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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外国为何可以对中国人权“指手划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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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17: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清涟:外国为何可以对中国人权“指手划脚”
————写于2013年“世界人权日”
【阿波罗新闻网 2013-12-13 讯】
[url=http://m1.aboluowang.com/print/356193.pdf][/url]


中国签署了27项国际人权公约,意味着承担了四种条约义务,必须接受监督,为人权的实现构建制度平台。其它缔约国与NGO对中国人权的批评,是在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由于中国至今已经在27项国际人权公约上郑重签字,表示接受这些条约的约束,因此无论如何得盘点一下中共政府的人权德政到底有哪些“进步”。
人权改善之门正在关闭
由于习近平将消除民众政治参与当作重要政务,今年中国所有要求自由民主的人士处境都迅速恶化甚至悲惨:北京大学的夏业良与华东政法大学的张雪忠因为多年来坚持宣传自由民主理念而被解聘,更讽刺的是,张雪忠被解聘之时,正是中共政府在悼念曼德拉时称其为“中国人民的好朋友”之时;推进公民运动长达十余年的许志永,在胡锦涛管下有惊无险,现在却将刑罪加身;江西新余刘萍等三位维权人士则因“非法集会”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名受审。
与此同时,是微博上一片肃杀之气,许多坚持自由言说的人士纷纷被销号,被关押的那些“微博传谣者”也不知何日才见天日。
中共政府既然签署了那27项国际人权公约,“庄严”承诺要赋予中国人民那些条约规定的权利,国际社会也很认真地相信中共政府会兑现这些承诺,如果上述签约并非儿戏,那么夏业良与张雪忠坚持宣扬的民主理念,只不过是西方社会百余年来已深入人心的政治常识,许志永与刘萍要求的官员公示财产同样也不是什么罪:自从1883年英国通过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以来,至今已有137个国家实行了财产公示制度。
人们也不应该忘记:胡温时期,公务员财产公示是可以在每年“两会”上公开讨论的议案;习总书记赞誉有加的政治样板普京也在俄罗斯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习总视为政治样板的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推行铁腕反腐时也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胡温时期可以讨论的财产公示,在习近平治下成了“罪”,只能说是种政治倒退。也只能说,中共签署那27项国际人权公约,只是哄联合国及其它成员国玩儿的。如果真有哪个国家要与北京较真,中国大概又会搬出那套“没有中国参与制订的国际规则中国不必遵守”的奇谈怪论。这话中共外交官堂而皇之地向世界宣示过,2011年11月13日,在夏威夷APEC峰会结束时举行的记者会上,奥巴马要求中国停止“玩弄”国际体系,在与世界其它国家打交道时需要像一个“成年人”那样行事,中共外交部官员对此多方回应,国际司副司长庞森的回应算是说出了当局的心里话:“如果这些规则是通过协议共同制订出来的而且中国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中国将会遵守这些规则。如果规则是由一个国家或是几个国家决定的,中国没有遵守它们的义务。”
这种无赖姿态,与中共经常自我期许的“大国风采”完全背道而驰。
外国批评中国人权状态的法理基础何在
许多人都会记得习近平2009年在墨西哥那番强硬的对外宣言:“有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外国人,对我们的事情指手划脚。中国一不输出革命,二不输出饥饿和贫困,三不去折腾你们,还有什么好说的。”
此语出来后,舆论哗然。外面是批评声音居多,但国内却是一片叫好声,认为这是给那些妄图干涉中国内政的外国人一个大耳光,展现了大国领导人的风采。
其实,中国在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之后,就有接受联合国及其它缔约国审议中国人权的义务,研究国际法的学者们都很清楚这一点。只是因为不少中国人(包括不少知识分子在内)不了解这一点,因此对中共政府指责“某国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中国内政”的说法几乎全盘接受。有鉴于此,有必要在此介绍他国就中国的人权状态提出批评的法理基础何在。
至今为止,中国已签署了27项国际人权公约,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获全国人大批准之外,其中的核心人权公约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数部公约。
以下引述专家的相关介绍:
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4种类型,即:1、提交报告的义务,2、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管辖的义务,3、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象的义务,4、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按规定只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表面上看,似乎国家在承担义务时只针对其它国家,但人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上承担的实质义务并不在此。
缔结人权条约的虽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但人权条约却不像其它条约一样仅仅规定两国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着“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缔约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这就是说,国际人权法最终涉及的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人权条约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即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利要求其它任何缔约国承担人权义务,同时该缔约国自身也承担着同样的义务。
以上这段话的意思,其实就是说,国家缔结人权条约的形式是国家间的,但实质上是在其它国家的监督下如何对“在其领土和管辖之下的个人”承担义务的问题。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白为什么美国与其它民主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关注并批评中国的人权。
以上道理,是我2005年从一篇“从国家义务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论文中读来的。是这篇文章与其它一些相关的法学文章,让我明白了为什么法轮功可以在其它国家起诉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政府高官,这些国家都是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条约赋予了这些国家受理这类案件的法理依据。中国民众之所以相信中共当局关于美国等国对中国人权状态的批评是干涉中国内政的宣传,是因为他们大多数并不明白上述道理。从法学理论领域来说,这属于国际法领域。
因此,中国签署了27项国际人权公约之后,就意味着一种承诺,它必须按人权公约的条款消除国内的人权侵犯现象,并为人权的实现构建制度平台。其它缔约国包括一些国际NGO对中国人权状态的批评,是在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中国接受其它缔约国的监督,也是其必须承担的公约义务。中国拒绝履行这些自己承诺的国际义务,只会使中国的国家信用严重受损。
以上内容我曾经在文章中提到过。在2013年世界人权日前夕,我再度写下这些文字,只是希望中共当局在紧闭人权改善之门的同时,考虑一下自己常常宣称要承担的“大国责任”。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9期2013年11月29日—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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