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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昌海
鉴湖女侠秋瑾
晚清时代民间社会的正义力量是什么样子的?由秋瑾之死引发的巨大风潮,就能完好地映现出其社会心态与文化氛围,感觉到民间社会正义力量的强大。
1907年7月15日(阴历六月六日),秋瑾于家乡浙江绍兴的轩亭口以谋乱罪被杀害。消息传出,迅速扩散,在各界激起强烈反响,因而格外引人注目。
一、舆论的抗争。
晚清的舆论界,基本是民营报刊的天下。中央政府虽握有《京报》、《政治官报》(1907年11月5日创刊)以及各部所办之《商务官报》、《学部官 报》等,各地官方自1902年12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创办《北洋官报》以后,亦仿行其事,但官办报刊无论数量抑或影响,均无法与民办者相抗衡。以致1907 年4月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勖等奏请开办《政治官报》时,言其重要性,也必称说“私家报纸”,“往往摭拾无当,传闻失实,甚或放言高论,荧惑是非,“故欲”正 民心,自非办理官报不可”。加之,民营报刊大多同时揭载“上谕”、“宫门抄”及重要奏折、法律条文、章程等,兼有官报之长,且信息量更大,言论更自由,自 然更受个人订阅者的欢迎。在秋瑾被杀事件中,民报所扮演的角色,便出色地展示了其代表与左右舆论的现实功能。
秋瑾遇难后不久,一直关注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一案的各民间报纸,立即将重心移向秋案,连续不断的追踪报导,使秋瑾死事的每一细枝末节均毫无遗漏 地公诸报端。各报虽有政治立场的区别,如上海《时报》的鼓吹立宪,《神州日报》的宣扬革命,不过在同情秋瑾、指斥官方的舆论导向上,仍表现出相当大程度的 一致性。而若于众报中取为样例,《申报》自应居于首选。这不仅因为它是最具商业化特征而最少政治派别色彩的大报,而且,在晚清全国报刊中,1905年2月 版面改革后的《申报》发行量高达万余份,在绅商界广有市场,又自1906年1月美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出售申报馆动议,华人在报社的主导力量便明显上 升。因而,即使从销量及反映国民言论著眼,《申报》亦颇具代表性。秋瑾死事于报界之偏重《申报》,另辅以他报消息,原因在此。《申报》对于秋瑾一案的报 导,始终集中在居于重要版面的“专电”与“紧要新闻”两栏,又配合以“论说”、“文苑”、“要件”、“舆论”等栏目,日总字数约计三万。
《申报》迭次报导的语调,也越来越强化与官府的对立倾向。其间译自英文《字林西报》的一则通讯,显然给予报馆同人以极大启发。消息述及秋瑾被处死, 不过使用了“懔懔”二字表达敍述者的心情;次日的简单记写秋瑾“被拘拿,业已就地正法”,态度更为客观。而19日当天刊出的《西报论徐锡麟被刑之酷》的 “紧要新闻”,引某英人致《字林西报》书,将徐被残杀放在“ 中共政府正在商议立宪”的背景中讨论,代表“文明国中人”指责清廷:“彼官吏既杀徐,而又取其 心以祭死者,果已野蛮矣;竟又株连其亲族朋友,此等手段,徒使吾外人增轻视华政府之心耳。”已有明确暗杀行为的徐锡麟,西人尚且为其被刑处置之野蛮鸣不 平;未曾举事的秋瑾竟遭仓促杀害,自然更易引起同情。此后,《申报》对官府的抨击力度便转而加强。有关报导已使用“株连”一词,新闻稿则进而出现了“此次 惨被株连,无不同声叹息云。”的行文,后更以“奇祸”、“冤狱”、“冤杀''等字眼指称秋瑾死事,大张旗鼓地为其鸣冤叫屈。
《申报》通过对秋瑾生前行事的敍述及刊载其作品,使不了解秋氏生平的读者,迅速获得其人乃爱国女杰的印象。秋瑾的演说《敬告姊妹行》,编者按介绍秋 瑾,也极称其“痛心国难,每于新报新书中,见外侮浸迫则横涕不可仰,大有‘四十刀人齐解甲,并无一个是男儿’之感”;“又擅口才,每登演坛,雄辩恣肆,往 往倾动众耳,击掌声如百面春雷”。刊秋氏穿和服持刀小照,上题“女界流血者秋瑾”,并发表《秋瑾女士遗诗六首》,均为其赴日留学后吐露慷慨悲壮的爱国情怀 之作。如此忧心国事的女志士却因徐案牵连被难,舆论的引导者及读者大众,自然要严厉追究地方大员的杀戮罪行。
