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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
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 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 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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