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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史臣
我国民间有句俗语叫做“鸬鹚脚杆上刮油,亏老先生下得了手”。鸬鹚,鸟纲鹈形目科属,老百姓又叫“鱼鹰”。其脚杆细而长,比鸡的脚杆还瘦。“鸬鹚脚杆上刮油,亏老先生下得了手”这句话是过去人们用来形容那些不顾百姓死活狠心压榨贫苦百姓的剥削者的一句常用语。
没想到的是,今天的社保部门中,这样的人依然存在。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地在退休职工那点最终的养命钱上做文章;他们不顾国家法度、贪婪地“鲸吞”退休职工们的养老金。下面以实例来讲述贵州省的社保部门是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择手段地盘剥克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
根据专门对贵州省内铁路企业退休职工所做的调查了解,按照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对照贵州省的社保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现,贵州省的社保部门的确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择手段地盘剥克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违法行为。
综合总结贵州省的社保部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克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方法主要以下几种:一是刻意减少退休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是不按国务院规定年份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三是少算退休职工工作年限;四是在计算退休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故意先减少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五是不按规定的文件而用过期的文件给职工计算退休养老金;六是故意减少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项目。下面,在诸多实例中用随机抽取的两个实例作说明:
例一:曾×亮、男,成都铁路局凯里工务段职工。1971年11月19日参加铁路工作,2010年4月1日退休,工龄38.33年(属独生子女户)。退休时相关部门提供的《退休待遇通知书》作了如下退休待遇计算:
“一、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新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1015.88元[(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17+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050.17×1.3501)÷2×本人缴费年限38.33×1%]; 2、个人账户养老金216.54元(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36811.23÷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170);
3、过渡性养老金1186.98元(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17×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5855×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26.08年×1.4%);
以上合计2419元。
二、按黔府发(1998)34号文件(老办法)计发金额合计2338.58元。
三、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部分按90%发给72.74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部分 元予以补齐)。
四、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发5%基本养老金 元。
合计核定月养老金总额2411.32元,自2010年4月1日起由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
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的规定,以上《退休待遇通知书》中的计算存在三个明显侵占该职工养老金的问题:
第一,1、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本人指数化工资时故意减少了0.2354个百分点,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5855,却只用了1.3501给予计算;2、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应该按退休时上年度(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53.75元为计算基数,但却只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17元给该职工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第二,在计算该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时,应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53.75元为计算基数,却只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17元给该职工作为渡性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第三,该职工是独生子女户,按规定应当增发5%的基本养老金,但却一分钱也没给该职工增发。直接减少了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项目。
那么,按照规定计算,该职工的养老金应当是多少呢?让我们也算一算:
1、基础养老金1166.31元[(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53.7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353.75×1.5855)÷2×本人缴费年限38.33×1%];
2、个人账户养老金216.54元(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36811.23÷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170);
3、过渡性养老金1362.58元(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53.75×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5855×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26.08年×1.4%);
以上三项合计为2745.43元。
2745.43×5%=137.27元(2745.43+137.27=2882.70元)
通过计算得知,按规定该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应为2882.70元,而实际只得了2419.40元。每月被社保部门利用职务之便少算并侵吞463.30元。这还不包括该职工1.5855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被少算4至6年的那部分。
例二:刘×、女,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职工。1990年6月1日参加铁路工作,2013年4月26日退休,工龄23年(属独生子女户)。退休时“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提供的《退休待遇通知书》中作了如下退休待遇计算:
“老办法(96号令)待遇计算过程及结果……基础养老金(=)2249.92×0.2=449.98元;个人账户合计22266.59元÷120=185.55元”
两项合计635.53元,再加上按规定增发的5%的独生子女费31.78元,共计667.30元。667.30元的退休待遇为“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所计算。
下面,我们按照规定的“新办法”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1、基础养老金670.57元=[(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99.67+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3199.67×0.8224)÷2×本人缴费年限23×1%]] (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0.8224的数据出自‘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第二账目)
2、个人账户养老金114.19元=(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22266.59÷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195);
3、过渡性养老金279.25元=(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99.67×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0.8224×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7.58年×1.4%)。
以上三项合计1064.01元。
1064.01元×5%=53.20元; 1064.01+53.20=1117.21元
按规定,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的这位女职工应得的退休金至少是1117.21元,而实际得到的养老金为667.30元。被“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利用职务之便,至少每月侵吞该女职工的养命钱449.91元。
谁会相信,该女职工退休时只拿到了她应得养老金的59.73%,而应得养老金的40.27%就这样在朗朗乾坤下被社保部门的那些豺狼虎豹们给“吞”了。
必须强调,“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用的是“96号令”给该女职工计算的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黔府发〔2006〕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根据此文件精神,黔劳社厅出台了[2006]20号《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黔劳社厅[2006]20号《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黔劳社厅[2006]20号《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十条规定:——“为使按本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含补贴性调节金)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黔府发[1998]34号(简称老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而制定的,由此可见,“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给该女职工计算养老金时所用的“96号令”既不是“新办法”也不是“老办法”。那么,“96号令”是什么呢?
