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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竟如此腐败!受害单位欲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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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7 13: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3月7日,我公司众多职工(包括我在内)上访黑龙江省人大,在省人大门前打着两幅6米长的横幅标语!一幅标语:“黑龙江省广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强烈要求黑龙江司法公正!”一幅标语:黑龙江省人大张国锋非法干涉具体案件放走犯罪分子李迎晨!”省人大怕把事情闹大!派人把我们接到省人大信访处,信访处杨处长责成内司委接访,内司委于处长接待,听完上告材料表示,请示领导后答复,直至下班于处长也没露面,结果是等了一天毫无结果!连一张2寸的纸条都没上访到!给我的感觉是无人敢管此案!在此之前,我公司上告了区、市、省三级检察院,无一个地方能管!真不知道李迎晨家是什么门子?诈骗走236万元,只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拘留所押了四个月,竟无罪释放?使得我公司欲哭无泪!欲诉无门! 我是黑龙江省广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昨天我在263社会观察的网页上看到了有关我公司的文章,我觉得有必要把它转载到其它有影响力的网站上,呼吁整个社会来关注一下,让国家有关领导看一看,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难道我公司的236.1万元就白白被诈骗走了吗?此篇文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是没有把有关此案的腐败分子的名字和详细情节直接写出来……。如果有一个字不真,我原负法律责任。下面我把网上的原文转载给所有网民,让舆论去评说是非吧!
      
       转〈〈2005年黑龙江第一司法腐败案〉〉原文
      
    以买官卖官而闻名全国的黑龙江,司法腐败更是触目惊心。下面介绍一个黑龙江省司法腐败案,请有正义感的朋友评论一下:
    1997年5月至1999年8月6日,黑龙江省广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迎晨,在担任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前进国家粮食储备库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侵占广安公司巨额财物23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7年,广安公司在前进粮库完成了电缆沟及现场签证工程,1997年末,李迎晨和工程技术负责人赵力丁已与甲方编制好决算,工程价款16.1万元,李迎晨将此决算书隐匿起来;1998年2月,与甲方基建股股长王文才串通,以东宝建筑公司的名义和甲方结算,并将此笔款从前进粮库财务股拿走,除扣除税金5千元外,余款被其占为己有。
    二、1997年5月至1998年8月30日,广安公司完成了铁路罩棚、混凝土站台、场地平整、道路、排水沟、铁路路基、电缆沟及现场签证等土建工程。李迎晨利用担任前进粮库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的工作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把铁路罩棚中设计变更、场地平整、道路、排水沟中的现场签证(总计工程款195万元)隐匿起来。李迎晨与甲方基建股长王文才、赵志刚、财务股长刑秀华、粮库主任田纪奇等人串通, 于1998年11月将广安公司工程款 31万元占为己有;1998年12月,经建三江建筑公司经理祖洪涛同意,在向建三江建筑公司交了一万元管理费后, 建三江建筑公司给其在假合同上盖了章, 李迎晨与赵志刚共同编审假决算书,假工程结算单,建三江建筑公司在李迎晨与赵志刚签字的假决算书,假工程结算单上盖了章;前进粮库主任田纪奇在假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然后前进粮库财务股长邢秀华把此笔164万元(与31万元合计195万元)工程款转到李迎晨个人户头, 被李迎晨占为己有。
    三、1999年8月6日,李迎晨私自支取广安公司工程款2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李崇义北京213型吉普车一辆、房子一套。
    以上事实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侦察, 236.1万元的所有权为广安公司所有,已经侦结清楚。但是,在李迎晨被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正在侦察的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的干扰, 2005年1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管领导主持召开省、市、区三级法纪、公诉人会议,以广安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为借口,以工程没有结算;李迎晨的奖金是多少不清楚为理由,认定李迎晨违法不犯罪而放人。《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第7款规定:“不遵守财务制度,挪占用资金,扣罚承包人分成奖的50%—100%,视情节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难道检察机关没看见吗?李迎晨侵占广安公司巨额工程款236.1万元、违背《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第7款规定而触及刑法,2000年10月9日,广安公司撤销李迎晨前进粮库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职务并取消奖金。而且广安公司取消李迎晨的奖金得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的确认。请问检察机关作如何解释?退一步讲,由于李迎晨侵占广安公司巨额工程款236.1万元是工程的纯利润,从而导致了总造价2342万元的土建工程已无利润可言。检察机关又作如何解释???
          “领导指示撤案”-----哪有这样断案的道理?
    我公司追查此案始于2000年初,经广安公司举报,2000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察,经查超过百万元,转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经侦支队侦察,2001年3月9日立案。2001年8月26日,由于各个方面的干扰,李迎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保侯审而中止侦察。2002年8月28日上午,经侦支队贾大队长、满副大队长通知广安公司找胡海松提交证据。8月31日上午,广安公司去送证据,满副大队长和胡海松通知:“领导指示撤案”。2002年8月26日,撤消案件,撤消取保侯审。大家评论一下:是权大还是法大!!!
    李迎晨从外县下岗,来广安公司打工,即无背景又无后台,涉及的案件仅仅是侵占,竟能四年多逍遥法外,靠的是什么,这又说明什么?正如李迎晨大肆宣扬的那样:“金钱可以打通一切,还有吃生米的!”
          “非法所得算做奖金”----司法机关的强盗逻辑!
    此案从2000年12月29日立案开始,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并不向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明明把李迎晨侵占的236.1万元的事实侦结清楚,竟能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理由做借口,胡说违法不犯罪,竟胆大包天为李迎晨虚构奖金,替李开脱侵占236.1万元的罪责,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企业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如何生存?
           公司的巨额损失谁来承担?
    案发至今已有6年的时间,李迎晨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李迎晨侵占公司的236万元仍归李迎晨所有,广安公司前进粮库工地外欠的部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广安公司无法偿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为什么办案这样难?为什么显而易见的犯罪行为却得不到逞治?黑龙江的公、检、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何在?多年来,不但赃款没有追回,还浪费了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天理何在?广安公司236.1万元的巨额工程款血本无归!广安公司职工热切期盼司法公正!!!
        
