民(此前多名目击证人称,两名被害人郭永志和郭永华赤手空拳,未与张磊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张磊连开5枪,时间间隔短,前后只有一两分钟。《南方都市报》),事后仅判8年有期徒刑;2010年4月23日,湖南省怀化市某派出所副所长张利华因欠赌债持枪抢劫杀人引起当地轰动,至今未见公开判决报道。······

  尽管有关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可总是未经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公安部出台应有的法律、法规来制约避免此类惨剧。

  在我国,对于民众而言,国家实行的是非法持枪罪,碰到警察滥开枪时,无法像美国民众那样进行自卫。按照公平的原则,既然民众没有持枪权了,那么,对于警察的持枪问题也应该受到严厉的控制。而我国法律,在警察完全没有必要带枪的情况下也允许他们佩枪外出,耀武扬威地恫吓手无寸铁的人民群众,动不动就开枪杀人,实在是国家权力作恶的表现。

  即使是打击犯罪需要枪支,那也要看什么程度的犯罪而言。像贵州警察张磊开枪杀人案,民警在参与民间斗殴纠纷时,根本不该杀鸡动牛刀,携带具有致人死亡的枪支,用橡皮子弹、催泪弹之类完全足矣。至于警察出外执行一般公务、外出、吃饭时,更应严禁携带枪支。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也持枪对抗和挟持人质之类的情况下,警察才有使用致命枪支的必要。

  滥杀百姓后,引起的国家赔偿(因为警察手中的枪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还是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真是害了一个不够还要进一步危害整个社会,这种国家极端恶行难道不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和深刻的追究吗?不该及时引以为戒在以后克服杜绝吗?

  国家应该抓紧制定法律了,把警察使用杀人武器的权力严格限定在极端犯罪的情况下,除此一律不许随意佩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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