所谓的“96号令”,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一个决定。而《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发布于1994年12月1日,1996年8月26日修订,于1996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新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旧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贵阳市人民政府的“96号令”是“市”级,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黔府发〔2006〕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分别是“国”级和“省”级;从时间上来看,贵阳市人民政府的“96号令”是旧法,而国发〔2005〕38号和黔府发〔2006〕21号是新法。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为了达到减少该女职工养老金的计算项目——即减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调节金”。所以用过期的“96号令”给该女职工计算养老金,因为“96号令” 第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为:1995年3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为了达到以上规定的“1995年3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规定的时间条件,“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在其出具给该女职工的《养老金待遇计算过程》中,公然将该女职工23年的工龄减少为按16年计算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从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而该女职工实际是从1990年6月1日参加铁路工作,2013年4月26日退休的。
更惨无人道的是,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该女职工2013年4月26日退休,应该按照“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即以贵州省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99.67元为基数计算其养老金,而“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却只按2249.92元为计算基数给该女职工计算养老金,比贵州省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53.75元还要少103.83元。
事情到此还不算完。该女职工发现自己的养老金出了问题,四处求爷爷告奶奶地找人咨询。终于弄清了养老金出错的来龙去脉。去找“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解决,“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回答说:——“我们没有算错,你认为我们给你计算错了你可以去告我们”。
这就是说,社保部门开始是由利用职务之便暗中“侵吞”,到后来事情败露后拒不改正,转变为“强吃”了。换句话说,由“暗偷”转变为“明抢”了。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事发生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3月间的事。这个时间段正是我国的反腐斗争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
要问贵州的社保部门为何如此胆大敢于顶风作案,下面让我们简单的算一笔账,就知道他们敢于顶风作案的诱惑力究竟有多大了。
为了便于计算,在此暂且以以上二例中的数据为计算基数进行一次简单的计算。以上二人每月被社保部门侵吞的养老金分别为463.30元和449.91元。这二人平均每人每月被社保部门侵吞456.61元。每年每人被社保部门利用职务之便强行侵吞5479.26元。保守一点计算,贵州省全省每年、每月只按7万退休职工人被社保部门侵吞养老金算,每个月就要被社保部门侵吞3196.27万元。每年被贵州一个省的社保部门侵吞的养老金高达三亿八千三百五十五点二四万元(38355.24万元)。这还只是1年的数据。如不及时制止,他们“侵吞”的将不止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的问题,而是民心、而是国家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这就是以上“鲸吞”一词的依据。同时,这也就是贵州的社保部门为何如此胆大敢于顶风作案的诱惑所在!
巨大的权利在残酷地“鲸吞”着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养命钱,巨额的掠夺成果有效地维系着一个巨大的既得利益圈。于是,在贵州省就出现了凡是因“社保”或因“劳动争议”的原因而投诉、而走司法程序打官司,基本上都是“投诉无门”或“立不了案”更不要说赢官司了。
一滴水可以反映出太阳,一件小事可以看出贵州退休职工正遭受着怎样不法的压榨。无论哪朝哪代,官吏枉法都是“官逼民反” 的潜台词。如不及时治理则遗患无穷。毫无疑问,深化改革如不先治理像贵州社保部门这样顶风作案的行为,则将大大减低人民百姓对深化改革的信心。
(贵阳客运段退休女职工刘×的联系电话:13985546576 供核实查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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