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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住持以重修寺庙需要资金为由,携款潜逃欲归为己有,难逃法网。2013年1月19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3月初,被告人许华,法号“亲法”被任命为宜黄县二都镇石巩寺负责人。同月26日,许华以重修寺庙需要资金为由,让该寺庙会计将该寺庙香火钱15万元汇到其个人账户上。次日,许华分两次将该寺庙香火钱15万元全部取出后逃离宜黄。另查明,许华将该资金中的6千元用于支付寺庙土地平整费用,其余全部用于其在外地的生活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华身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许华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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