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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晴:社会矛盾的火山口——“群体事件”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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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6: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矛盾的火山口——“群体事件”之分析

文/潘晴

——引言: 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中国社会危机频发的根本原因。当前的社会问题主要来源于官民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掠夺型”政府。

群体事件——这个中文名词的出现和引起人们的注意,似乎只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100年前,这个词汇所表示的社会现象,被称为“民变”或“民乱”;几十年前,官方定义为“扰乱社会治安”和“聚众闹事”;再后来被官方称为“社会动乱”;不过在1976年和1989年发生的两次“天安门民主运动”,却被当局定性为:“反革命暴乱”;又过了几年,当局却悄悄地改成了“风波”。看来,自天安门事件之后,在公共领域对“群体事件”和相应的“维稳”这两个词汇的现代应用,是帝国统治者及其智囊们“与时俱进”的表现。

查了一下《维基百科》的定义:群体事件(即骚乱的委婉表达方式)——亦即社会群体与统治当局的冲突与对立,指社会底层为争取自身权益与统治阶层的对抗,或因统治阶层不当行为触怒民众,引发的与统治阶层冲突与对立。持续长时间的对立,可以引发大范围的冲突,冲突的升级可以引发政局动荡与战争,最终导致政权更迭。

由此看来,这个名词的“出现”并不简单,当局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刻意淡化帝国极其深刻的社会矛盾,粉饰红朝“和谐社会”的假象。更关键的是,掩盖中共以“维稳”名义对人民发动的一场战争。而这场战争中的掠夺和血腥,以及人民的愤懑和抗争的真相,却在“群体事件”——这个似乎不太引人注目的名称下被悄悄地掩盖了。

如果不是近十年来,群体事件发生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人们还不会真正了解这一黑幕。据中国官方的报导:仅2009年,中国全国就发生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而这些事件均与官民冲突有关。中国政府及官员造成的官民矛盾被认为是事件产生的直接诱因。

笔者根据中国官方公开的网络资料,对中国群体事件发生的规模、数量、原因、性质、特点等基本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以便人们了解:

(说明:由于资料均来自于中国官方网站,因此,当局对政治异见人士、宗教信仰团体如:法轮功、以及对民族地区的镇压和迫害等情况没有包括在内。笔者对此将另文专门予以介绍。)

(一)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统计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8709起,1995年发生群体性事件1万起。1995和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1997至2004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1999年发生群体性事件3.2万起,2003年发生群体性事件5.85万起,参与人数300多万人次,比2002年分别上升14.4%和6.6%,2004年发生群体性事件7.4万起,2005年发生群体性事件8.7万起,2006年约9万起,2007年超过8万起,2008年9万起,2009年突破10万起。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说2010年是2006年的两倍约18万起,国务院参事牛文元说2011年每天500起约18.25万起。

【注明:1、中国社会科学院谭扬芳(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室主任);2、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3、国务院参事牛文元(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

那么直至目前为止,中国每年发生的“群体事件”究竟有多少起,让我们来看看2013年12月2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发布会的说法:

——“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个人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每年以30%的速度上升,由于快速的发展使得东部整个地区雾霾天气的数量增加很快,引起老百姓对自己生活品质的担忧,一旦出现环境问题所影响的这样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时候,跟随的或者卷入的人数也会比较多。这是非常大的社会问题。”

