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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陈鹰军2013年9月致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三封公开信(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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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1 07: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合薄熙来被控犯有受贿、贪污、渎职犯罪案,论证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体制下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可调和的悖论和不可弥补的天然漏洞,导致法律在暗中赋予包括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党的一切高级官员以及其他全体党员和平民,都平等地享有犯罪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致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公开信(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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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普通民众在法理上,都享有犯罪后不受司法惩罚的暗中特权,以及如何实现获得这一特权的方法

  前面已经论证了全中国(可縮而小之至某地区)的一个特殊群体——一党专政体制下,在所管辖地盘上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所有高官群体——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那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可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法律也就在暗中赋予了该特殊群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一旦犯下任何罪行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在法理上逃避法律制裁的权利。法律也就必然存在帮助他们用来逃避惩罚的条文、方法和手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当然,在买官卖官,腐败泛滥处于历史上最鼎盛时期,官官相护,不腐败就会被逆淘汰的当今中国官场,高官们犯罪后,绝大多数不但必然逍遥法外,而且将贪腐得来的大把钱财向上级行贿后,还会官运亨通,官运连连。即便有极少数权力斗争中的失败者,作为涉嫌犯罪官员被抛出来,也要经过漫长的党内预审定罪,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后,再送交司法机关审判,用来做秀于社会(如薄熙来之流)。所不同的是,没有权势显赫的官员为其撑开犯罪保护伞的普通民众和官员,一旦触犯刑法,就会被立即全部抓捕,进入司法程序受审。那么,这些暂时还不知道自己在法理上享有法律暗中赋予自己犯罪后不受惩罚特权的民众,如果一旦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力后,需要掌握哪些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将其如何运用,才能在被警察抓捕后,理直气壮地向公检法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达到享受像中共高官一样犯罪后不受惩罚的特权的目的呢?
  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在警方审讯,或者在检察官起诉,法庭审判阶段时,即便能将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中共高官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理论泛泛地讲述出来,并根据《宪法》、《刑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用来声明和论证自己的权利,这样的痴心妄想,只会被在专制社会下以行刑逼供为拿手好戏的警方,不但不会听——极有可能听不懂——其夸夸其谈,在被破案心切的警察用拳脚相加,恶语相向地暴打羞辱一番后,只有垂头丧气地再也不敢声张应该享有的权利。
  那么,当一个渴望自由,不愿意坐牢,甚至有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被撤销党内外职务的薄熙来、王立军,或者其他任何一个社会底层的人等,该采用什么简单易行的方法,才能在不怕被警方审讯时打死的前提下,在法理和实践上站住脚,以求逃过法律的惩罚呢?
  很简单!既然中共犯罪集团各级核心高官阶层在自己管辖的地盘上,在犯下该犯罪集团的开山鼻祖毛泽东所说的只有“殺人放火,姦淫搶掠,不要歷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國,不孝父母,不敬師長,不講道理,共產共妻,人海戰術,總之是一群青面獠牙,十惡不赦的(共产党)人”,才干得出来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后,可以在一党专政制度下,躲在专为高官罪犯们撑开的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这把保护伞遮蔽下,高枕无忧,心安理得地逍遥法外,那么,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不管在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后,如果能够找到一条通向这把保护伞的邪门歪道,乘坐“直升机”直接跳进去,在法理上就可以达到逍遥法外的目的了。
  事实上,这样的歪门邪道是确实存在的,只不过在过去被隐蔽得很深,多数人没有发现而已。任何一个既希望通过犯罪手段无法无天地获取满足自己欲望的利益,又不愿意在犯罪后失去人身自由或者宝贵生命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被传授后,迅速学会和掌握通向这条歪门邪道的捷径。在作案被警方抓捕后,他只要敢于如实招供,或者信口雌黄,指鹿为马,死死咬住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中共最高权力机关的某个(或一批)核心高官——比如总书记、政法委书记,或者垂帘听政的太上皇……——不放,如实指控/栽赃陷害这些高官,坚称他[们]就是该案的幕后策划指使者,是总后台和该案最大受益者。自己不过是在强权面前为了求生,为了分得微不足道的一点点残羹剩饭来维持生计,坐在前台为他人作嫁衣裳,迫不得已地为各级主子效犬马之劳的马前卒。否则自己就有可能小命难保,遭到可怕的打击报复,落得死无葬身之地的悲惨下场。并且在审讯时,完全没必要竭力隐瞒和否认自己犯下的任何罪行,而是竹筒倒豆子,把本案的罪行和经过,或者如实招供,或者再添枝加叶。总之,在供词中都坚定不移,异口同声地(若有多个案犯)指认某些权势地位高居于当地公检法最高领导之上的官员为该案幕后主犯。在此情况下,被如实招供出(或者被栽赃陷害了)的高官们,就在法理上必然成了与一切公检法机关公职人员有着绝对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检法机关的一切执法人员只有如实记录下案犯所供述案情,并将案卷移送有权处理该案的上级部门——如果还有的话!——的义务,没有为这些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顶头上司判别其是否真的卷入该案,是否遭到恶意诬陷的权利!
