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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禿漢黃世銘判刑洩密前科降級 台灣前檢察總長
黃世銘判1年2月洩密有罪辭總長
201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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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因洩密案遭判刑一年二月後,立即請辭下台。
【綜合報導】史上首位檢察總長因洩密遭判有罪請辭下台!檢察總長黃世銘去年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偵辦期間竟夜奔總統官邸,提供偵查報告及監聽譯文給總統,台北地院昨依洩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併判黃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42萬元。黃隨後發聲明請辭總長,並嘆「關說者輕縱,揭弊者重懲。」
黃世銘昨得知判決結果後,立即實現去年「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承諾,發表辭職聲明:「很遺憾、悲憤莫名,我不是作姦犯科也不是貪贓枉法,是依法執行公務為所當為」、「若時間可倒轉,我依然不後悔所做的一切。」法務部長羅瑩雪稍晚說:「已接到黃的辭呈,將呈轉總統府;依法黃可回任檢察官,至於是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再研究。」
夜奔總統官邸報告
全案源於特偵組3年前偵辦法官的「正己專案」時,輾轉監聽得知立委柯建銘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向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希望高檢署不要對立委柯建銘所涉全民電通案上訴;特偵組轉而調查關說案,並傳喚承辦檢察官林秀濤。
去年8月31日,林秀濤仍在偵訊時,黃夜奔總統官邸報告關說案偵查內容,以及王金平、柯建銘等人電話監聽內容,甚至提交書面報告;9月1日黃二度面報馬總統,4日再交專案報告給閣揆江宜樺。6日特偵組開記者會公布這件黃所稱「史上最大的關說醜聞。」
可易科罰金42萬元
判決指出,總統及行政院長針對刑事個案,不論是偵查期間或偵查終結後,都無指揮偵查權,總長甚至有查辦總統涉貪的權限,總長偵辦個案不受總統或閣揆箝制,更無向總統報告刑事個案義務。
法官認為,黃在8月31日、9月4日及6日的行為,洩露偵查機密、監聽內容,觸犯洩密、《通保法》,其中又以6日大張旗鼓開記者會最嚴重,且當時此案仍偵辦根本未簽結,各予判刑5月、5月、6月,合併執行1年2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全案可上訴。
至於黃洩露柯建銘等人通聯紀錄,另涉《個資法》退回檢方重新偵辦。台北地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說:「考量黃世銘犯後態度(不認罪),所以沒給予緩刑。」王金平昨聯繫不上,柯建銘則說:「黃不該再回任檢察官,應速修法廢掉特偵組。」
基層檢察官意見兩極,有人說:「黃剛愎自用,自以為公正不阿,外界卻認為是見獵心喜」、「請辭下台算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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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事卻沒做對」
高雄檢察官說:「無論自認有多高的正義感,都不能輕忽程序正義,總長是做對的事,但沒把事情做對,良善目的不能合理化不當手段。」但也有人替黃叫屈,「黃是特任官,他認為案件終結而向總統報告,應僅屬瑕疵,判有罪太嚴重。」
獲提名下任總長的顏大和說:「很遺憾。」因關說案下台的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則說:「尊重判決。」檢評會前發言人彭文正說:「請黃世銘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檢協會說:「遺憾難過但尊重判決。」
法律規定vs.黃世銘違法犯行
★《刑訴法》、《通保法》等規定
.辦案時偵查不公開,檢方不可洩露偵查計劃、筆錄、證據、個資等秘密,除非是基於公益,如公布在逃要犯等情形
.監聽內容(譯文)、通聯紀錄,亦屬應秘密資料,不可公開
★黃世銘違法犯行
.去年8/31夜奔總統官邸,交付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偵查報告「專案報告1」,給總統馬英九,內含柯建銘被監聽內容,柯與王金平、王與曾勇夫等通聯紀錄,及後續偵辦計劃等。隔天再赴總統官邸,交給馬潤飾過的「專案報告2」,但內容「報告1」都已提及
.去年9/4將「報告2」另交給閣揆江宜樺
.去年9/6指示部屬楊榮宗開記者會,洩露前述偵查報告內容,當時全案仍偵辦中
資料來源: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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