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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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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成立30多年来,自治区人民不仅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依法享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特有权利。西藏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壮大,1998年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4.9%。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1980年以来,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已拨款3亿多人民币及大量黄金、白银等物资用于维修、保护布达拉宫、大昭寺等寺庙。西藏现有1787座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和发展西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保障藏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为促进西藏快速和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制定并采取了全国支援西藏等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给予巨额财政拨款、基建投资和专项补贴,并免征税收。1952至2001年,中央政府对西藏的财政补贴累计达569亿多元。1994年起,中央政府及其他省市加大对西藏的投资、援建力度,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1994年至2000年,西藏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4%;2001年,西藏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7.86亿元,比1952年增长35.5倍。目前,西藏有两个民用机场和各类电站401座;公路总里程达到2.25万公里;青藏铁路已于2001年6月开工建设,建成后将结束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
改革开放推动西藏商业、对外贸易和旅游产业空前发展。近五年来,西藏协议利用外资1.25亿美元。到2000年,全区进出口总额达到1.3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13亿美元。2000年,西藏接待国内外游客59.83万人次,其中,海外旅游人数14.89万人。
为发展西藏教育事业,中央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实行免费教育,藏族学生自小学到大学毕业的学习费用全部由政府支付。此外,卫生医疗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人均寿命由过去的35岁提高到6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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