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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芬状告广州市公安局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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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0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马胜芬,女,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三道水乡徐家坳村白家寨组;
身份证号码:522225197503087827
委托代理人:陈启棠,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常宁里15号。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
地址:广州起义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丹,职务:局长
电话(总机):020-8311668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广州市公安局撤销越秀区分局2014年6月1日作出的穗公越行罚决字[2014]第02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复决字[2014]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效并重新进行行政复议;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根据:
    原告依法反映房子被盗窃的问题,没有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广州市公安局对原告的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穗公越行罚决字[2014]第02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情合理合法。

    但被告以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室门前路段派发卡片和原告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为由,声称原告是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认为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维持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室门前路段向进入信访大厅的群众派发印有“我的中国梦、自由民主博爱,南方街头民主运动自由战士” 的卡片,只是原告热爱中国共产党一贯言论的一种表达。中国共产党在1941年10月28日说:“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解放日报》。毛泽东先生在答中外记者团时也说:“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原告的“我的中国梦、自由民主博爱”没有抹黑中国社会现状和社会制度的内容,至于原告的行为造成路人的围观,也只是说明路人对“中国梦、自由民主博爱”的向往,所谓的“南方街头民主运动自由战士”只是原告的一种自我思维的表达,根本上与违法沾不上边。

    综上所述:
    原告所派发的三张卡片,不足以引起被告所认定的“造成路人的围观”的情形,被告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十天的处罚,是属于打击报复,更是对中国共产党一贯以来追求“自由民主博爱”的方针政策进行赤裸裸有目的的抹黑,现我党大力提倡“中国梦”, 原告卡片提到“中国梦”何罪之有?且原告卡片中的”自由、民主“,正与我党大力宣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民主”相同,这无疑是在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何来抹黑社会制度?!

    原告人认为:被告以原告派出三张卡片为由,用莫须有的所谓“抹黑中国社会现状、社会制度等”不实之词诬陷原告,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原告的权利,也涉嫌触犯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第九条之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所以,为维护原告人和权利不容侵犯,为严肃党纪国法,为原告人免于自由的恐惧。原告将被告诉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公正判决,原告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此案,还原告的一个清白,盼如诉请!

    致:

    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状具人:


                                  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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