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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为什么不敢申请复议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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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6: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支柱博客

我在《起诉张艺谋的两律师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公害法盲》一文中曾错误地写道: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非婚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征收的上年当地区县人均年收入0.5倍至2倍,非婚生第二个及以上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上年人均年收入的5倍至8倍,而且是夫妻各自征收。如果按上限收,张艺谋夫妻3个非婚生孩将共收人均年收入的36倍。根据同一条文,3个孩子都可以另行收取张艺谋夫妻实际收入超过人均年收入2倍部分的1-2倍,3个孩子按上限可收6倍。2012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如果张艺谋去年的年收入为人民币2亿元(这假设不算离谱吧?),则对张艺谋夫妻最高可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亿又1068372元。

因为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基数是“做出征收决定前一年”的人均收入或夫妻总收入就高不就低,我没仔细看想当然地认为江苏也是这样。其实“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基数是“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当地人均收入和夫妻总收入,推迟若干年缴纳的征收额不会随当地或家庭年收入增加而依同一比例增加,但是要缴纳滞纳金。所以对张艺谋三个孩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根据每个孩子出生前一年张艺谋夫妻的收入高出无锡市城镇人均收入二倍的部分和无锡市城镇年人均收入分别计算,用同一个年收入去乘以6、乘以36是错误的。

当然,这样计算张艺谋应该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并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惯例。无锡计生委据此计算的张艺谋夫妻非婚生育3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总额,是748万元。

我并不赞同向张艺谋夫妻征收高达74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根据我并不赞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应该是对社会额外支出的儿童福利开支的补偿。张艺谋的孩子用了政府多少钱,应该向收水费、电费、煤气费那样逐项计算,不能任由计生委大嘴一张。第一个孩子根本就不该收(政府提倡生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应该是一样的,跟农民“超生”不应当有区别。如果考虑到规模效益,第三个还应该收得比第二个少一些才对。

张艺谋当然也不想向无锡计生委缴纳748万元“社会抚养费”,否则他早就交了,何须等到今日?但是张艺谋为什么不敢申请复议或起诉?因为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不只是无锡市计生委可以收张艺谋的“社会抚养费”,“发现”张艺谋“超生”的北京同样可以收。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还规定生育行为发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发现地都可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使得“超生”者无处可逃;因为任何一个“超生”者工作、生活、旅游、探亲的地方发现“超生”并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都可以按照当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张艺谋的“超生”在户籍地无锡谋区计生委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以前,完全可以被北京的计生委“发现”。如果张艺谋夫妻2013年的收入为2亿,张艺谋夫妻的第三个孩子按北京的标准最高可收“社会抚养费”80亿,这还没算前面两个。根据北京的计算标准,第二个通常缴纳第三个的一半,也高达40亿元。

现在无锡已经对张艺谋夫妻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了,是不是张艺谋就可以受到类似“上诉不加刑”的保护了呢?根据计生领域“领导的看法和打手的办法”,任何“超生”者都不能受到类似“上诉不加刑”的保护。从以往的惯例看,有高收费地方的计生委要求低收费地方的计生委撤销已经生效甚至已经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当然暗中会给低收费地方的计生委以补偿),也有高收费地方直接按高标准征收后扣减“超生者”已向低收费地方缴纳的部分金额的。据我所知,所有这些官司打到法院,全都是被告计生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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