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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苏昌兰”行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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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22: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出于愤怒,天理与苏昌兰的丈夫来到了佛山市南海区人了法院递交了起诉南海区公安公局的起诉材料。苏昌兰的丈夫是因妻子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以传唤带走“秘密失踪”已经半个多月了,走访了各处的公安、检察及大大小小的看守所和拘留所,仍找不到妻子苏昌兰的踪影。在走投无路,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苏昌兰的丈夫只能寻求法院的帮助,将南海公安分局的枉法行为诉诸法律告上法庭!

    现在,苏昌兰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以传唤带走秘密失踪一案,所谓公检法三家也碰过了,到底中国的法治社会是否是公检法同穿一条裤子,苏昌兰是否被真的拘留?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涉嫌触犯什么罪名?被关押在何处?现在还在不在人间等情况,真相就要看这个南海法院了!

    苏昌兰的丈夫是一个残疾人,身体状况也不好,苏昌兰女士患有甲亢和间歇性跳停的心脏病,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现在生死却不知。看一看访民张小玉和许有臣遭受到的毒打虐待,浑身是伤惨不忍睹。官府为维稳政权,黑白手段通用!

    最恨的是公安已经变成了打手,把检察院变成了渎职院,法院变成了枉法院,正义不是迟到,而是直接罢工,多少人被冤狱?多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其昭昭罪恶,罄竹难书。死神的刀在中国人头上呼呼作响、斑斑血泪。

    习近平说过的四个决不: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看看苏昌兰被传唤带走“失踪”一案,哪个“依法治国”的“法”只是治民之法、欺民之法,哪来的公平正义之法?

    天理2014-11-12于佛山

附:陈德权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德权,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东区禾仰二区98号,联系电话: 13702984124
    委托人:陈启棠,男,身份证号码:4406011959XXXX0316   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常宁里XX号。联系电话:18924848964

    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黎建军,职务分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治安传唤将苏昌兰带走后,不把苏昌兰下落情况通知原告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把苏昌兰的下落情况告知家属;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苏昌兰于1996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今年10月27日上午九时许,原告正在外面办事,突然接到妻子苏昌兰的电话,说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有四个警察到家中要把她带走。

接了电话后,原告立即赶回家中,但苏昌兰已被警察带走。当天下午,家里又来了五个警察,给原告一份《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通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已于2014年10月27日9时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苏昌兰传唤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此后,至到今天11月11日,苏昌兰没有回过家中,原告也没有苏昌兰的任何消息。期间,原告多次去找派出所询问,警察不告知苏昌兰的下落情况。

     综上所述:桂城派出所是被告的派出机构,他们是以苏昌兰寻衅滋事为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她治安传唤带走。治安传唤调查时间最长是24个小时。如果被传唤后,对她作出了拘留处罚,应在24个小时之内把拘留原因和关押处所通知原告。

    但是,如今已经十五天了,被告仍然不把苏昌兰下落情况告知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从今年九月份以来,苏昌兰三次被被告的派出机构——桂城派出所以治安传唤为名带走。第一次被传唤后,苏昌兰向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案件正在佛山市中院审理之中。第二次被传唤后,苏昌兰申请了行政复议,现案件正在复议之中。10月27日,苏昌兰第三次被传唤后,从此被秘密失踪,再也没有消息。

    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在滥用公权力对苏昌兰进行打击报复。为了维护原告的知情权,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作出判决。
   
         此致

    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德权

                                                   2014年11月11日
苏昌兰的丈夫在立案庭.jpg
木刻苏昌兰.jpg
天理在立案庭.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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