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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高校女生自称遭老师轮奸 校方: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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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5: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则“赣南师范学院黄某某自称被院领导及学校老师轮奸”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网友热议。4月1日,赣南师范学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对此事进行回应称,黄某某属于无理取闹,院方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年前 赣南师院一女生割腕自杀 称遭强奸

据赣南师院的官方声明:黄巧珍,原系赣南师院2004级法学专业本科班学生,2008年6月毕业离校。2006年4月24日凌晨,黄在学生宿舍割腕,学院得知后,立即组织师生送其到医院接受救治,并及时询问其割腕原因。

黄称:4月18日晚在学院青年男教师戴某(时为聘用教师)的住处被戴强奸。对此,学院立即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敦促其向公安部门报案,黄称另有隐情,不要报案,并于4月26日书面放弃刑事诉讼权利;但4月30日下午,黄又到学院保卫处,称戴某确实强奸了她,要求向公安部门报案。

7年后 女生恢复“记忆” 称遭老师和院长轮奸

随后,赣南师院立送黄到公安部门报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当日立案。公安部门侦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戴某对黄实施了性侵害行为,遂于5月23日撤案。事情发生后,学院为黄继续在校学习提供多方帮助,在校期间黄也并未就该案提出异议。

赣南师院的官方声明称,“黄巧珍毕业离校后,与学院没有任何联系。但2012年3月以来,黄自称“恢复了记忆”,多次在赣州大街上和校园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六年前被戴某强奸以及遭到领导、老师轮奸,并向学院师生群发恐吓信息,扬言要采取极端手段报复当事人、学院和公安部门。”

赣南师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自2012年5月以来,黄多次向政府无理施压,向学院提出无理的经济要求,并在诸多网站散布“我被老师同学联手迷奸”、“赣南师院章贡校区强奸案”等微博和视频。更为言不据实的是,黄最近在大小字报、网络上将当年学院派去协助处理其事件的领导、老师,诬陷为强奸犯。

对于黄巧珍“无理取闹事件”,赣南师范学院称希望“广大网民理性分析看待,不要偏听偏信。对于侵害我院声誉的公民和法人机构,我们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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