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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福喜也可能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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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8: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07-25 10:40:24)  
原文地址:福喜也可能是被冤枉的作者: 张炎夏


今天真是福喜最悲哀的日子,它几乎已经被媒体送入坟墓。它冤吗?我不知道,因为这个年头,司法冤案已经不少了,一个凭此报道已经一夜成名的记者,会不会因此而栽赃陷害,也不能随便下结论。可是有些话是可以说的:



1、福喜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

记者竭力将福喜描述成一十恶不赦的罪犯,洋洋得意地炫耀自己如何孤胆深入虎穴,用秘密侦察的手段将使用伪劣食品坑害中国人民的福喜送上了审判台。

那么,事实是这样吗?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福喜是不是犯罪,不是由媒体说了算而应该由法院说了算。那么法院会依照哪一条法律判决福喜有罪呢?我看大概只有一条罪名与福喜比较接近,就是:“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罪”。

这就出现问题了:在福喜的产品没有被认定是伪劣的之前,谁都不能说福喜有罪。反而,媒体的指责倒是非法的。

大家可能会问:那记者不是暴光了福喜用过期的腌制牛肉篡改保质期后加工成小牛排出售吗?这算不算犯罪呢?

严格地说,只凭记者的说法是不能算的。因为使用“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然后再加工成新产品销售,保质期是按照新产品的出厂日期算的,不存在“篡改”的问题。而且,只要新品没有被认定是伪劣的,就不属于“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当然就不构成“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罪”了。

所以,检测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只要在检测中没有发现福喜的最终产品“小牛排”存在有害物质,福喜就没罪,最多只是违法,可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反,媒体把无罪的人说成有罪,不仅是违法,可能还是犯罪,犯了诽谤罪。

因为,使用“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的产品不一定构成“伪劣”。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江苏昆山的名点“奥糟面”,它号称用“百年老汤”熬制而成,这个“老汤”不知道过期几百年了。你能说它是犯罪吗?恐怕连违法都不是。

因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使用”过期原料,“过期原材料”也不能说就是伪劣的,法律禁止的只是“销售”。

其实,你无论去哪个家庭,哪家酒店,抽查一下厨房正在使用的调料,恐怕一定都能查出“过期”的调料,比如胡椒粉,油盐酱醋……。再比如,饭店用的虫草、燕窝、海参、鲍鱼,又有多少是符合保质期的?但是直接销售这些东西和加工后做成菜肴是不同的。如果法律规定使用过期原料就是犯罪,那么中国大多数人都是罪犯了。

再举一例,本人养鸭子,鸭蛋的保鲜期只有15天,可是到了保鲜日子的鲜鸭蛋卖不掉的话难道都扔掉?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达到保质期的鸭蛋不会变质,但是不能销售了。通常是阉制成咸蛋,这合法吗?当然合法,因为咸蛋的保质期比鲜蛋长,所以过期的产品改成咸蛋后保质期重新计算了。再到咸蛋的保质期到了的时候,因为蛋白老木化了,通常就会去掉蛋白。留下蛋黄,专门卖咸蛋黄,保质期再次重新计算。当然,由于我不卖咸蛋黄,才敢这么说。但这毕竟是事实,没有例外。

其实食品行业都是这样的。甚至,桂鱼变质了还可以制成“臭桂鱼”这样的安徽名菜销售。

所以,“使用过期的原料”做配料与“出售过期的产品”不是一回事。就像食堂的有些卤菜,甚至农家乐的大锅菜红烧肉,当天卖不掉了第二天不能再卖,因为会有细菌滋生。但是,第二天重新“卤”一遍就没有问题。道理是一样的。



2、记者的卧底有问题吗?