尽管自2009年之后,中国政府不再公布每年“群体事件”发生的数量、规模和性质,但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最新公布的《蓝皮书》来看,“此类事件”正以每年递增30%的速度上升,这意味着早已突破了每年20万起的大关!这也意味着,统计数字和规模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其实质正如笔者撰写本系列文章的标题所示:一个正坐在火山口上烤火,面临严重社会危机的帝国,已走到了历史动荡的拐点上。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如湖南省嘉禾县“株连九族”式的野蛮拆迁事件、河北省定州市的征地事件引发的冲突曾震惊中央和全国。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直接原因看,城市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国企改制、转制未征求职工意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和国家利益;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过程中,厂务不公开、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职代会通过,职工情绪对立;三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退休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实;四是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职工下岗、职工安置、养老保险等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五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廉洁,垮了企业,肥了自己,穷了职工;六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是市政建设拆迁,补偿争议大;八是部分企业或施工单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农村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一是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二是乱收费使农民负担过重;三是个别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一些乡村基层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四是集资款久拖不还,基金会等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不能按期兑付;五是一些地方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六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权属不清,争执激烈;七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八是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九是基层选举中出现贿选、罢选等。还有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如地方出台的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不慎重,不连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部分单位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办事不公;部分行业管理工作不规范,频繁发生如重大矿难等安全事故,等等。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为财富占有、教育不平等等方面。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增多。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2.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擅自决定企业破产、出售、转让、兼并等直接涉及企业生存、职工命运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甚至贱卖国有资产,引起大量职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资本拥有者、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普遍重生产轻安全,损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职工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签订率低。因此,造成不少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大量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

3.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和一些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科学发展观,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4.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5.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决的情况下,最后采取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进行抗争。
据长期深入社会基层,专门从事“群体事件”研究的于建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介绍:

以2009年为例,全国共发生了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其中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海南省东方暴力袭警事件、江西省南康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新疆自治区“七五”事件、吉林省通钢事件等等。从类型和性质方面分析,因维权引发的事件仍占80%以上,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均有所增加。从事件的特征和性质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网络化和官民冲突。

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

其一,这些事件都具有了网络时代的某些特征。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传受一体化、快捷性等传播特性,使事件的信息来源多样、传递迅速、真伪辨别困难,在此基础上,网络社会动员形式多样且高效,社会控制困难等等。一般而言,某一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传播,迅速便可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进而引起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现实中群体行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和新疆自治区“七五”事件、海南省东方暴力袭警事件、吉林省通钢事件都是网上和网下互动,在社会现实中不仅有众多的参与者,众多的网民则在网络上参与评论甚至声援。除此之外,有些事件虽然主要局限于网络之中,但由于参与者众,并最终迫使公权机关和当事人不得不采取某些社会行动,而成为了所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比如2009年5月份,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某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官员的案件,此事经网络传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类事件还有“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躲猫猫事件”、“贫困县检察长豪华车事件”、“史上最牛公章”,等等。

冲突主要来源于官民矛盾

其二,这些事件均与官民冲突有关。无论是由拆迁、征地引起的维权行为,还是由企业改制、转产引发的工人抗争,由环保问题引起的集体行动,出租车罢运事件等等,都与公权机关的行为有关。社会泄愤事件也主要是民众发泄对公权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不满。可以说,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来源于官民矛盾,实质上还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论其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官民矛盾都与制度性的利益冲突相关。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工农等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且缺乏利益表达的机制和手段,经常受到权力和资本拥有者的侵害,这是造成官民矛盾的制度性根源。再加上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化、飞扬跋扈,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动辄暴力相加,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各种权益,使得官民关系恶化,冲突加剧。也就是说,目前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只是一种外在形式,由吏治腐败造成的官民矛盾才是这些事件频繁发生的直接诱因,而官民矛盾的实质就是当前的公权力代表组织和机构的权限过大,缺乏一种制衡其被滥用的力量才是深层次原因。

民众的“抽象愤怒”更为可怕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但是,如果仅以“刚性稳定”为目标,即以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行为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进行压制或打击,那么我认为,这种稳定状况是有政治风险的。

但是,最近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如拆迁事件却表明,民众对现行的不合理规则的不满已成为了行动的理由。一般情况下,民众会将大多数的这种不满隐藏在心里,不会显化为具体的抗争口号或行动,我称之为“抽象愤怒”。比如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满,对官员贪污腐化的不满。对现行体制的不满一般都会隐藏起来,或者只在私下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留言、歌谣等形式传播。

