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andenong 于 2014-10-13 05:56 编辑
二零一四年八、九月份,辽宁鞍山市铁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唐超非法审判。法院给唐超指派了一个法律援助律师,这名律师起初还以有罪、轻微违法进行辩护,后来听到两位正义律师从宪法、刑法、国际公约、普世价值角度的辩护,条条明析透彻,讲得全场的人心服口服,这位被指派的律师一改初衷,为唐超作出了正义的辩护:无论从国外、国内的哪条法律,唐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唐超无罪。按照中共的无理要求,这些被指派的律师原本是不能够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因为中共在内部早已作了规定,就是无论法轮功学员多么冤屈,多么清白,多么无辜,只要被推上了法庭,中共指派的律师就只能给他们作出有罪的辩护。 中共迫害法轮功,本来就是违犯中国法律的。中国宪法讲,公民有信仰自由,而中共却不准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中共非要迫害法轮功,非要把法轮功学员投入到监狱中去,这就涉及到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有罪的问题。如果法庭上法轮功学员本人坚持自己的信仰,律师再从法律的角度上作出无罪的辩护,那法官还怎么判法轮功学员有罪?还怎么将法轮功学员投入监牢? 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之初就对全国的律师下发了通知,不允许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件。可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有些正义的律师开始冲破中共这个非法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律师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又耍弄了一个花招,或者威逼法轮功学员辞退正义的维权律师;或者假意为法轮功学员指派一个律师;中共这样做的目的是,只要指派律师做出有罪的辩护,家人请的正义律师辩护的再好也不听你的。当然在中共看来,这个被指派的律师是绝对不能对法轮功学员作出无罪的辩护的。 被中共指派的律师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辩护上是受限制的。因为中共为钳制律师,对律师专门设置了一个年检制度。哪个律师不听它的话,它就会在年检时设置障碍,甚至将律师的从业资格吊销。所以相当一部份被指派的律师,明知判无罪的法轮功学员为有罪是完全违背中国的法律的,也不得不违心的配合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作出有罪的辩护。 那么,这位为唐超辩护的指派律师当庭做出无罪的辩护时,自然就使得在场的中共人员无所适从。我们且不问这个指派律师,是出于同行精彩的无罪辩护影响了他,或者是真正的出于良知,对法轮功学员作出了无罪的辩护,就他这一正义辩护的本身,就是打了无耻的中共一记响亮的耳光。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中共指派的律师不配合中共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看下面的一个案例。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四川广汉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杨华莲、廖小兰、黄定成非法开庭。当日旁听席的九十九个位子,绝大多数都被政法委、“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公检法、医护人员等占满,法庭外的过道上还站了不少人。法庭上,三名法轮功学员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两名正义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旁征博引,有理有据地作出了“修炼法轮功无罪,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无罪”的有力辩护。在正义律师的影响下,被法院指派的律师也作出了对法轮功学员有利的辩护。这场精彩的辩护使得法轮功学员杨华莲回到家中。 当然还有一些律师,他们确实是出于良知,出于正义,即使是被中共指派了,他们也坚持自己对法律的恪守。例如:原湖南衡阳车辆段郴州列检所职工法轮功学员廖志军,因被怀疑在墙壁上喷写“法轮大法好”和“退党”等内容的标语,被绑架后,又被推上了法庭。法院指派的律师吴铿铮先生,在第一次庭审时说:原则上廖志军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第二次庭审时又明确指出:在墙上喷写字,社会危害性不大,社会危害严重性没有证据证明,社会影响也不大;也没有一个确凿的证据证明那一定是廖志军所为。 一个被中共指派的律师作出这样的辩护,确实难能可贵。可是即使这样,中共的法官还是诬判了廖志军四年。吴铿铮律师对此评论道:本来是个很小的事,却非要搞的这么大。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谁输谁赢是他们说了算。 这些被中共指派的律师敢于违背中共的要求为法轮功辩护,既需要良知,更需要勇气。他们的正义辩护就是在维护社会的正义,维护人间的公理,就是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重重反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