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群体冤案铁证2:移送案件程序违法 5.15群体冤案是由公安机关发现的,不是由他人报案或举报的;所以《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刑诉法》108条第3款来移送本案是违法的,因为该条款是针对报案、控告、举报的。 《刑诉法》108条第3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全国人大释义:“第三款是对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如何处理的规定,有三层意思。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第二,接受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便于他们了解处理结果;第三,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扣押证据等措施。先采取紧急措施,便于及时固定证据,保护作案现场不被破坏,为案件侦破创造条件。” 如果用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为由来移送本案,那么在执行逮捕后再移送也是违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从一个“该”字可以看出提请逮捕和移送公诉的应该是同一公安机关。 俞忠欢联系电话:1822153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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