         评论《2005年黑龙江第一司法腐败案》
    黑龙江吏治腐败人人皆之!2004年黑龙江在网上的《黑案》占居了冠军位置!网上舆论的《宝马》撞人案,中纪委已把哈尔滨市道里检察院房副检察长等人绳之以法!网上舆论的、全国最大的《马德》买官卖官案,涉及处级以上贪官260多人!中纪委已将田凤山(原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韩桂芝(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徐发(省检察院检察长)、徐衍东(省法院院长)马德(綏化市委书记)等数名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样的经济环境,司法能不腐败吗?看了《2005年黑龙江第一司法腐败案》之后,我彻夜未眠,我真为公司的巨额损失和黑龙江的吏治腐败而担忧!我不应该沉默,我要以真实身份使用网上舆论这个平台,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我公司一个公道!为反腐强国尽一份微薄之力!下面我对此案评论一下。
    一、李迎晨占有公司工程款236.1万元,采用的手段是隐瞒真相,虚构了东宝和建三江建筑公司施工的事实,属于经济诈骗;但是,他是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是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占有的是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控股)的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罪。
    二、李迎晨占有公司工程款236.1万元,此236.1万元的所有权是归公司所有,属于职务侵占罪。
    三、奖金和侵占是两个法律关系,中国的法律没有奖金可以相抵犯罪的条文,犯罪分子怎么可能给予嘉奖呢???公理何在???
    此案办案时间四年多未结,历经时间之长!堪称第一!此案损害了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众多人吃不上饭下岗!受害人数之多!堪称第一!!此案涉及区、市、省公安局、检察院三级司法机关,涉及司法部门之广!堪称第一!!!难道就没有清官吗?此案堪称 “2005年黑龙江第一司法腐败案”并不过份!!!
    以上评论是抛砖引玉!为的是还法律一个公道!惩治腐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让普天下的企业和老百姓在安定、和谐的环境下生存吧!
      
       黑龙江省广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蒋敏
      
       公司电话:0451-57779798 0451-8951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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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12: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這般的事情真叫人難以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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