这种表面遵循规则,内心却对不合理、不公平规则的愤怒和不满则更为可怕,因为这些愤怒就像无法准确预测的地震一样,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如同我以前曾说过,这种愤怒与一人一事的愤怒不同,它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深入研究许多社会群体事件,很多参与者并不与事件有最直接的关联,但却不自觉地被卷入群体运动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参与者心怀怨气,以求泄愤,甚至在一些堪称“革命性”的运动中,寻求改变现状。

如果愤怒在短期内得到了转移或者发生了多次较小规模的“余震”,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危害;但是如果愤怒长期积聚,而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带来令我们无法预料的大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则解决的刑事或民事纠纷,出人意料地演变成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或危害比较严重的社会泄愤或社会骚乱事件。

官民矛盾步入显化期(中国青年报报导)

在当下的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正走到纠结点,利益集团的博弈日趋尖锐,狂热的股市一泻千里,高企的房市摇摇欲坠,全球经济衰退的阴影悄然弥漫,官民矛盾以一种狞戾之态侵入公众视野。

官民矛盾激化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恶性泄愤事件的频发。在信息更加透明的前提下,2008年爆发的类似事件让人触目惊心。类似事件在各国并不罕见,如美国的校园枪击案,日本的街头枪杀案等,社会矛盾普遍存在,但和西方国家这类案件往往更多地具有反社会色彩不同,中国的多起泄愤事件都频繁指向政府机关。

贵州瓮安事件中,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辆车被焚,百余名警察在事件中受伤。甘肃陇南事件中,聚集的群众冲击了陇南市委大院,69名武警、2名民警和3名记者被打伤,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警民冲突更是频繁发生。有的还因为警民冲突引发了较大规模的群众示威,并烧毁警车。在短短一年内恶性事件如此密集发生,值得当政者警觉与反思。

危险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危险的并不是群体性事件数量的增加,而是性质的改变。瓮安事件、深圳袭警事件和甘肃陇南拆迁事件等诸多事件中有一个奇怪现象,那就是最后聚集的绝大部分示威者都与案情没有直接关系,他们可能更多的是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过不公正对待,或者是经历了种种不如意,在别人的遭遇中,自己心底长期积累的愤怒和不满被激活。他们的参与更多是为表达和发泄一种情绪。一些地方群众的不满并非一起孤立事件造成的,而是地方官民矛盾长期积压的结果。这类社会矛盾被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早在2006年就已经引起了有关人士关注。

无直接利益冲突最大的危险性在于较难化解,直接利益冲突往往针对性很强,就事论事即可,比较容易解决。而日积月累起来的不满情绪却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

美国著名政治学者曼瑟尔·奥尔森在其《国家的兴起和衰落》一书中提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有足够长时间的政治稳定,就会出现特殊利益集团,而且,他们会变得越来越明白、成熟、有技巧,然后他们就会对这个国家最重要的公共政策进行操纵。由于他们的技巧越来越娴熟,因而获得的利益也就越来越持续、越多,最终慢慢导致国家的经济、社会、行政、法律等方面的体制、政策、组织,变成最符合特殊利益集团的安排,使得该国发展的新动力越来越被抑制,各个部门越来越僵化,这必然导致国家的衰落。

这只是一家之言,也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推进,中国的确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利益集团,并且利益集团的博弈已经上至部委及中共最高领导层。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任何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变得艰难而漫长,在众多力量的博弈下,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在各利益方之间达到平衡。而作为普通民众,他们往往缺少自己的利益代言人。

当改革的获益被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共谋瓜分,无数明显损害民众利益的事情被粉饰,民众的不满情绪只能在沉默中累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开始出现相当程度的失衡,贫富悬殊不断扩大,已成共识却难以短期解决问题。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近10年来陆续出台,近年民告官获胜的案子也已并不鲜见,但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是民告官无法立案或者以败诉告终的情况,而即使小民胜诉,也存在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

