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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供电:两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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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1: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这世上那还有公道二字,只有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没有什么徇私枉法?只有不贪的,怎么能当官?
河南新乡供电:三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
被申诉人:国家电网
河南省电力公司
新乡市供电公司(供电局)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38号
新乡市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
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
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三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三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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