  此时,如果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一切公检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应该也必须主动回避。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的规定,显而易见,审讯的警察(或者检察官)极有可能不敢依法办事将案卷向上级移交——或者就根本不存在可接受移交的上级机关。该案就粘在办案机关和人员的身上,无法甩脱。办案人员极有可能情急之下,只有采用严刑拷打的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收回最高权力机关核心高官是幕后主犯的供述(即便发生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犯罪嫌疑人好汉不吃眼前亏,暂时改口的情况下,案犯仍然可以在法庭上翻供,再次指称自己是奉最高核心层官员之意旨行事而犯罪,并当庭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所有法官们回避,依法将自己转送公检法之外的上级机构处理)。
  即使侦查人员狠下一条心来把犯罪嫌疑人往死里打,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也横下一条心,打算来个鱼死网破,就算被打死也绝不改口(若被审讯警察打死,涉案警察及其上级领导必然要承担打人致死的罪责),坚决咬定某在职高官(比如网络上传闻甚广的罪行昭彰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或者太上皇江泽民……)就是该案的幕后主犯的情况下,此时,虽然侦查人员可以或者坚信,或者半信半疑地认为口供属实,也可能怀疑供词存在诬陷诽谤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高级领导人的嫌疑。如果公安机关不将此人打死,而是采信其供述,那么,审讯该犯的公安机关在完成笔录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规定,显然就该意识到本机关此时已经对该案无管辖权,如果依法办事,那么就应该把案犯移送到上级机关(比如中央政治局)处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的规定可知,中央政治局除了下令将该案犯秘密处理外,是无权对其公开起诉和审判的。该案犯的命运:要么就是被当场宣布无罪释放后在人间逍遥法外,要么就是被从人间蒸发后,在西天极乐世界逍遥法外。
  如果公安机关不敢依法办事,将该案犯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那么该案犯的命运:或者被审讯的警察将其打死,或者被悄悄地送进精神病院永久关押,或者因为公安机关无权处理,而对其罪行视而不见,任其逍遥法外。涉嫌犯有多种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陈鹰军,多年来虽然无数次向包括中共中央最高领导江泽民在内的所有各级公检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却被有关部门人员私下告知,对本人所犯下的各类刑事案件,都会牵涉到最高层,有关公检法机关都处理不了。如果自己作为公检法机关的下级官员来依法处理,那么责任人的饭碗,就会被掌管着自己命运的上级领导打破而面临悲惨的境地,所以只有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滑稽经历,就是活生生的典范。
  由此可知,任何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都可以利用表面看似公平公正的中共制定的法律体系,却因为被凌驾于其上的一党专政体制——该党必然演变成特殊利益犯罪集团——所架空,所造成的这一天然存在且无法弥补的漏洞(为何无法弥补,在此暂不论述),将它当作坚持一党专政的犯罪利益集团在法理上的七寸。不管犯下任何罪行后,只要敢于如实招供(或者“栽赃陷害”)中共最高核心成员是自己的黑后台,死死咬住不改口,就在法理上可以争取到不受公开审判的结果。结果不外乎是或者被打死,或者被送进精神病院,或者逍遥法外,享有胡作非为犯罪后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此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条文,也就落实为社会底层民众,人人享有与中共犯罪集团最高领导层一样,犯罪后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当然,如果执政党下令执法机关不讲法理只讲蛮力,将一切为了坚决要求与执政党最高核心层官员分享犯罪后不受法律追究特权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死死咬住最高层官员不改口的情况下,采用全部乱棍打死等手段来处理,那么试问,处在水深火热之中,被中共犯罪集团各级如狼似虎,贪得无厌,胡作非为的官员逼迫到绝地,生不如死的广大无权无势的底层民众,如果明白了自己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法律特权的简单道理,以及通过如何行动有可能争取到这一特权的方法后,万众一心,以毒攻毒,奋起响应罪犯毛泽东当年蛊惑愚昧无知的底层穷人为共产党卖命时,大肆煽动的“中国人死都不怕,还怕困难吗”的无耻谰言,全体达成共识,死死咬定中共犯罪集团众多主犯就是自己所犯案件的幕后主犯,即便在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面前也绝不改口,难道执政党能靠大开杀戒,砍下所有成十万、成百万、成千万、成亿犯罪嫌疑人的脑袋,以保住一党专政下司法不独立,从而给各级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贪婪无比的官员带来滚滚财富的邪恶体制吗?
