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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20: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续12月10日内容)
12月8日上海安佳公司(私企)雇佣的打砸抢犯罪分子敲门非法侵入 上海市复兴中路239弄8号残疾人住宅,对接近70岁的妻子朱桂英实施软禁约6小时。期间不让喝水进食,使受害人胃病、心脏病复发,犯罪分子见状借口说现在有任务,回头还得来弄你,不会让你好过的。
等他们走后,我就打110,再次报警。接话员(男)说:“我们已在了解此事,你快来,了解情况后再作处理。”我问:“先生您尊姓大名?”他说:“我姓陈,你到警署二楼小房间就会看到的。”我为了确准是谁,就问:“那请您报下警号。”他听我说要他报警号马上就搁下电话。后出警警察把我带到警署。我到报案受理窗口,说明来意,并要求报案。受理窗口人员和当日值班长说:“你说报案就可以报案了。”我说:“三扇门被撬了被撬、监控探头、灯、被砸、被窃;自来水管被砸坏、定时器被窃,对讲机、通讯录、插在房门上的房门钥匙被犯罪分子抢了,到这程度还够不上报案吗?” 随即他们推说办案人员不在那么我来前就有你们警所姓陈的警察说在二楼的小房间等我了解情况,处理解决案子。当天值班长了解后说无此人,也无此事。约等了刻把钟,不见有人让我报案。我就打了,警署领导电话,也是回答同样的话。当天值班长说:“你明天来吧。”在警署我足足等了一个小时未果,只能无奈回家了。
12月9日(第二天)早上,我要用剪刀、菜刀,却发现都不见了。我再次报警,随即去警署报案。在做笔录时,我讲昨天被软禁5、6小时之事,警察就说:“我只受理今天你报案的事件,不管昨天的事。昨天的事你明天找办案人员做笔录。”
晚上10点多回家,发现卫生间的窗、门被撬,室内的洗浴物品(安利)、化妆品撒在地上、水斗里,满地狼藉;凳子倒在地上坏了、自来水水管被敲扁,不能供水;节能灯被窃走。
我发现后问老公刘佩仁,因犯罪嫌疑人来上门侵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只能在淮海警署避难。到了警察下班时,被警察赶出。
他冒着危险,颤颤巍巍步履艰难地回到家,已是18点左右,一看此景,立即报警,并说我是残疾人。接话员说:“你到警署来报案。”接到报警竟然没有出警到现场。
12月10日,我又去警署拿接警单,020212号警察为我做了笔录:我家从12月8日损失惨重:3只监控、3只草坪灯、1只灯光定时器、控压器、排气扇、节能灯、对讲机、通讯录、2把剪刀、菜刀、2把水果刀、房门钥匙等被窃。铁门、木门2扇、淋浴器、毛线大衣、裤子、洗浴物品 、化妆品都遭到毁坏。
12月11日上午10:30不法分子又来骚扰,看到我请来的人准备钉被翘掉的窗户。就说不许钉,你啥时钉啥时来撬,还说让我把卫生间的所有东西搬走,如不搬的话就敲掉。下午他们来了,并把刚钉好好的窗子又给撬了。刘佩仁报警,警察来了,不法分子溜走了,我当着警察说:“他们4月9日开始裁决我家,我和他们已没有纠纷了,在走司法程序了,等程序走完了该怎样就怎样。”警察说,你到警署去报案。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一再强调,要以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当今却公然违反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  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人身、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第6条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望习主席能依法责成上海市府、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府、淮海中路派出所能真正做到: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执政为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心系一方居民的平安,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遏止上海安佳公司(私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扰民,还115居民正常安生之基本权利。


                                                   上海黄浦区太平桥地区115居民 朱桂英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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