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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飞碟专利申请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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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2: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DarkRed"]我的飞碟专利申请内幕
              胡正豪
本人胡正豪,贵州省一个国企的普通员工。一个业馀科学爱好者,在无意间发明了一个航天方面的发明,该发明制造出来的飞行器典型外形酷似传说中的典型飞碟的外形。它是一种能直接利用电能源来作为动力,可以反复使用的航空航天飞行器,由于使用的是电能源,它不像现有的航空器那样要带许多的燃料,所以可以飞得很快很远。而它使用的电能源可以用太阳能等其他许多种类的电能源来提供,从而使人类大众化的星际飞行成为真正可能。该发明对人类事关重大,可以说只要成功,人类将不会再在地球上蜗居,可以成功进行星际迁移。
为了维护我的技术权益,我把这个发明命名为飞螺。并且把它精心编写成专利,于200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由于我是初写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一些修改上的小毛病。却被国家专利局,小题大做,死死咬住不放。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这是一个巨大航天制造事业,非我一人之力,需要国家出面来支持,从专利开始申请后,我就给国家写信,希望引起国家的重视。没想到国家却派了一些卧底到我工作单位与我接触。由于我和他们的利益关系立场不同,从而国家利用他的强势地位对我展开了长达多年的心理战,以希望获得以后在该发明制造过程中的主导权,但由于本人力守自己利益立场,不与他们妥协。所以我的专利就被专利局强词夺理的以一些生硬的理由驳回了。
后来我万般无奈之下,找了一个叫马燕的律师在去年初写了起诉书,起诉国家专利局。并在去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道貌岸然的女法官半个小时草草结案,最后还是维持专利局的驳回,于是我的专利就以修改超限被否定了。我认为面对一个强势集团控制的法律系统,本来就黑白分明的事都没有通过,就没有再次上诉。而我认为我的专利也没有必要再在中国申请,因为这样一个航天方面的专利,动辄就要上千亿的投资,只有政府出面买单。面对一个随时准备强取豪夺我专利技术的政府,以后也没有办法合作,我的个人权益在现行的体制内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我只有在此发帖,希望得到朋友们的关注。让这个事关全球生命生存发展的发明,为世人所了解,造福人类。
朋友们你说我现在该怎么办阿,是把该技术压着呢?那样对世界科技发展有害,我又于心不忍。还是向世界公布我的技术,但这样的话,在中国这样一个群龙无首的状态下,就像我国民用飞机那样,还是竞争不过波音和空客。一旦如此,中国在这个世界新纪元里将长期无法翻身,我们依然只能像现在一样处在制造业产业链的低端。失去该项技术,中国将失去一个比钓鱼岛黄岩岛更为重要的生存空间战略制高点。
朋友们你支持我为飞碟技术的努力吗?现在飞碟技术的去留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态度。希望大家继续关注飞碟,渴望大家为它转发,让世人了解真相。争取把这个发明留在中国制造,让我们中国人在世界的竞争浪潮中从此也处在制造业链条的高端。在中国现行的体制内,能人相继被官僚排除在外,精英人才只能到海外发展,而我也深受其害。二十多年来我在单位,受尽欺压,从头到尾还是一个贫民,我不愿退缩,流浪海外,一直在为生存而战斗。朋友们没有发话权就没有未来,没有发话权什么都能被和谐!你的帮助和关注,将帮助我得到一个中国老百姓应有的发话权,中国的人才才能得到大展宏图的生存空间,飞碟才能在最快的时间飞到你的身边!
