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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瘟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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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23: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上海增爱基金会等3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4号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虹口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增爱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增爱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等3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丰富设计经验或重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如: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等)  
公司简要介绍:
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建筑工程设计的民营设计单位,成立于1995年9月,2000年经国家建设部批准成为国家甲级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并通过了ISO9001的贯标认证。2004年8月获得了园林景观设计资质,是一家综合甲级设计院。 作为独立经营的、上海众鑫城建发展公司的下属核心企业,我院汇聚了一批爱岗敬业、功底扎实的中年技术骨干和富有活力及开拓精神的青年设计师,他们在富有经验和见地的总师的带领下,以全新的现代的技术服务理念为城市的建设工程设计市场提供高效的、诚信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目前,全院共有员工50多人,专业技术人员4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2人,工程师23人,助工和技术员13人。技术人员中包括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二级注册建筑师2人,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人,注册造价师1人。 随着设计业务量的不断扩大,院里不断进行现代化技术装备的投入和扩大再生产,所需硬件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在甲级写字楼1000多平米的宽敞楼面里,计算机MIS系统支持着全院的设计运行,全面提高了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 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和精简合理的人员配置使我们设计院在建院后的十年里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稳步而迅速的发展,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而且在城市住宅设计领域已经走在了国内较高水平的行列。 众鑫建筑设计院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其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以诚取信;追求卓越,创造卓越。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和福利保险制度为技术人才提供了正规的发展空间,党工团组织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为大家营造了一个富有现代气息的和谐而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我们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至今,已经中标承接了大量的诸如龙柏香榭苑、东方中华园、建德花园、高桥﹒荷兰新城(上海市政府重点工程“一城九镇”项目之一)等住宅设计项目,也设计完成了不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共完成设计项目200多个,设计合同额超过一个亿,设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450万平米,工程投资额超过70亿元人民币。十多次荣获市级以上设计奖项,2003年进入我国首届民用建筑设计市场排行榜60强之列。



项目名称:荷兰新城规划设计
开 发 商:上海新高桥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中国 上海 浦东高桥镇
项目规模:49.5万平方米
项目时间:2003年
项目简介:荷兰新城位于上海高桥镇,是上海市重点工程“一城九镇”的项目之一。
地块地形整体条件完备,有集公共建筑、商业、办公、娱乐、住宅为一体的商业街和文化广场,结合住宅区域,用全新的设计理念和优美的环境设施体现一个全新的、充满荷兰古典建筑风格与现代品味相融合的文化品质的新型居住区域。

临港新城
项目名称:临港新城
开 发 商: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中国 上海 临港新城
项目规模:44792平方米
设计时间:2008年

胡杨俊        执行董事        本届任期:2011-11-29 至 今
        男 41岁 本科        报酬:2060000 港元        截止日期:2013-09-30
胡杨俊先生,为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一年加入本集团,负责检讨及优化本集团之营运流程.胡杨俊先生拥有信息科技及国际贸易之企业管理经验,现任中国新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67,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执行董事.胡杨俊先生曾为浙大网新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6,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执行董事.胡杨俊先生于安徽师范大学毕业.

吴浩        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        本届任期:2012-02-13 至 今
        男 39岁 本科        报酬:2060000 港元        截止日期:2013-09-30
吴浩先生,为本集团主席兼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二年加入本集团,负责整体之策略规划及发展.吴浩先生于二零零八年加入主要从事矿业资源业务之新疆联瑞矿业有限公司,并于二零零九年获委任为其副主席.吴浩先生于二零零二年在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法律专业毕业.吴浩先生为执行董事胡杨俊先生的表弟及另一执行董事胡翼时先生的表哥.




新疆联瑞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致力于新疆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及开发。公司成立至今,旗下拥有一家子公司“新疆欣业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程勘察施工。
    新疆联瑞矿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269人,其中矿山高级顾问1人,工程技术人员9人(包括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公司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均从事技术工作有二、三十年,长期在矿山生产第一线或相关的专业技术部门工作,有着极为丰富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现场指挥经验,主要专业有地质、采矿、选矿、机电、矿建和安全工程等。

新疆欣业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若羌县柯可•卡尔德钨(锡)矿露天采矿工程
项目简介:

新疆欣业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开发新疆若羌县柯可•卡尔德钨(锡)矿,于2009年委托吉林省地质调查院提交了《新疆若羌县柯可•卡尔德钨(锡)矿床勘探报告》,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新国土资储评〔2009〕109号)。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12月,由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120万t/a矿石生产量的《新疆若羌县柯可•卡尔德钨(锡)矿床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新疆欣业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对新疆若羌县柯可•卡尔德钨(锡)矿投资建设。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公司股东主要为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享有25%股权)、新疆联瑞矿业有限公司(享有55%股权)和杭州鹏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享有20 %股权)。该公司是集矿业投资、矿产技术开发咨询、矿产品加工及销售为一体的规模化、专业化的矿产开发公司。现有职工269人,其中矿山高级顾问1人,工程技术人员9人。公司自始建起,先后取得了若羌县境内白干湖一带钨(锡)矿床的探矿权(新疆若羌县白干湖铜锡及多金属矿普查、新疆若羌县白干湖砂岩金铜及多金属矿普查及新疆若羌县柯可•卡尔德铜锡及多金属矿普查三处探矿权)。柯可•卡尔德钨(锡)矿床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昆仑山脉西段,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境内县城160°方向,直线距离250km。地理坐标:东经88°55′00″~88°57′30″,北纬37°56′30″~37°58′30″。矿区东距青海省西宁市1457km,有315国道相通;青海省茫崖石棉矿(新疆依吞布拉克镇)向西南180km可至矿区;东北距敦煌市790km,有215国道相通,并可在此由铁路通往全国各地。交通尚属方便。