  
  最后,用最近被审判,判决结果还未公布的薄熙来案被控受贿、贪污、渎职案,作为假设我是薄熙来,那么该如何为自己辩护,才能理直气壮地享有犯罪后不受惩罚的权利的模拟探讨演示。
  如果薄熙来在被审判前就自己发现(或者被他人传授而知晓)了这条在中共一党专政制度下,法律在暗中铺设好的可通向人身自由之门,继续当大官向上爬,最终把自己的目标锁定党国的金銮宝座的歪门邪道,那么薄熙来就完全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在法庭上伤筋费神地狡辩翻供,把自己在党内预审阶段的有罪供述一一推翻,而是完全可以一身轻松地将所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一一认可,并接着告知法官和检察官,自己在被控案件中,只不过是个从犯,是执行了躲在幕后主犯的旨意而为的。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自己有权提出要求,当场将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前还不掌握的这一系列罪行的幕后主犯供述出来,请司法机关立即进行调查,以便求得宽大处理或者免除处罚。
  这时,法官显然没有理由拒绝被告理直气壮的合法要求。薄熙来就可以当庭石破天惊地宣称——当然真假有待调查落实:在自己被控告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犯罪案中,自己全都供认不讳,但是所得赃款全都用于向上级行贿了!之所以自己会触犯刑法,实在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是因为垂帘听政的太上皇(党的核心领导人、前总书记)江泽民、当时的总书记胡锦涛、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中央军委副主席习近平,以及所有政治局常委,在过去自己向他们汇报工作,或者互相利用职权办私事的过程中,要求他们肯定自己的政绩,欣赏自己的能力,进而要求他们对自己的职务给予提拔时,自己都受到他们或明或暗的告知,说我薄熙来在大连、辽宁、商务部、重庆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在大规模活摘人体器官,批准开办哈根斯人体标本工厂,利用唱红打黑来剥夺民营企业家巨额资产等活动中,肯定私下捞到了天文数字的巨款。不义之财不能独吞,大家只有有福同享,才能锦上添花,芝麻开花节节高。因此,我确实犯有法庭所指控的受贿罪和贪污罪。但是法庭上指控的贪污受贿的数额,其实还不到真实数额的一个零头。我为了继续向上爬,对这些利用职权获取的不义之财,一分钱也没有留给自己和儿子薄瓜瓜用,而是把全部赃款,行贿给了江泽民XX亿,周永康XX亿,我的老朋友习近平XX亿……。现在东窗事发,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只有根据刑法规定,如实招供出我的犯罪黑后台。这些人从现在起,都是本案的当事人,也是掌握着你们命运的你们最大的顶头上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的规定,你们全体都应该自行回避,我本人也有权要求你们全体回避。因此,从此刻起,你们已经没有权力再审判我。请立即把我送回中纪委,再立即交给江泽民、周永康、习近平等人,只有他们才有权力调查处理我的问题。
  此时,当法庭书记员将被告薄熙来的最新供词记录在案后,在法理上,掌握对一切公检法机关成员升迁任免实权,并依法在暗中享有刑事处罚豁免权的江泽民、周永康、习近平……等人,就被被告人作为该案幕后主犯供出,成了该案的当事人(是否被诬告,真假有待查证)。一切公检法机关的公职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就应该也必须主动回避。庭审到此也就结束了。至于后来被控的渎职犯罪等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加以渲染了。
  
                                                                             公民:陈鹰军
                                                                             2013年9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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