尽管从清政府的角度看,及时缉捕首领、扑灭起义的浙府绍守实为有功之臣;且浙江巡抚张曾教事后呈报的处理浙省党案经过的奏折,也获得了“著照所请” 的诛批,表明了最高统治者的认可。然而,《申报》主持人却置此于不顾,只将攻击的予头始终限于浙江一省的官员,有时还故意制造出中央与地方的对立,以中央 压地方,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实际上,这也是当时大多数民营报刊共同的做法,为避免官方寻找借口封闭报馆而先行设防;并进而发动有力的进攻,在强调上谕 “今夫法也者,立国唯一之元素也”的前提,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宗旨,使围绕秋瑾死难的讨论超出了个案的局限,获致普遍的意义。
在晚清法治尚不健全的时代,上谕即为法律。依上谕“据理力争”,此为最典型的一例。删除旧律中的重法酷刑既已作为国家法律颁布,舆论界便可恰当征引,以此指责地方官吏的杀害秋瑾为横行不法。
“古有‘莫须有’三字以兴大狱,而今竟以‘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以为罪案者,是则何人不在当死之例矣!”如此义正词严的愤激文字,自然会在读者心中 引起共鸣。而其时民间的舆论倾向,即便是“守旧派不同情革命的”人,也不同情清政府的凶暴行为而“纷纷议论”,认为“秋瑾没有口供,按律例不应该杀没有口 供的人;轩亭口是杀强盗的地方,秋瑾不是强盗,不应该到那里去杀;妇女只有剐刑和绞刑,秋瑾不应该用斩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诸多议论都是以法律、成 规来裁准,秋案之被普遍认作冤狱而不可动摇,根本原因在此。
报刊的消息灵通、无孔不入,使官方一手遮天的办案方式不再可能。正是因为晚清以报刊为主要发表渠道的舆论界,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武器,据法力争——尽 管同时批评现行法的不完善与亟待改进——才可以不为官方刊行的《浙江办理女匪秋瑾全案》与《影印秋瑾各种亲笔字据》所摇撼而受挫,在超出“是否为革命党” 的更高层面上讨论秋瑾的被杀,使其与官府抗争的姿态一以贯之,从而维护了舆论的独立性与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性。
二、大吏的被逐。
晚清时期,统治者已不能漠视舆论的力量。民间声音的存在,使官府在行动时因受到牵制,而不得不有所忌惮。其中,尤以实行民意的群体不分省域的联合行动最有效力,也最具近代色彩。
民间结社的大批涌现与勇于任事,使得这类团体俨然成为晚清社会结构中重要的支配力量。戊戌变法前,康有为、梁启超们反复开导、论说的“合群”之义, “群故通,通故智,智故强”,到了二十世纪初年,已是群相信奉的常识。并且,“合群”不只是民间社团成立的动因,也为消泯省界的隔膜、产生国家(民族)共 同体意识奠定了基础。在秋案讨论中极其活跃的江苏教育总会,便早有此自觉。其所采取的致函浙江省学务公所等学界同人的方式,便有联络民意机关及绅学界共同 负责的用心;公开信中也明确宣告:……苏之与浙,击柝相闻,固非春秋时吴与越之比。省界之说,乃行政人之区域,非国民之区域。因而,过问秋瑾死事,要求调 查报告,正是其作为社会群体“应担之责任。其间,“国民”一语的使用,显然系以国家为根基,意在肯定凡在此共同体中生活的人,都不应该强调地区的特殊性, 而自外于国民全体。
“夫同胞所谓‘幸福’者何?不过欲国家明定法律,上下共守,俾我同胞能有自保其身家性命财产之权耳。东越之狱,是官吏夺我同胞身家性命财产之权矣, 于此而不争,是天下无当争之事矣。且今日之争,非仅仅为秋女士一人也,为我同胞士民之前途计也;抑非为我同胞士民之前途计也,实不啻为我一人身家性命财产 计。……故今日之事,非浙绅一部份人之事也,凡我国民,与有责焉。”
此种国民意识的觉醒与自觉的担当精神,虽源自其乡前辈顾炎武“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的名论,却已注入现代国家观念。
在民间一片斥骂声中,直接办理秋瑾一案、为清廷立下大功的浙抚绍守,在其署理当地则因威信扫地,不能再安于位。考索当年的案卷,可以发现浙江巡抚张 曾教在处决秋瑾时原堪称“勇毅”,态度强硬。绍兴知府贵福电请“将秋瑾先行正法”,张立刻复电,同意“秋瑾即行正法”。次日又亲笔写信给贵福,催问“秋瑾 已否遵办”,指令严厉镇压:“此事人手,必须从严,始能解散,若意存消弭,酿祸必大。”对贵福的担心与恐惧也大加斥责。贵福的回电中,因称“惶悚感激”, 并表白:“卑錾籍长白,必不为彼党所容,非有见好求庇意。”强调自己正是种族革命的物件,不会通融办理,以解张氏之疑。而张曾教对此案的后果,其实远不及 贵福看得清楚。起初以为不过杀一乱党而已,论功只会得赏,却未曾料到招来的竟是民间抗议的风暴。张曾教爆发的勇气,一旦遇到如此猛烈的攻击,也立即消失, 转为惶恐,而别求退路。