胡翼时        执行董事        本届任期:2011-11-29 至 今
        男 38岁 中专        报酬:2060000 港元        截止日期:2013-09-30
胡翼时先生,于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获委任为开源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并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胡先生对中国事务及业务具有丰富经验。彼毕业于上海市国际旅游职业技术学校,现为其已发行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亿钻珠宝控股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胡先生早前曾出任中国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泰德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前称阳光体育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该两家公司已发行股份均于联交所上市。














上海银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评论0  地    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03室 地图  邮    编: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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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购并资产重组投资咨询等产品。作为经营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企业资产委托管理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我们公司是在上海市,如果有上海市的朋友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03室。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
公司名称 上海银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模式 其他类型
所在地区 上海市上海市
主营产品 实业投资国内贸易 企业资产委托管理 企业购并资产重组投资咨询  
注册资本 400000万
法定代表人 陆惠珍
员工人数 5-10人
质量控制 内部
是否提供OEM加工 是
邮编 200121
详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03室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暂无评论0  地    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03A室 地图  邮    编:200121 -
企业简介主营产品企业资质地图标注在线评论-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母公司委托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名称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企业
经营模式 其他类型
法定代表人 陆惠珍
质量控制 内部
是否提供OEM加工 是
邮编 200121
详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03A室

陆惠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stock.jrj.com.cn/2009/11/0501386398923.shtml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805/132410268501.shtml
http://www.cb.com.cn/index.php?m ... ;id=1005305&all
http://www.xici.net/d20739829.htm


静安地产诉汇华实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敏、程晨,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娄斐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地产)的委托代理人郑敏、程晨,被上诉人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斐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7日,静安地产(甲方)与汇华公司(乙方)签订《中华商城项目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有意受让甲方所有的万航渡路800-858弄地块中华商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应的建筑物,转让标的土地面积3,1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办住综合楼,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综合50年(2003年9月23日至2053年9月22日止),测绘总面积34,280.89平方米,扣除不可转让面积后,剩余转让面积为31,842.69平方米(以最终产证转让面积为准),该面积未包括地下二层车库部位及相关通道。该中华商城另有地下二层车库共计车位79个,其中甲方将53个车位一并转让予乙方。转让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人民币,下同),转让总价暂定为477,640,350元,车位按20万元/个一并转让,合计转让总价暂估为488,240,350元。此转让价款仅对应中华商城项目按现状毛坯竣工交房。双方签订协议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3,000万元,甲方应于收到上述3,000万元定金后一周内,就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委报批请示;待区国资委书面批复同意后,双方可根据甲方中华商城大产证办理情况选择以期房预售形式或现房销售形式进行交易;如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后且区国资委已同意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行为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书或拒绝按本协议书约定条款与甲方签订正式交易合同(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但甲方自身原因达不成协议的除外),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定金3,000万元;如甲方就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行为向区国资委报批过程中以及收到区国资委书面批复同意后,向非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书标的物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双方选择以现房销售形式进行交易,则具体付款进度为甲方在收到区国资委对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行为书面批复同意,且完成上述房屋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后一周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并应于甲方取得房屋大产证两周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并至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并应根据最终产证转让面积,按约定的转让单价与甲方确定最终转让总价,在收到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房屋转让款。乙方承诺并保证,将在静安区注册成立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上述房产受让主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工商、税务等均登记在静安区,确保由该项目经营带来的相关税收的属地为静安区;乙方并有权将乙方在本协议书的权利义务转让予该经营管理公司等。

  该协议签订后,汇华公司按约支付了3,000万元定金。2008年6月18日,静安地产就将中华商城销售给汇华公司一事向区国资委请示,2006年7月16日,区国资委批复同意。2008年8月25日,静安地产取得沪房地静字(2008)第00396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期限为2000年12月4日至2050年12月3日止,房屋建筑面积为36,904.95平方米。2008年8月29日汇华公司收到该产权证复印件。2008年9月16日,静安地产向汇华公司发出《催促函》,称“我公司将产证复印件送达贵公司已超过两周,但贵公司仍未提供有效主体以与我公司就中华商城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房屋产权过户、房款支付等协议履行进度……希贵公司能以实际行动保障该协议的履行。”2008年9月19日,汇华公司复函静安地产,称“我司一直在积极努力进行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将按工商登记程序和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成立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必要工作,并根据《中华商城项目转让协议书》的规定,以项目公司与贵方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下一步贵我双方将尽快就房屋销售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以顺利完成中华商城项目的转让工作。”

