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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的主体意志不同。
法制,是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地位,为达到协助与帮助人治目的,而制定的为统治者服务的制度方式,其意志出发点,就是更好地统治人民,为人治服务。
法治之法,是被公民一人一票操控了意识形态为民服务方向性了的政治精英们,根据或参考民意而制定的以监督或制约权力为方向性,并服务于公民的,用来实施的办法或制度方式。
二、它们的逻辑域不同。
法制是文字上的制度方式,它是成文的制度,但是,能不能运用还不一定的,有可能只是文字上的制度摆设。秦始皇时代就有法制,但是,真正的运用还是皇帝的嘴巴与意图,法制是人治社会的一种辅助形式。
法治的逻辑域更宽广,它不但是文字上的成文制度方式,还包含着运用这一法,去实施法的行为过程。它是民主社会下的主要的社会治理工具。
两者的逻辑方向性就相反。
三、专制下的法,是法制。民主下的法的运用,是法治。
四、法制,辅助统治者的人治服务工具。法治是用来限制权力,服务于公民的工具。
法制,服务于统治者,意在更好地统治被统治者。
法治,服务于公民,服务于主人,意在制约统治者,制约权力。
(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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