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慧敏:控告最高法院出具非法通知书 包庇地方终结信访申诉蒙混过关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3月04日 来稿)
控 告 人:姓名:尹慧敏;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联系方式:15000791985 。
被控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2010年5月7日在职, 姓名不详)
控 告 事 项
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2010年5月7日,以权谋私受贿,出卖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公章并且私刻公章造假法律文书(《不再审通知书》)。
2010年5月7日,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庭长与地方法院相勾结,私刻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假公章,伪造不再审假法律文书——通知书(依据:真假公章原件物证)假公章与真公章相比较:字体不一,大小不同,汉字不规范,印泥色彩不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私刻和伪造假公章罪,控告人要求依法追究,造假责任人的法律刑事责任。
控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2010年5月7日,【(2010)民监字第347号】不再审通知书造假。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1)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24条的法律规定, 2010年5月7日,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不再审通知书造假。
2)最高法院【(2010)民监字第347号】立案不再审通知书,使用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假公章造假且程序违法。
3)最高法院【(2010)民监字第347号】已立案,而最高法院2010年5月7日,却下达不再审通知书,违反了立案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不再审通知书,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并且无事实,无理由、无依据、无法律规定造假,半路中止、中断法律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179条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
5) 最高法院立案庭对外只有一枚(立案庭)公章依法生效,即便存在有立案一庭的公章,也仅仅适用于立案一庭处理内部行政事务专用,不对外,更不适用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公文下达,即立案一庭没有资格和权利以最高法院的名义发文。
6)最高法院有庭长接待当事人时答复:最高法院立案庭只有一个公章(有人证)。
7) 不再审通知书由上海市内特快专递送达控告人,上海地方法院超越法定权限,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行使职权(邮件编号:EY023216115CN;详情请查询中国邮政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1185)。
2011年5月13日,控告人到最高法院信访室走访,要求最高院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接待员称,就只能这样了,没有其他的办法,你的案子已经终结掉了。最高法院仅凭一页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终结信访,于法无据!我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到了最高法院,而每次信访登记时却给我填红表,上写“中院以下最高法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
2011年7月29日,再次走访最高院时我要求015接待员给我解释这“中院以下”的笔误,该接待员答复我:你的案子已经终结了,今后你爱上哪上哪告去!2013年9月30日,国办信访窗口领导称我的信访案子已经终结,最高法院上报终结案号为【2012—-1376号】但最高法院至今未向我当事人出具书面终结意见书或有国徽图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立案查办,请求中共中央领导,依法追究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私刻假公章,造假法律文书的法律刑事责任。请求最高法院依法给予控告人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出具带有国徽印章的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请求中央监督地方法院依法行政,行政诉讼依法立案和书面答复。(依据: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不再审通知书及真假公章物证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手机:15000791985
2014年2月 更新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37191932142
http://www.boxun.com/news/gb/yuanqing/2014/03/201403042142.s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