正当民报民刊同仇敌忾声讨浙省地方大员最激烈的时分,张曾教称病乞退的消息也开始流传,各报均明确将其与舆论的压力联系起来。《申报》抢先报导:张 因此次查抄绍郡各学堂,暨严惩秋瑾女士,颇遭物议,渐自引咎,故于日前托病奏请乞假二十天。所有公务,悉委藩、学、臬、运四司分办,员绅往谒,概不接见。 并闻张抚假满后,尚拟续请展假。如绍事竟干查办,则即须乞恩开缺。浙抚张曾教因秋瑾事不利众口,奏请开缺养病。某军机恐张新党气焰,拟驳。而醇邸谓现当预 备立宪时代,应准开缺,以息浮言。是以未定。
9月5日报纸的传闻即得到证实,当日“上谕”有“张曾教调补江苏巡抚,迅速赴任”的命令。谕旨发布,以为找到避风港的张氏,又意外地遇到了强烈的抵 制,一如丧家之犬,进退失据。张曾教调任苏抚的消息见报,早已义愤填膺的江苏士绅立即作出集体性反应,明确表示了拒绝张到任的民意。
电文公布,风潮发动。苏省民意所向,令决策者与当事人深感不安,因而无法立即执行“上谕”。10月5日,又有新的“上谕”颁布:“张曾教著调补山西巡抚。”尚未履任的张氏,亟亟由江苏改派山西,表明宣布预备立宪的清廷,已不得不对民意表示相当的尊重,作出让步。
张曾教虽一时获调山西,仍然不久于任,转年1月24日,即以病免职。
民间势力的迅速增长与联合行动,正是民权赖以发生、存在、壮大的条件。秋案善后中接连出现的成功拒斥刽子手事件,其解读的关键意义在此。
三、良心的拷问。
在秋案风波中,山阴县令李钟岳的自杀作为另一种象征,同样引人注目。晚清官场已非康、乾盛世那样具有权威中心,西方的侵入与新学的发生,内外交攻, 使其每有所决策,往往意见歧出,分离以至分立的趋势日益强烈与表面化。在对待处理绍兴党狱、斩杀秋瑾的态度上,从地方到中央的争议不断,即是鲜明的一例。 最后议决张曾教奏请的保举秋瑾案内有功人员—折时,“仅仅准保千总两名而已”的结果,便表明了朝中弥合的费心与不以为然的一派占了上风。
而作为具体的执行者,李钟岳从接手审理秋瑾案件之日起,更是自始至终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表现了一位良心未泯的官员身在官场的无奈与可悲。其间不 乏演绎与渲染,甚至被害人秋瑾的家属,亦对李钟岳大有好感。李钟岳的同情秋瑾,应无疑问,而传说中李氏形象的日趋完美,则全然是因其最终选择了自杀这一悲 壮的方式所造成。关于李钟岳自杀的原因,当时报章所载也有出入;或言其“自思既负贵福,又负秋瑾,一时愧悔交并,遂自缢死”;或传其“终日书空咄咄,慨叹 不已;兹闻已被前抚张筱帅列入弹章,即将揭晓,益形愤郁”,因投环身亡。有闻其“搜得贵福平时赠秋氏之楹帖及书扇,呈还贵福以灭迹。意欲献媚上官;不料贵 福疑其揭己之隐,将播恶于众也,适撄其怒,遂借端撤省,不久自缢死”;有述其“卸山阴县令之职后,在省候差很久,未获补缺,以致情绪不宁,投环自尽”。但 在各种流言中,均明确写出李氏反对杀害秋瑾的态度,因而无论如何,激于对秋案处理的抱憾总还是其致死最重大的理由,多数人视此为自赎行动,原本事出有因。 勇于殉身者,总能获得社会的谅解与赞许,何况与那些心狠手辣的残杀者相比,李钟岳之死所包孕的道义内涵自然更加可贵。
传奇成分的添附衍生因而有其合理性。尽管十二万分的不情愿,秋瑾到底是由李钟岳送上了断头台。在秋瑾被杀的那一刻,李氏的命运也已经决定。不难想 象,怀着沉重的愧恨,眼见同情秋瑾、痛骂凶手、拒斥张曾教的风潮日起,李钟岳所受良心的谴责也与日俱增。其言“人虽谅我,其如良心责备何”,正见此意。面 对数不尽的灵魂拷问之日与永难弥补的遗恨,寻求解脱的唯一出路只有自杀。经过两次的自尽未遂,“死志已决”的李钟岳终于在秋瑾殉难后三个月的10月29 日,于其寓舍自缢身亡,卒年五十三岁。
李氏总算以生命的代价,洗清了最后的羞耻。1912年7月19日,民国建立后秋瑾的第一个祭月来临,在西湖秋祠举行的纪念活动中,《新浙江潮》主笔 王卓夫发表演说,盛赞“李公为专制时代良吏”,特提议以其“附祀秋祠以光泉下”,得到秋社同人的一致认可,而获实行。李钟岳得以和秋瑾一同享受春秋祭奠, 实为其平生最大荣耀,也是对其自杀行为的最高表彰。而李氏与贵福的冲突而无结果,行令而致自责,又从绍兴一隅,反映了晚清官场普遍存在的离心倾向。他所采 取的自裁方式虽颇为传统,揭示的问题则很具近代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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