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永苗
据《北京晨报》,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如果浏览黄色网站也违法,那我们之间任何人谁没有浏览过?看来看守所的大门都要去去。
当地警方的鸡毛令箭是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中国政府部门和官员天生地喜欢立法,多一部法规,他们的权力就更大一些。没有明明白白的法条作依据,他们就表面上声色俱厉,其实心底虚弱,一旦有了法条,就像有个防弹衣,道义的子弹根本打不到他们的身上,他们可以胡作非为,横冲直撞。
如果把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与后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对照,就会发现公安部33号令中把“查阅”信息也纳入了法规调整的范畴,这是夹带私货,非法做出扩大解释。
立法者已将立法变成达到自己部门利益或特权而使用的政治工具。他们总是以公共利益和管理的需要为名义,在立法活动中,曲解法律,或对法律做出扩大解释,为自己设定没有法律“渊源”的权利。
侵犯权利的最大源头是立法和行政,而且立法作用更大,没有立法的纵容,行政也会乖乖的。立法和行政能够大规模侵犯,肯定是打着人民的旗号,因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而面对国家的强大暴力,个体是刀俎上的鱼肉。打着人民的旗号,就是讲公共利益。麦迪逊一直认为,对权力的最大威胁来自于以政府作为工具的“共同体”。“革命吞噬了自己的儿女”,看来能够最大吞噬公民权利的,是口中口口声声宣称自己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
在政府看来,甚至很多人看来,浏览黄色网页是不正确的。但是,道德、政治与权利之间应该是分离的,不道德不等于没有权利,权利可以是不道德的,政治不正确的。
压迫权利的道德,往往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公安部33号令中禁止“查阅”黄色信息就是宣称维护公共利益。盗用公共利益的需要名义,取得“公意”的地位,与人民的利益和需要联系在一起,获得合法性。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立法,其权力是没有限度的,甚至架空宪法,也可以得到社会的默认,异议者也只能噤若寒蝉。被盗用的公共利益肯定是虚假的。例如本案件中公共利益,无非是认为不让“网民堕落”。浏览黄色网页是欲望的正常表达,过去宣传认为会导致性犯罪,纯粹是妖魔化。
政府喜欢立法的国家,肯定是一个对恶法只有道义上的批判,而没有审查机制的国家。立法是极权的工具,正是借助于立法,国家暴力才突破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界,对市民社会进行强制。每一个规定都是国家权力渗透到私人生活中的管道。
如果我们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会看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基本齐全。但是为什么会的不到保障呢?看看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有多少对宪法权利加了限制条件就知道了。
权利必须是无条件的,可以政治不正确的。1789年8月,米拉波告诫法国说,种种的限制,防范和前提条件使责任取代了权利的位置......使人为国家所束缚,失去自由人的天性。公共利益是扼杀权利的黑手,它的逻辑不外乎是,作为“社会成员”,个人首先是属于身份的,而不是独立自由的,必须时时刻刻要履行共同体所赋予的义务,只有履行了义务,致力于公共利益,才有可能享受权利。例如游行示威,只有承担了不妨碍社会和他人的条件下,才允许进行。每一项权利,无论是言论、宗教和出版等政治权利,还是婚姻,性交等身体权利,都要求附带有对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例如言论不能危害政府,作爱也不能危害公共道德,每一项自由和权利都要以其对其他公民和公共利益不可能产生影响为限,即使仅仅是可能产生影响,也是必须限制的。
罗纳德.沃金指出,限制政府的权利必定也是一种让你去做许多人认为有可能是错误事情的权利。如果与公共利益一致,权利会自然而然的受到保护,所以我们额外需要呼吁保护权利,尤其是少数人的权利,是因为这里权利往往是“政治不正确”的,有悖于公共利益的。这是一条底线,如果不保护少数人的“错误”的权利,那么被已经公共利益覆盖的权利也会逐渐消失。所以如果国家有权以公共利益可以肆意支配个人以及个人的权利,那么所有的权利将都全军覆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