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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罗兰说过一句名言,“问题在于用事实证明有理,没事实,有理也不值一文。”表明证据对观点的极端重要性。所谓证据,即证明观点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法律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七类。法轮功鼓吹“活摘”,先抛出观点,后搜集“证据”,已经是十分荒唐的事情。问题还在于,后来零零星星搜集的“证据”又漏洞百出,毫无说服力。这些丑陋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活摘”的存在,反而使炒作“活摘”的法轮功丑态百出。
——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所谓证人证言,是指知道事实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或公众所作的陈述。它是最常见、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法轮功炒作“活摘”的闹剧拉开序幕后,相继找出了“安妮”、“皮特”、“R先生”、“老军医”、“金姓男子”等等所谓“证人”,提供所谓的“证言”。仔细分析,这些证人都是查无实据,根本找不到人,毫无证明力。在人们的质疑声中,法轮功又拉出“皮特”、“安妮”两位“证人”现身,从现场看,两人都佩戴墨镜,“皮特”还戴着盖住半张脸的帽子。两位“证人”如此打扮,其中原因不难猜测,那就是生怕公众认出来,揭了法轮功伪造“证人”的老底。“皮特”、“安妮”提供的“证据”根本不是亲眼所见,而是胡编乱造。人们不仅要问,查无实据的“证人”算什么人证?非亲眼所见“证言”,又算那门子言证?法轮功抛出为数不多且查无实据的“证人证言”只能说明一点,所谓的“证人证言”只是欺骗公众的一个幌子。“证人”的出现,反而证实了法轮功的“活摘”是关起门来炮制的闹剧、是毫无根据的谎言、是包藏祸心的炒作。
——荒唐可笑的“视听资料”。所谓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起证明作用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法轮功炒作“活摘”时,通过展板展示血淋淋的“活摘图片”、通过电话采访制作“录音资料”、通过电脑技术制作“专题片”等等,这些均是“视听资料”的具体表现。诸多人为编造的“视听资料”明眼人一看就是假的,欺骗普通民众已经很难,在专家面前更显得荒唐可笑。乌克兰知名记者、法轮功问题专家格雷戈里•格洛巴研究多年,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他于2012年2月6日在“民主国家的异端与社会”网站发表《谁在背后支持李洪志》,文中专门对法轮功的“活摘证据”作了分析,“当时他们炮制了指控中国‘血腥镇压’的大量宣传材料和证据,但是明眼人一看就是电脑制作,质量次尚且不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没有任何可信度。所谓的‘死亡集中营’、‘苏家屯火葬场’只不过是动画剪辑而已。”看看,所谓的“视听资料”竟然是电脑技术的产物,不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且制作质量十分低劣,任何人看后都会捧腹大笑吧。
——主观想象的“书面证据”。所谓书面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事件的事实。法轮功除了编造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丑态百出的“证据”外,还花空心思搞出了“书面证据”,即雇用加拿大“人权”律师大卫•乔高和大卫•麦塔斯编写《血腥的器官摘取》,企图为“活摘”造势,该书被法轮功通过媒体、售书、演讲的方式大力宣传,企图搅乱公众的判断。但是,大卫•乔高和大卫•麦塔斯从未到中国实地调查过,更没有一个证人为该书提供的观点出面作证。搞笑的是,作者自己也说,“证实指控的最佳证据是目击证人的证据,但就这项被指控罪行,目击证人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卑劣的自圆其谎。可以看出,法轮功把《血腥的器官摘取》作为书面证据大肆炒作,完全是主观想象,自我虚构“证据”。法轮功尴尬更的是,《血腥的器官摘取》被俄罗斯列为宣扬“极端主义”而禁止发行,撰写《血腥的器官摘取》的大卫•乔高和大卫•麦塔斯被禁止入境演讲。事实最能说明一切,人人喊打的“书面证据”能有说服力吗?
法轮功炒作“活摘”闹剧六年之久,所提供的“证据”也就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三类。把仅有的三类“证据”放在阳光下,人们看到的不是“活摘”,而是法轮功炒作“活摘”闹剧的诸种丑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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