这是问题的关键:国家只授予公安和国安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个人可以使用技术侦察手段,而且对此手段的使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记者根本不在这个范围内。所以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窃听窃录手段,更禁止以“卧底”的方式去侦察对方。这不仅是对宪法的侮辱,也是对人权的莫大侵犯,更是对人性道德底线的严重践踏。说白了,是在用犯罪的手段去侦察违法的行为。

你只是一普通公民,如果允许你肆意对公民和企事业窃听窃录,甚至打入别人的家庭、单位去这样做,我们国家还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吗?今天是你这样做,明天犯罪分子也这样做,也去你家卧底,去你家装窃听器装摄象机,说是为了探察你是不是违法,国家岂不要成为法西斯国家了?!我们怕是连家都没了!我宁愿吃几块不卫生的牛排,也不愿意丧失我对自由,对人性,对隐私的享受。

其实这是一种比“钓鱼执法”还卑劣的做法。法律不允许钓鱼执法的本质就是因为其违背人性,是引诱违法犯罪,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记者的“钓鱼报道”比钓鱼执法对社会更具危害性,因为记者钓鱼期间根本没有法律约束,没有道德底线。而且与钓鱼执法不同,他们的“钓鱼”都有个人利益在内。本案中记者就一夜成名,可能就此已经扭转了他一生的命运。所以,栽赃陷害都可能难以避免的,对企业怎么会公平?

相比之下,钓鱼执法一般没有这些弊端,而且多是定案后才对外公布,对无辜企业不会造成大损失。可是钓鱼报道往往是不经过核实就大肆报道,就像现在,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媒体已经大肆报道企业犯罪了。即使最后被证实是冤枉的,媒体往往也是把责任推在记者个人身上,辞退了之。可是给对象造成的损失往往是致命的。今年中宣部之所以规定记者个人的报道要经过报社批准,应该就是因为这种现象实在太普遍。我就曾经经历过上海某大报的陷害。当年我负责领导的国企生产《金山博士米》,因为影响很大,得罪了不少同行。一“老伯”在霉雨季节向报社投诉我们的大米有霉变现象,接到报社的电话后我当即亲自开车近100公里上门了解情况,发现原因是老伯将大米储存在米缸里,霉雨季节导致米缸的阴冷与米的干热导致温差产生水气(手都能摸得出水),所以发生霉变。我们立即送了2包米给老伯,还给了我们自己种植的冬虫夏草。可是老伯的儿子不满意(说他认识报社),威胁要赔偿1万,我当然没答应。记者还亲自打电话威胁我说,不赔就见报。第二天,报纸就用半个版报道,还配了照片用了大幅标题:《金山博士米惊现霉变》。在照片上,米也被从米缸里重新移入米袋,说成是在米袋里霉变的(幸好我当时还录了音,能说得清楚),而且只报道老泊的话不报道我们的解释(这个报道至今还能百度到)。问题是记者不是司法人员,你连投诉都无门。至今报社在接到我们的投诉后6年都还没有答复。所以,对于一个不受司法监督,没有经过司法培训的人,怎么可以参与“执法”呢?

事实上,按照媒体的说法,钓鱼报道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执法。既然如此,又怎么可以由非执法人员来担当?法律是禁止非司法人员参与执法的。也许你此次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行为如果被“发扬”、“光大”,“普及”怎么可能不出冤假错案?毕竟现在已经不是“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的年代了,而应该是相反。

当然,你可以说这是“举报”。问题是,在是非明确之前,你又有什么权利在报道中判决?是否违法,权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和法院,媒体是不可越俎代庖的。



3、无良记者实在不比无良企业少

媒体已经报道了央行洗钱行为,而且也是提供了录象,可是结果呢?还有那个“农夫山泉”,还有那个被人跨省抓捕报道三一重工的记者,媒体事前都说自己是真理的化身,可是最后都被证明是记者枉法,甚至收受企业的贿赂后所为。而且,现在要记者发一篇报道,少则几百,多则几万!真是期待纪委能够好好查查这些败类。有些记者,为了煽动民族意识博眼球,把打击外资企业作为手段。同样的行为,比如内资的上海冠生圆食品甚至用去年的月饼生产今年的月饼,为什么就不了了之?



