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563|回复: 0

辽宁省阜新市

[复制链接]

17

主题

11

回帖

238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38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22: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推出史上全球最具创意版枉法裁判的新模式:1、不知道怎样正确认定被告身份。2 、不知道原告诉讼内容是什么。3、不知道要审理的是什么案件。4、不知道怎样正确认定证据和事实。5、不知道…
            
强烈控告辽宁省阜新市两级法官枉法裁判
  胡东升控告辽宁阜新中级法院审判员张行慧和阜新海州区法院黄宝春,在我向被告周德广等5人由于5.12案造成财产损失的索赔一案审理中,事实证明此二人存在枉法裁判,腐败判案或精神不正常判案;要求上级监督机关立案调查;对主审法官进行精神医疗鉴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证据和理由:
  胡东升应陈通和田金荣邀请,于2011年5月到内蒙海拉尔投资,承包建筑工程。被二人欺诈、强占我巨额资金及公司权益。多次催其返还…2012年5月12日,二人指使周德广纠集尹广林、王忠学、王玉、张玉春共5人到我的天盛电子商行内砸店,打伤两人,并毁坏店内大量物品;导致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商店被迫停业直至倒闭至今;还导致2012年5月9日与他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原告支付的质保金及转包费直接损失,工程利润也全部损失;另外2013至2014年承包工程事宜也被迫停止。
  证据有:1、现场录音录像;2、被毁实物照片及清单;3、公安案卷;4、医院病例及收据;5、工程合同和质保金、转包费收条;6、小孩出生证明和保姆收款收条;7、商店网点及库房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条;8、商店工商执照副本(两套)和胡俊兰的证明及商店销售明细与营业利润减损计算清单;9、(2012)海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阜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没有公正审理:①被告周德广是阜新市新邱区环保局公务员;这一事实已有调取公安案卷确认证实;黄仍枉法裁判为“无职业”。②原告索赔款项一目了然,法院理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选择案由一并审理;然而一审假借定义“生命权”案由,故意使我的财产索赔遭到损失,本案不仅侵害了健康权,还侵害了财产权,经营权。③对涉案物品有2013年1月6日公安的认定笔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录像与被毁实物相互印证,一审仍枉法裁判只毁坏一把雨伞;④打伤两人住院,商店停业,事实清楚【有⑴⑶⑷⑹四组证据证明】,一审说:不能证明停业。这一说法证明腐败裁判。⑤打伤住院无法履行施工合同,造成损失,事实清楚【有⑴⑶⑷⑸四组证据证明】一审却枉法定义案由,说与本案无关;目的是故意使原告财产损失不能得到赔偿。⑥对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枉法驳回;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断章取义、歪曲事实,采用双重标准认定证据;⑦对被告方的狡辩,即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却给予支持。是民事枉法裁判。
  
  综上,一审连被告身份也不能正确认定?审案即不依据事实,还歪取证据;黄宝春不支持原告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故意使原告的财产索赔遭到损失!是腐败裁判。
  控告人极大愤慨并依法上诉,请求中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鉴于一审以“生命权健康权”案由只审理医疗费等相关赔偿;对于其他财产损失均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没有审理或没有公正审理;控告人在中法立案厅就“生命权健康权”案由进行咨询,立案厅领导给予认真解答:此“案由”不影响对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并填表存档向审判庭传递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还就一审中被毁财产损失提到所谓“证据不足”的问题,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中法也同样有一审法院的质疑,请求中法向公安机关调查;中法以“不是法院调查范围”为由没有调查,既然没有调查,法院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疑,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裁判应依靠事实和充足证据来证明。两级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只有一把雨伞被毁坏的情况下;在原告提供充足确凿证据充分证明存在大量物品被毁坏的事实面前【证据有:第1、2、3共三组证据相互印证】,仍就枉法裁判只毁坏一把雨伞。
  中级法院对海州法院判决2300元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一项,改由被告只承担500元,1800元由海州法院退给原告;对海州法院判决154元送达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一项,也改由原、被告各担一半,极其认真和极大限度维护犯罪人的利益,这是腐败裁判的又一铁证。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黄宝春和张行慧都存在严重的以权谋私、民事枉法裁判,腐败裁判。现请求上级监督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此致
                                       
                             2014年4月 28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9-10 17:19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