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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上海凌锐公司郭xx撬门侵入居民住宅罪和安佳违法分子严重骚扰刘佩仁户罪
续:
12月14日14:27安佳犯罪分子又要闯进刘佩仁家进行骚扰,见受害人和居民报警了就溜了。当着警察面,受害人一再强调,我和你们没纠纷了,已经在走司法程序了,等程序结束,该怎样就怎样,我绝对不会与你们谈的。
12月15日上午10:30左右安佳、凌锐公司十几人犯罪分子伙同姓郭的又来撬砸威胁。把卫生间的油丁(取暖器)仍在走廊,洗衣机堵住卫生间门口,上面天花板捅破,我刚情人设施干净的卫生间又被破坏糟蹋得满地狼藉。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违反、限制和侵犯了刘佩仁户享有《宪法》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和基本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刘佩仁户强烈要求法院追究凌锐公司犯罪分子郭xx及随从违反刑法《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在我国,基于依法治国的理念,拘留、逮捕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完善已经受到了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同样的法治理念,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已经正式生效的今天,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再对被告人打着拆迁的旗号非法破门闯入(被害人)的住宅,所实施的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打砸抢和搜查扣押活动对公民财产权的威胁和干预视而不见。这次对我家实施的打砸抢行为直接导致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损失费共计10910元左右。
二被告人任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打砸抢来强迫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不仅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刑法》第245条后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伍被告人(单位)组织实施的非法打砸抢和毁坏自诉人公私财物以及非法搜查扣押自诉人记有隐私权的日记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惩罚犯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10条、第112条、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第2目、第8目、第(三)项、第2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6条、第245条、第267条、第275条、第2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物权法》第37条、第42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4条、第16条、第19条、第22条等上述强行法之规定请法院予以案违法追究,侵权赔偿,还受害人之公道。
受害人:刘佩仁
2014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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