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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青年轮奸广东少女 7人仅获缓刑 天理何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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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07: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RANKSTON 于 2014-7-2 07:16 编辑

14岁广东吴川少女柯某去年5月7日凌晨惨遭12名青少年轮奸,去年5月8日,南方农村报独家率先报道此事。5月10日,又以《14岁少女遭挟持轮奸续,被变换3处地点施暴》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8月22日,《受害少女言行失常喝奶维生为筹钱治病家人求轻判嫌犯》再次报道了事后柯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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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遭凌辱的柯雯(化名)现在每天由75岁的奶奶陪伴着。

去年12月,吴川市检察院对董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奸罪提起公诉。

近日,吴川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罪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森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判处被告人康某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欧某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被告人董某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被告人梁某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被告人林某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被告人龙某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被告人魏某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被告人欧某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于上述判决,被害人家属十分不满,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斌泉律师义务为被害人申请抗诉和代理二审诉讼,“是公益性质的(行为)。”李斌泉在电话中说。

6月18日,吴川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书》(吴检(公)刑抗[2014]3号)。吴川检察院认为,本案的被害人柯某在案发时刚满14周岁,虽不是幼女,但其性器官和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被如此多人多次轮奸,对其身心、精神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案发后其患有创伤后应激性障碍精神病。此案是一起恶性的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严惩。

吴川市检察院认为,吴川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特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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