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15群体冤案铁证7:刑讯逼供∕俞忠欢 在上海5.15寻衅滋事群体冤案的静安区法庭审理中,“犯罪嫌疑人”石萍、虞春香悲痛述说在她们身患重病时还遭受连日提审,每日九个多小时,不让休息,不给食物,审后吃馊饭,被打耳光,被吊铐3天4夜等。笔者到看守所调查,男民警说不会有这种事,又推辞说女监所的情况他们不知道。虽然取证非常难,但我们还是从讯问笔录中找到了刑讯逼供的铁证。 一、对石萍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1、 石萍在患严重糖尿病、高血压等疾时,却遭受长达8小时25分连续审讯。 《讯问笔录》记载:2014年7月9日14时20分至22时45分,答:“我该说的都已说了。我现在人很不舒服,我想回监所了。你们看我现在手上,身上的皮肤都过敏了,发出红肿的块了,我的脚也肿了。我有糖尿病的,今天我的血糖高了,血压很高240。”此前6月22日的笔录中也说道:“我现在身体不舒服,我的血压很高,我不想跟你们谈了,我要回监所了。”然而审问不但不停止,还全都是继续下去,这给她造成了肉体痛苦,符合刑讯逼供特征。 还有从她要求看守所的民警打电话叫上访人员给她送治糖尿病、高血压的普通药品,不难得出看守所缺医少药,造成其痛苦。 2、 石萍在讯问笔录(7月17日)中答:“我没有办法,我家里有两个重度残疾, 我家里是全上海最苦的家庭”。在此前的讯问中,石萍多次向承办人员询问及家里两个重度残疾人情况,却不但遭到回绝,还被威胁道:“你丈夫有没有参与你的事情?”这给她造成了精神痛苦,符合刑讯逼供特征。 二、对吴玉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天2夜,7名民警轮番讯问,对60岁的老太无疑是刑讯逼供(注:吴玉芬实际年龄比身份证上的年龄大1岁,她插队回上海时是公安派出所写错了)。 6月23日: 9时—16时, 讯问人:潘康俊,长宁公安分局; 施振华,长宁公安分局。 17时—23时25分, 讯问人:王琦,长宁公安分局新泾派出所; 陈照,长宁公安分局新泾派出所。 6月24日: 0时15分—3时35分, 讯问人:胡军,长宁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邵玮,长宁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9时30分—`5时01分, 讯问人:潘康俊,长宁公安分局; 施振华,长宁公安分局。 19时00分— 讯问人:陈照,长宁公安分局新泾派出所; 王琦,长宁公安分局新泾派出所。 6月25日: 00时30分—3时30分, 讯问人:胡军,长宁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驿敏,长宁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9时55分—16时, 讯问人:施振华,长宁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潘康俊,长宁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如此刑讯逼供,逼出了吴玉芬说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假供词:“我是用我母亲社保卡进站的。看见我们中一些人是与地铁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具体是谁,我记不清楚。”视频显示吴玉芬是紧跟石萍进站的,石萍并未与站务员发生争吵。 三、对尹慧敏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对吴玉芬刑相同的手段对尹慧敏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四、对严燕文、颜兰英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受案登记表》沪公长字[2014]第515号(2014年5月15日): “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加强暴政、打压、欺诈”。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长公刑提捕(2014)字第3号(2014年5月15日): “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加强暴政、打压、欺诈”。 对严燕文的讯问笔录(2014年5月15日第一次第2-3页): 问:请把你的情况交代清楚? 答:……横幅上写有:“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和“加强暴政、打压、欺诈”等字样……。 对颜兰英的讯问笔录(2014年5月16日第一次第3页): 问:横幅上写了什么? 答:横幅上写有:“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和“加强暴政、打压、欺诈”两条横幅……。 不同的 2队4位民警对不同的2位被告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的讯问笔录怎么会犯与《受案登记表》和《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样的错误? 显然,从受案、立案、拘留、讯问笔录到提请逮捕,不但都在造假,还在引诱被告配合公安做假口供。 《案卷》中所有有关图片横幅中的字都清清楚楚是: “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 /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和“亚信峰会上海主题为/加强暴政、打压、欺诈/堵死信访渠道不解决”。 严燕文、颜兰英在刑事拘留前后及逮捕后均患严重疾病,曾在审讯时发生昏迷倒地,但审讯人员、派出所、看守所不问不顾,这也符合刑讯逼供特征。 五、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5、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俞忠欢联系电话:18221532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