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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金明大/福建福州报道
2008·4·17
几天后,被指控为该爆炸案“电雷管提供者”的王小刚被福州市中院宣判无罪,并于当天晚上释放
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福清市,细雨蒙蒙,凉气袭人。
27岁的陈炜表情严肃地坐在沙发上,眼睛里充满着与其年龄极不相配的老成和忧郁。
“我爸爸是被冤枉的,”陈炜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他们没有完整的事实链和证据链,怎么能认定是我爸爸作的案?”作为一个学装饰设计的大学生,陈炜如今已能熟练地说出许多法律专业术语。
这起发生在2001年6月24日的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经过三次审理却判决难下,改变5个家庭的命运,历时7年时间却仍没有结果。
纪委一声巨响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刚刚经历了台风“飞燕”袭击的福建省福清市枝叶遍地,一片狼籍。
上午8时43分,福清市纪委传达室传出一声巨响,纪委司机吴章雄触动放在信访接待室门口的一个邮包时,当场被炸身亡。
案发后,福州市公安局旋即成立了以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为组长的“6·24”案件专案组,抽调50余名干警进驻福清市侦办此案,福建省公安厅对此案挂牌督办。
“这起爆炸案当时影响很大,领导非常重视。”2008年4月3日,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一位民警向本刊记者回忆,“作为恶性案件,普通的爆炸案就很受重视,何况是针对纪委的爆炸案。”
“很快,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进入警方视线。”案发当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在对此案的报道中写道。
《海峡都市报》的报道说,2001年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违规使用手机、超标准接待和擅自购买小轿车等问题。5月3日,经查证举报属实,福清市纪委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陈科云则认为自己是受他人迫害,并多次提出复议未果。“警方同时掌握,陈科云系铁道兵转业,熟悉爆破的相关技能,有重大嫌疑。”
报道写道,7月28日,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交代了受陈科云指使,通过自己姐夫杜捷生购买炸药实施犯罪的事实。9月13日,警方逮捕了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警方随后查明,杜捷生是从谈敏华和王小刚处购买的炸药和雷管,并逮捕了杜捷生、谈敏华、“除王小刚一人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涉案人称遭“刑讯逼供”
然而,涉案家属却一直在反映这是一起由警方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
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告诉本刊记者,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中途失踪,家人及同事四处寻找,同时向警方报案,并于7月29日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但均无果。后来,才辗转得知吴昌龙7月27日已被福清警方“密捕”。
吴华英说,吴昌龙被抓后,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了”,才于当年9月18日“承认”是受陈科云指使实施爆炸。
吴昌龙在押期间写的《遗书》和《一个“死囚”的泣控》称:“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每天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后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
吴华英对本刊记者说,现在吴昌龙仍关押在永泰县看守所,身上伤痕累累,一只耳朵被打致聋。
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向本刊记者反映,陈科云也受到了警方的严刑逼供。陈科斌还向本刊记者出示了四张律师会见陈科云时拍摄的照片,照片上,陈科云双手腕部均有明显的紫色印痕。“这些伤痕都是陈科云被铐上手铐吊打时留下的”。陈科斌说,“虽然当时陈科云的双手被包上了毛巾,企图掩盖真相,但还是留下了明显的伤痕。”
陈科云的儿子陈炜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陈科云写的《血泪的控诉》材料,反映其在押期间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此外,涉案人家属提供的材料显示,杜捷生等其他涉案人也不同程度地受到警方的刑讯逼供: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谈敏华手指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2002年4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解释说,陈科云手上、脚上伤痕,是为了防止陈科云自杀而不得已上手铐、脚镣所造成的。
对此,陈科云的辩护律师王玉刚质疑:“(如果警方好意保护陈科云)其伤痕应该是平行的,而不是向上倾斜的被吊起来所形成的伤痕走向。”
此后,在该案庭审中,福清市公安局专案组倪政平等四位民警出具证言,证明在侦查“6·24”案件中对陈科云、吴昌龙等没有刑讯逼供。
历时7年无果
从2001年案发到现在,已经历时7年,但该案经过多次退卷、多次庭审、至今没有最终结论。
