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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權大?+法律大還是正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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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22: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大?權大?+法律大還是正義大?


法大?權大?

張三一言


法大?權大?張三敬評如下。



憲法≠憲政。

憲法由國家立法機構定出或由公投決的最高基本法。
即使憲法規限了權力保障了人權、權利;或者憲法能統規官、權力和民、權利,也不≡憲政。
憲法之上有正義平等為最高原則+憲法限權限官保民保利+憲法由民意代表定出≡憲政。



國家政府權力不在最高位,國家最高決定權力在人民意願。不管是由森林法則還是民主授權程式建立的國家、政府、權力、總統主席之類,只要違反人民(公民、選民)意願,人民就有推翻它的權利和權力,也有必須推翻它的責任和義務。這是美國立下的民主制度光輝原則和立了範例。人民不准反國家反政府反權力反官是專制獨裁的通則。
 
有人關於憲法與正義關係作出的規定是:符合一國憲法的規定是極為重要的要素;即是符合一國憲法就是正義,反之就是非正義。

由上述規定得出蘇聯憲法、法西斯憲法、納粹憲法、波爾布特的憲法、今天朝鮮金朝憲法、中共憲法等等,都是正義的憲法,不得違反,違反就是反正義。
占中正好是反對一黨專政之法強加於港人,所以按上述規定的道理占中犯法,犯中共一黨專政之法,犯納粹法西斯的法。



有人作出公民抗命的定義:抗命的目的是要改變某個法律或政策,而不針對政權或反對國家基本制度。

但是歷史和現實告訴我人們,這個說法失實離理。事實是因公民抗命而讓蘇聯解體,中東北非的民主革命、現在的各種顏色革命都是公民抗命,無不以推翻即存政權和制度為目的。

公民抗命是人民意志的總表現,如果你認同民主,你就得承認人民有權改變國家制度、政權,撤換官員。主觀地規定公民抗命這個不准那個不可,實質上是專制意識指導下否定公民抗命。



有人說:符合一國憲法的規定是極為重要的公民抗命要素。

如果這國憲法是符合憲政的,這個規定沒有問題;若是在一個極權獨裁的國家,例如今天的朝古中共之國,其憲法就是一部反正義反人民反國家利益的壞法;要人民守這個壞法才能表達正義,其邏輯是:服從魔鬼意志殘害人民就是正義。

結尾要說的話:作為一個政治評論者是不是要有一個是非黑白曲直對錯的準則?

20141022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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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還是正義大?

張三一言

『鼓吹港獨,首先觸犯了香港基本法』(網文)。

網文說法既符合事實,也符合常人守法犯法的觀念。

我就此談談我的意見,供人們參考;請知者批評指正和交流。

其一,犯法的意思是你這麼做了,執法和司法者就要懲治你。所以你不想受到懲治就守法;不怕懲治你就可以犯法。眾所週知,人們常說的公民抗命,就是明知犯法,着意犯法的行為。犯法目的是修惡政、去惡法、棄邪惡還正義。

很明確,這些犯法者認為正義高於人立之法;人立法必定要符合正義,否則,人民不但有權利,而且還有義務廢掉它。

你說這犯法是正行為還是負行為?

其二,強盜入村立了村法規定:村民不准反抗強盜姦淫擄掠;日軍立法:日占區的中國人准反日;共產黨立法規定反對一黨專政犯法(過去是反革命罪,現在是推翻政權罪)。

這些法的共同實質是反正義。人民反法就是維護正義。香港人占中體現了認定正義大於共產黨及香港政府立的法律;認定香港人一人一票民主普選的權利高於一黨專政及其法律,以及法律所維護的一黨私利;他們是維護正義的實踐者。是值得港人、國人、世人敬佩和支持的做大好事的大好人。

有人說,香港人應該守這類法還是反這類法?

社會是犯法者推進的,社會停滯是保守的守法者功勞。為推進社會步步,犯法者給社會帶來斬時混亂和損失(事實上這些混亂和損失之因是專制統治造成的),帶來的是長治久安。社會停滯,給社會帶來長期的人民可忍受,統治者可操控的穩定社會。但是這長期惡政給人民造成的損害和損失遠遠超過短期社會變革動蘯的損害和損失。要是停滯無盡期,人民的損失和損害就無盡期。

你說,你選擇損害和損失較少的社會變動進步還是選擇損害和損失較大的社會停滯?實質問題是你願意為正義付出必要的損害和損失,還是願意忍受不正義且長期受迫害而且遭受到更大的損害和損失?

以上就現行犯法來說的道理。以下從最根本原則談守法犯法問題。

其一,法是由人民授權的代表立的還是由依據森林法則搶劫到政權的統治者立的?

若是前者人民不滿已經立之法時,可要求修正之。要求的方法可通過已選出的代表為之,在為之無效時,可用非常手段,例如上街,現在新形式是占xx,公投…甚致公然推翻現政府。

其二,法的最高原則是正義,是公平、平等。沒有人有權違反或放棄這些原則去立不符合或違反這些原則的法律;所以,即使是由人民授權的代表立的法,若是它有違或不符合正義、不符合公平、平等原則,人民還是有權否定、推翻之。

其三,現在討論問題的分歧點是: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或者說是正義高於人立法還是法高於正義。

前者是自由民主憲政普世觀點,後者是由皇權到現今之黨權觀點。

前者可以拿美國立國原則觀點(獨立宣言、憲法)作參考:
『美國的《獨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經過被政府管理的人們認可並授予的政府權力才是正當的政府權力,人們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才建立政府。當政府違背這些目的時,人民有權力也有義務變更或廢除政府,並根據人民的需要建立新的政府。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美國憲法規定,任何條文可以根據將來的情況加以修改,但百姓自由持槍這一條絕對不能改,它被寫在了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當中:“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美國法律之所以不禁槍,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 暴 政的自由”。』(為了能說明問題,只能長篇綜合摘引)

後者事實和道理遍神州;反革命罪、顛覆政權罪、飯桌上滋事挑釁罪…
如果接受普世價值,香港人占中、本土為先、港獨都是理所當然,不可質疑的權利和權力。如果接受皇權黨權傳統,占中、本土為先、港獨都是犯法,不可為。

在這裡,可以看到,很多自稱民主人士,或申明為護民主的人士,在觀念和信仰上面還是專制極權為原點的。

其實有一個很簡單明瞭的測定是否民主人士的方法。在人權與主權、國家民族、法律等等衝突時,站在人權一邊的是民主人士,站在反人權一方的是專制人士。

20141022    HK

E-mail: zsyy8964@gmail.com

張三一言博訊博客   http://blog.boxun.com/hero/zs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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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5: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棒的文章,就是标题没有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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