付起诉书和判决书及说明书附图改的飞碟剖视图。欢迎访问主页我的网易博客http://longhetian88.blog.163.com。我需要你们的支持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正豪,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学士路民航宿舍2单元6楼16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  职务:副主任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8851号复审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原告胡正豪于2005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名称为“飞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0510078416.6),并于2005年6月13日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2009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原告不服于2009年9月22日向被告提出复审请求,2010年12月13日被告仍以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
原告申请的发明专利涉及的是一种在大气层中或太空中飞行的飞行器,能够直接利用电源进行多次往返飞行(说明书第1页第1-2行)。原告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至第4页第一段描述:“利用旋转物体上下表面的摩擦压原理,把内陀螺和飞环的上表面制造得和空气的摩擦系数相对于下表面非常小,并且又耐磨耐高温;而内陀螺和飞环的下面制造得和空气的摩擦系数相对于上表面非常大,并且非常耐磨耐高温;让内陀螺轴承与地面垂直,在靠近地面的载控舱设计几个可收放的起落架用于支撑飞螺停放。由于通道和外界相连,当飞螺停在地上启动时,磁梭先被卡子卡着,然后内陀螺推动飞环加速旋转,由于内陀螺和飞环下表面所受空气的阻力大于内陀螺和飞环上表面所受空气的阻力,即摩擦压产生的是升力,内陀螺由摩擦压产生的升力由轴承的接触面传递给载控舱,而飞环由摩擦压产生的升力由太极腔上壁的磁悬浮力传递给载控舱,并且由于飞环升力的增大太极腔下壁的磁悬浮力应减小,当内陀螺和飞环的旋转达到一定值时,摩擦压产生的升力大于飞螺的重力,此时飞螺垂直升起,离开地面一定距离后,推旋线圈用电磁力来维持内陀螺在该速度上,这时就可以放开卡子对准方向对磁梭施力,使飞螺获得水平方向的速度,随着时间积累飞螺的速度就越来越快。”在第一次审查时,审查员认为该原理与传统空气动力学理论相悖,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原告即根据审查意见,对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内容为:“利用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把内陀螺和飞环的上表面制造得和空气的摩擦系数相对于下表面非常大,并且又耐磨耐高温;而内陀螺和飞环的下面制造得和空气的摩擦系数相对于上表面非常小,并且非常耐磨耐高温;让内陀螺轴承与地面垂直,在靠近地面的载控舱设计几个可收放的起落架用于支撑飞螺停放。由于通道和外界相连,当飞螺停在地上启动时,磁梭先被卡子卡着,然后内陀螺推动飞环加速旋转,内陀螺和飞环上表面的空气由于摩擦阻碍相对于下表面流速大,空气压力相对下表面小,即摩擦压产生的是升力,内陀螺由摩擦压产生的升力……。”第二次、第三次审查时,审查员均认为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告认为:在其提交的原始文件的说明书中,为飞螺提供升力的相关内容,因为理论上的混淆,出现了“飞环和内陀螺上表面的摩擦系数小于下表面”的错误。后根据“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推导出,应是上表面的摩擦系数大于下表面,摩擦产生高速紊流使上表面空气压力小于下表面,摩擦压差产生的才是升力。根据上述推导对原说明书中相关部分修改为:“利用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把内陀螺和飞环的上表面制造得和空气的摩擦系数相对于下表面非常大,并且又耐磨耐高温;而内陀螺和飞环的下面制造得和空气的摩擦系数相对于上表面非常小,并且非常耐磨耐高温……内陀螺和飞环上表面的空气由于摩擦阻碍相对于下表面流速大,空气压力相对下表面小,即摩擦压产生的是升力……”。用 “旋转物体上下表面的摩擦压差原理”这样的表述,不是传统的空气动力学理论的的规范、科学的表述,但它是物理学里的客观事实,是“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在原始说明书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但其表述的意思就是对“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的运用, “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是本发明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虽然因为理论混淆导致了原始说明书中的出现了表述错误,即将上下表面的摩擦压的大小变化作了相反的论述(原说明书中表述为上表面的摩擦小而下表面的摩擦系数大,但实际应为上表面的摩擦系数大而下表面的摩擦系数小),这属于明显的表述错误。后根据审查意见做了相应的修改,但始终未改变本发明是运用了“上下表面的压力差来解决飞螺的升力”这一核心的原理。原告在原始说明书中只是没有将“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直接、规范的表述出来,在后来的修改中才明确提出“空气动力学伯努利定理”,使本发明的理论依据更明确、规范,虽然有文字上的删节、修改,但没有增加、删除、替换本发明所运用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修改后的内容是对明显表述错误的修改,并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书记载的范围,不存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被告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消。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正豪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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