2002年1月,此案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因为证据不足,福州市检察院两次将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2002年7月底,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是没有当庭宣判。
在此期间,2003年3月,杜捷生供述的“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被福清警方抓获。同年12月1日,福州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王小刚提起公诉。
距此案第一次开庭整整两年后,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二次不公开审理“福清纪委爆炸案”。12月1日,福州市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判死缓至10年徒刑。
然而,几天后,2004年12月10日,被指控为该爆炸案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被福州市中院宣判无罪,并于当天晚上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提起上诉。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然而,迄今为止,又一年多过去了,此案却一直没有开庭。
“没有”电雷管的爆炸案
关于此案,涉案人的家属以及律师都提出了很多疑问。
首先,关于案中的电雷管问题。警方调查的结果是:“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的人民币的价格向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上,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接待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然而,2004年12月10日,被指控为该爆炸案电雷管提供者的王小刚,被福州市中院宣判无罪,并于当天晚上释放。而在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已经被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被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其中。
“电雷管的提供者‘无罪’,电雷管从何而来?没有电雷管,电雷管引发爆炸案如何发生?”陈科云的辩护律师林洪楠质疑说。
关于现场遗留字迹,上海市公安局803刑技所认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林洪楠律师说,而在重审判决时,法院却“勾销了上海市公安局803刑技所的鉴定意见,留下了福州市公安局自侦自查自检的‘笔迹系吴昌龙所写’的鉴定。
陈科云的儿子陈炜则反映,陈科云是2001年6月4日才接到的纪委处分决定,但警方调查结论却说早在2001年4月份陈科云已经开始“预谋”作案了,这“不合情理”。
陈科斌告诉本刊记者,在案件侦查期间,有匿名电话以知情者身份告诉谢清的弟媳黄秀芬,说知道真正的凶犯,并告知安装爆炸案的具体地址,黄秀芬跟律师林洪楠随即将通话录音向福建省公安厅报告,然而,福建省公安厅以“案子已告破”为由,拒绝立案。
对于警方“杜捷生提供炸药给吴昌龙”的调查结果,吴华英表示“不可能”。吴华英说,自己2000年底与杜捷生离婚,后在弟弟吴昌龙家借住,因此杜捷生对吴昌龙恨之入骨,根本不可能“提供炸药、进行合作”。
林洪楠认为,由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此案关键的事实链和证据链都断掉了。但个别领导担心此案的翻案会影响地方形象,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所以一错再错,拒不纠正。“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认为:”有人担心问责,下不了台阶。“
何时云散天开
福州当地一位关注此案的人士认为,办理此案的整个过程有许多疑问:针对纪委的恶性爆炸案,“主犯”仅仅被判死缓,为什么?“电雷管提供者”无罪悄悄释放,爆炸案却依然成立,五被告被判刑,为什么?2001年该案“成功告破”,历时7年却数审无果,为什么?
被告家属们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然而,该案的办理过程多次逾期不判。例如,2006年10月中旬,案件上诉福建省高院,但至今已经17个多月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仍没有作出判决。
据了解,2007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省对涉侨案件进行督查,该案亦在督查之列。但据涉案人家属反映,福建省高院向检查组作汇报时的解释是: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
2008年4月3日,本刊记者来到福清市公安局采访。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林敏向本刊记者表示,此案过去很久了,当初负责此案的领导或主办人都换了。另外,关于此案,当时福建省司法厅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有结论,福清市公安局不便再发表意见。
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另一位民警告诉本刊记者,此案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涉案人家属有异议,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映,公安局不便直接接受采访、发表看法。
2008年4月8日下午,“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审主审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家玲也对本刊记者表示,此案目前不便谈及,“我们正在审理”。
200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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