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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进步党章程
总纲:民主中国,统一富强,文明博爱,自由乐土。
近期使命:在和平与非暴力的原则下,全力以赴,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方法,用最大的气魄,最小的代价,最高的效率,彻底结束共产党在中国大陆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开创中华民族自由、民主、和平、富强而有尊严的新时代。建立以宪政立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多党竞选轮流执政的民主新中国。
中期使命:在民主的政体下,以唯一的和平方式解决与台湾的统一问题。维护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让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中国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同样的民主、同样的人权,同样的进步,同样的福祉。
远期使命:让中华民族成为全世界最文明、最自由、最强盛、最受尊敬的民族之一;让中国这片土地成为全世界最向往、最具吸引力、最安全、最环保、最富裕、长盛不衰、生机勃勃的乐土;让中国成为地球村向外太空拓展的最先进、最科学、最完善、最方便快捷的基地。
纲领
中国民主进步党是主张真正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党,是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主张政治多元化,开放党禁,多党竞选,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党专制独裁统治。
中国民主进步党主张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尊重和捍卫人权,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和出版自由之权利。实行司法独立,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发展公平竞争和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发展科技,不断提高全民的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削减政府权力,实行小政府、大社会。根除腐败政治,建立权力制衡的高效廉洁政府。 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推动台海两岸的和平民主统一。尊重和维护联合国宪章,优先发展同民主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华侨和外国友人,认同中国民主进步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自愿遵守党的章程,都可申请成为中国民主进步党党员。
第二条 本党欢迎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参加本党,并可暂不公开声明放弃该党党籍。中共党员、团员申请加入本党,即视为已经唾弃并退出中共。除此之外,已参加其他政党者,应公开声明放弃该党党籍。
第三条 党员权利
1、在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的权利。
2、为参与全国和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支持的权利;
3、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获得资讯的权利。
4、对违反党章的党员,有检举、控告和依据党的章程对选举产生的领导人行使罢免的权利; 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申诉和提出请求、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四条 党员义务
1、拥护党的纲领,服从组织决议。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2、宣扬本党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3、参与组织活动,担任党指派的工作。
4、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进步党。
5、 缴纳党费。(办法另定)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向其所属县市党部或特种党部执行委员会声明。党员因违纪案件被移送时,不得退党。曾经退党或曾被开除的党员再行申请入党时,应报请中央党部核准。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鉴于当前中共窃国独裁,中国人民并无“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本党的组织国内部分暂不予公开;海外部分予以公开并按驻在地法律申请注册。中国民主进步党的组织建设立足于“国内为主,国外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原则
1、组织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2、上级权力组织应由下级组织之代表组成。
3、执行委员及各级代表均以无记名、单记票方式选举产生。
4、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机构和同级党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
1、本党区域组织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
2、各级区域组织以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关。
第三章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权力机关,每四年由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出席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的成员由各级区域党部选出之代表、中央党部执行委员、秘书长、历届党主席、担任地方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长的党员及中央党部特邀代表组成。
单一性别代表不能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职权:
1、修订本党纲领及党章。
2、听取并审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中央及县市以上行政首长之工作报告。
4、选举、罢免中央执行委员、党主席。
5、议决国家重大政策提案及本党竞选纲领。
6、议决县市以上委员会移送之重大纪律案。
第四章 中央党部
第十五条 各省党部主席或相当于主席的负责人自动成为中央党部委员。
第十六条 当选为国家议会议员的中国民主进步党党员,自动成为中央党部委员。
第十七条 党主席为当然中央党部委员,执行委员及常务执行委员。
第十八条 中央党部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党主席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特殊情况,由党员代表大会议决。
第二十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中央党部常务执行委员会、党主席由中央党部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主席必须从中央党部常务执行委员
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2、制定及执行党政计划。
3、制定本党纪律规定。
4、议决重要人事案。
5、审查奖惩提案。
6、编制预算及决算。
7、督导地方党部及直属党部的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至少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中央党部常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党部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党主席任命。任期与党主席同。中央党部内组织另定。
第五章 地方党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为地方党部最高权利机关。每一年由地方党部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党部是本党组织的基础。各省、市、县、台湾、港澳及海外各党部,可以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地方党组织发展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报中央党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地方党部成员,原则上由下一级党部负责人组成。最基层地方党部成员由党员全体会议或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地方党部是所在地党组织和党员的常设办事机关,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在册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区域组织,设立党员代表大会;一百人以下设党员全体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半数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党员大会职权:
1、听取并检讨地方党部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2、受理及议决提案。
3、选举、罢免地方党部执行委员。
第三十条 地方党部组织及职权,在其地方性质范围内,可比照中央党部之规定。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本党党员及各级组织,在党内可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自由讨论及批评,但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不参加党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党部之决议、活动,如有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中央总部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损害党的利益,该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
各级组织的活动或党员的言行,对本党有重要贡献者,应予奖励。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奖励条例由中央党部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党的经费来源如下:
1、党费。
2、捐款。
3、其他收入。
党费缴纳办法另定。各级组织对经费的收支必须公开。
第八章 党旗、党徽、简称
第三十五条 本党党旗定为蓝黄绿三色旗。上边天蓝色、中间黄色、下边绿色分别代表天、地、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党党徽定为圆形蓝黄绿三色旗,中间黄色部分镶嵌CDPP英文字母。
第三十七条 本党简称为中国民进党。英文名称是Chinese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CDPP”是中国民主进步党英文简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党创党党员入党手续及第一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之办法另定。
本党章经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须经三分之二出席人数通过。
在当前还不具备召开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的时机和条件之前,暂按本党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鉴于中国大陆当前处于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下,中国民主进步党在大陆不能公开活动,以上部分条款不具备实施的可暂缓执行。中央党部将根据特殊时期制定特殊条款以推进实现本党纲领。
本党联系电子信箱:CDPP2008@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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