据《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称:

作为中国学界对和谐社会的首份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特别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基本稳定,各种主要社会关系总体上较和谐,但来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两大主要挑战。报告特别对干群矛盾的日益显化感到担忧。干群关系,实际上就是官与民之间,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这个报告所进行的调查显示,各种社会人群都认为,目前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平衡。67.9%的人认为有冲突。原本可能潜在的群体利益矛盾正在逐渐显化,成为被意识到的社会利益矛盾。

而调查社会各阶层对近10年来获益最多的群体的排序中,69.84%的人认为国家官员是近年来获得利益最多的群体。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如果得到利益最多的是改革的主导者,那么民众的不满将有多大?

社科院的报告也认为,官员排在获益群体的首位值得警惕,而在过去多数年份的同类调查中,排在首位的多是私营企业主。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公务员职业在稳定的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势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腐败现象的蔓延已经对官员的社会形象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个格局之下,一旦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得到利益最多者最先受到民众质疑,就是可以想象的事情。无直接利益冲突会日益增多。而官员在实际施政中的失当、不当甚至违法,就直接加剧了官民矛盾的激化。

最后的防火墙,成为“官商勾结”保护伞

社科院的报告认为,之所以社会冲突事件被直接归咎于政府部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在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情况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有时会因基层政府不当行政而演变为“官民矛盾”。湖南湘西界首因非法集资案引发的集访事件中,就有官员腐败的影子。

政府这个本应超脱于社会利益纷争之外的中立调节者,也深陷利益冲突的泥潭不能自拔,这是当前社会利益结构中最为危险的地方。在采访苏州嘉湖阁事件时,和房地产开发商发生冲突的业主也曾不解地问记者:明明是我们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政府为什么挡在开发商的前面?

群体事件爆发极为频繁的房屋拆迁中,矛盾的双方本应该是开发商和居民,而最终往往转化为政府和居民的矛盾,因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益捆绑,所以积极地站在开发拆迁的一方,动辄出动大批警察,开发商则躲在政府身后,从而引发官民冲突。

政府本应是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纷争的最后一道防火线,但政府能够这样做的前提是不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中的任何一方。但近年来,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早已不是新闻,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等更为千夫所指。

结语

限于本文的篇幅,笔者无法对这一涉及中国社会稳定及变化趋势的重大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但上述的情况分析已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结论:

——即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中国社会危机频发的根本原因。当前的社会问题主要来源于官民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掠夺型”政府。

中国逐年增长的“群体事件”以及频频发生的大规模的官民冲突。虽然目前还只是局部性的冲突事件,但无人可以保证这类事件不会引发或造成全局性的冲突、动荡,或在某一天发展到与当局的武装对峙(即民众起义——没有人保证它不会发生)。而武装对峙(或全国性的民众抗议)将会引发整个政局的动荡,持续长时间的武装反抗可以导致内战;导致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最后造成统治框架的坍塌——直至政权更迭,中共解体。

中国历史上绝大多数的朝代更迭都是从“民变”——群体性事件引发所导致。只要回过头来看看历史,人们就会知道:王朝的腐败和极端的贫富差距,历来是“王朝兴衰周期律”的推手——极端的社会不公正导致王朝的崩溃,经历战乱和动荡从而达致新的平衡,两千年来,周而复始!

而历史是一个民族无法超越的重力场!历史的惯性使得人们必须正视所谓“王朝兴衰周期”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即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向来是历史的选择。而想要得到历史尊重的人和政治集团,则必须首先学会尊重历史!


潘晴
2014/1/19
于澳洲悉尼

说明:本文是《火山口上的红色帝国》系列文章的第七部分,从本期开始,将直接使用文章的原始标题发稿(仍会注明是“火山口”系列)。请继续关注第八章:“天价维稳经费的背后——这个星球从未有过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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