4、报道要公平公正

其实在此案中,记者是为了帮助“举报人”去证实事实,属于“举报人”的那一方,已经不具备中立性客观性,因为记者回避了“举报人”的动机。其实多数举报目的都是不是嘴上说的那些,多数是为了报复企业的管理制度。2007年的日本“毒饺子”事件,就是有人因为受到企业的处罚,投毒陷害企业。当你受着有报复心态的人的指使去“卧底”,目的起码就是要出企业的丑,这是毋庸质疑的。这对企业公平吗?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又怎么能判断录象中的某人讲话不是记者刻意安排的?甚至可以合理怀疑他就是报复者的朋友,就为了帮助记者录象的。好在中国的法律正在健全,像这样的偷录都不被允许作为证据。为什么?就是因为这是违法的。



5、记者会不会造假?

说实话,我很为记者担心,如果最终的检测结果没问题怎么收场?也真的很可能没有问题,因为过期的牛肉加工后不一定有问题。而且我敢说,如果你以后不报道检测结果有问题,就一定是没问题。现在已经那么多天了,你还没报道检测结果,恐怕还真有可能是没问题了。那你算不算是栽赃呢?你能承担人家的经济损失吗?你到那天是不是就拍拍屁股走人了呢?可是人家下面那成千上万号员工到哪里去吃饭?你管吗?他们多数都是可怜的低收入的中国人。你的举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员工的生存。合法的程序是:先向质检部门举报,让他们查实,然后再报道。如此,我就不会怀疑你记者是出于私利,不会怀疑你是为了制造爆炸性新闻而扬名。反之,你的举动很难让人不怀疑你有私心,而且你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不可能没人帮助就孤胆深入虎穴,那个帮你的人是谁?是不是就是那个配合你说“都是过期”的人呢?更何况,你根本都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原料”过期,什么是“产品”过期,这个性质是决然不同的。所以,国家规定,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必须2人以上,调查人员必须不能与其有利害关系。你都没有这样做,这怎么可以?实际上,现在执法部门都是执行这样的规定的,问题还是很多。你根本不规避这样的规定,怎么会没问题呢。首先,你不是二人采访,就表示你有造假的可能;其次,你不规避你在此中有利益的事实,你就有了造假的动机;第三,你未经过检测就宣布人家产品有问题,就说明你不专业……。所以,我们绝对不能纵容钓鱼报道,如果从此允许针对不是犯罪行为的钓鱼报道,那么今后为了证明某人的妻子不忠于丈夫,记者是不是也可以卧底勾引?



6、福喜案的真正源头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

据说2013年就有人举报了,可是政府FDA不作为。其实你作为一正派的人,知道这样的事很多,很普遍,国企“冠生圆”用一年前的月饼做原料回炉生产月饼又怎么样了呢?既然你国企可以使用,为什么外资不可以?所以问题不在企业而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缺失。我们的法律对生产制造伪劣产品的责任追究得太轻了,甚至根本不追究监管者的责任,这怎么行!

当年的三聚氢氨,明明是农民投的毒,可是政府不但不追究农民的责任,相反,还去收购农民的毒奶倒掉。这不是明摆着鼓励造假嘛。今天,对外资企业你就采取不同的标准处理,这怎么可以!

所以,你为什么不去政府这个源头卧底也不去农民那里卧底,而要去福喜这样的大型外资企业去卧底呢?只要政府稍微努力点,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依我的看法,只要开除福喜直接监管者的公务员,免去他的直接领导的一切职务,降职他的领导的领导,记过他的领导的领导的领导,下次一定不会再有这样的事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国外起码应该是总理道歉,部长引咎辞职,直接责任人刑法伺候。

你为什么不把眼睛盯住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还在那里头痛医头,是因为政府难对付,而福喜是美商独资,容易激起民族仇恨,博取眼球,我自己某私利吧。





综上所述,普通公民擅自使用卧底,窃听,窃录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国家放任这样手段泛滥,那么今后你怀疑人家贪污就可以去人家窃听,你怀疑此女人不正经就可以去卧底勾引,这种充满了恶意的欺骗手段,是对人性的泯灭,远远比我们吃几块重新加工过的可能不卫生的牛肉要可怕!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张炎夏  20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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