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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黄海波昨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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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9 10: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雨夜 于 2014-6-9 10:14 编辑

没有遵守比例原则,执法就是激起民愤(黄海波遭遇剖析)

黄海波昨天已经被释放了,北京公安当局终于在强大的民意压力下纠正了自己的不当作为,能责令北京公安当局纠正错误的,唯有习李中央。

    黄海波,一个单身汉演员,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行政拘留15 日,正当黄海波被行政拘留15 日期满的时候,传来了黄海波又被“收容教育”六个月的消息,这立刻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嫖娼就一定要承担“收容教育”六个月这样严厉的行政处罚吗?事实不然,去年上海的陈雪明、赵明华等5名法官集体嫖客仅被拘留10日处罚。通过这两个案子比较,就是傻子也能感到同样是嫖娼,北京警方与上海警方的处罚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不公不义已然昭然若揭,这是非常不得人心的做法,必然激起民愤。中国京沪二地的警方,上海的警方以法律的名义宽待拥有公权力的法官嫖娼,而北京的警方却变着法子虐待一个可怜的38岁的单身汉平民嫖娼。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治国的正当性,其危害远比黄海波嫖娼本身严重千万倍。

    那么,北京警方的做法为什么激起民愤呢?原因是北京警方没有遵守执法的比例原则。什么是比例原则呢?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当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北京警方除了违反比例原则的错误外,还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涉嫌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等上位法、新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属于无效的法律等的错误。

一事不再罚原则,收容教育黄海波错误

    行政违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黄海波因为嫖娼被处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现在北京公安机关竟又以黄海波嫖娼这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为由,再次作出收容教育黄海波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错误的,作为首善之地的北京公安机关,竟公然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这怎么能不令全国人民心寒呢?

    假如你北京公安机关认为黄海波的嫖娼行为应该收容教育6个月,那你一开始就应该作出收容教育黄海波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先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现在又作出收容教育政处罚决定。这是明显的一事二罚。

原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0121036&board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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