  嗣后,汇华公司与静安地产曾就房屋出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因汇华公司就系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及面积分割、楼顶天台等相邻关系的区分所有权提出质疑,致双方最终未能签署房屋出售合同。2009年3月13日,静安地产向汇华公司发函,称“解除双方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的《中华商城项目转让协议书》,贵司已支付的3,000万元定金我司不再返还”。汇华公司接函后与静安地产协商未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静安地产双倍返还定金计6,000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8月18日,汇华公司(委托人)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受托人)签订《上海中华商城项目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定设立或收购项目公司,以收购上海中华商城项目资产并进行后期的投资、管理和运作。2008年8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投资人国民信托、注册资本2.5亿元、投资比例100%的企业名称为上海骏华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9月11日,汇华公司以电汇形式支付国民信托2.5亿元作为中华商城信托资金。2008年10月14日,上海骏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原审法院审理中,汇华公司认为,在履约过程中其发现涉案转让项目与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主要表现为:1、土地使用年限及面积分割: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03年8月23日至2053年9月22日,土地面积3,172平方米,而静安地产所取得的大产证载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00年12月4日至2050年12月3日,对于土地面积未作分割;2、楼顶天台等的相邻区分所有权:签约后汇华公司了解到,中华商城的楼顶天台并非中华商城所独有,而是与相邻的蓝朝部落、吉臣酒店三家共有,且在转让项目的八楼有部分管道设施也是相邻物业的。为此,汇华公司要求静安地产予以解决,但静安地产不予配合还单方解除协议书,声称没收定金,故是静安地产违约。静安地产则认为,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其已告知汇华公司包括楼顶天台权属在内的信息,汇华公司是在对转让项目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签订协议的,协议书约定的是“按现状毛坯交房”。协议书载明的土地使用年限及面积分割与静安地产取得的大产证虽有差异,但这是行政部门登记的问题。在静安地产提供买卖合同文本后,汇华公司违反协议的约定,变更付款方式,提出独家使用楼顶天台,要求冷却塔、管道迁移等,直接导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汇华公司所谓的尽职调查是故意为买卖设置障碍,因而是汇华公司违约,静安地产有权没收汇华公司的定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汇华公司与静安地产就中华商城项目的转让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履约过程中,汇华公司对土地使用年限及楼顶天台权益提出异议。就土地使用年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与静安地产取得的大产证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但该差异是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产证记载所致,故造成土地使用年限差异的责任不在于静安地产,但土地使用年限的差异,客观上对汇华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物业会有一定影响。而汇华公司所提出的楼顶天台权益问题,虽然静安地产称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前,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汇华公司对楼顶天台的权属及使用是明知的,但汇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静安地产在审理中并未提供足以证明该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静安地产该主张难以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对楼顶天台的权属及使用并未予以明确,而系争转让项目客观上确实存在楼顶天台的权属及使用并非仅属中华商城一家的情况,故汇华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向静安地产提出异议也符合交易习惯,并不属于违约。综上所述,目前汇华公司与静安地产就中华商城项目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汇华公司称静安地产违约,并要求静安地产双倍返还其定金以及静安地产称汇华公司违约,要求没收汇华公司的定金均缺乏依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静安地产收取汇华公司的定金应予以返还。该定金实际留存于静安地产处所产生的利息是定金的孽息,静安地产应一并给付汇华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二、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利息(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0,900元,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900元。

  一审判决后,静安地产不服,上诉称:1、系争房屋楼顶天台是“共有部分”,汇华公司要求独立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2、双方交易前顶楼天台设备的设置及相邻人与中华商城共用天台的事实已客观存在,而双方所签协议明确约定按现状毛坯竣工交付,故汇华公司应当知晓楼顶天台须与相邻人共用的事实。且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为15,000元/平方米,已就上述情况予以充分考虑。汇华公司所提异议是其为不履行双方所签协议而故意设置障碍,静安地产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合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汇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汇华公司辩称:1、系争房屋整幢产权归属一个业主,不存在与他人共有关系。2、双方签订协议后,汇华公司以实际行动积极履行协议。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华公司与静安地产所签《中华商城项目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如汇华公司在区国资委已同意系争项目转让行为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协议书或拒绝按协议书约定条款与静安地产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静安地产有权没收汇华公司定金3,000万元。因此,静安地产上诉主张没收定金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对双方未成功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责任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为“中华商城”项目,且独立进行产权登记,汇华公司作为受让方又是整体受让,故汇华公司对受让项目后其独立享有系争房屋包括楼顶天台的使用权之期许是符合常理的。现客观上系争房屋楼顶天台的使用并非仅属于中华商城一家,而静安地产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之前已充分向汇华公司披露上述情况,故汇华公司在订立正式交易合同前提出异议,并非违反项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不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而未成功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责任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原审法院判决静安地产返还收取的汇华公司定金3,00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静安地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由上诉人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蓓华

                                                  审  判  员    李烨

                                                  代理审判员    孟艳

                                                  书  记  员    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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